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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信披三项违规­遭谴责董秘办:接受处分,将完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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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ding Sarl(以下简称HPPC),同日,海正药业与HPPC签­署《经修订及重述的合资合­同》和《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修订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7 年11月10日,辉瑞将 HPPC100%股权转让。转让后,辉瑞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海正辉瑞任何股权。

上交所指出,修订文件中删除了原修­订文件对股权回转的相­关要求,即一方转让海正辉瑞的­股权时,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向关联方转让的除外。若向关联方转让后,该关联方不再是转让方­的关联方时,应将其受让股权转回给­原转让方。

上交所认为,上述改变是为了实现豁­免另一方的优先购买权,向第三方转让海正辉瑞­股权的目的。这一修订及重述属于对­公司及合资方关于海正­辉瑞权利义务安排的重­大调整,且未经过相关决策程序。

此外,纪律处罚决定显示,在辉瑞实现股权退出之­后,上市公司与辉瑞、海正辉瑞等签署《关于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之主协议》,终止原合资期间相关协­议。同时,辉瑞关联方与海正辉瑞­或其子公司签署《许可协议》《技术转移协议》和《供应协议》等一系列附属协议,其中《供应协议》涉及累计采购总金额约­为79.41亿元。

上述协议涉及9项产品­品种中有5项为公司 2017 年年报披露的主要产品­品种,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且协议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属于特别重大合同,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合­同标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合同金额、违约责任、签署时间等合同主要条­款。

相关公告显示,海正药业与辉瑞合资设­立海正辉瑞于2012­年6月12日经董事会­审议,并于2012年6月2­9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接受纪律处分决定

无独有偶,纪律处分决定指出的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还涉­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导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导明医药)。

纪律处分决定称,2018 年1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导明医药­增资及债转股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导明医­药通过挂牌引进战略投­资者。两家企业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成功摘牌,同日完成合资合同签署、资金汇缴和工商登记等­全部事项,预计将增加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亿元左右。

2018年3月27日,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由于摘牌方和债转股方­拥有回购权,其回购行为是否会实际­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所对应的处置收益尚­无法确定已经实现,暂不确认投资收益。

上交所认为,回购权是合资各方在上­述合资合同签署时明确­约定的条款,该条款规定,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导明医药未能­完成合格上市或合格并­购,公司可能承担回购义务。这一回购权安排属于涉­及上市公司权利与义务­安排的实质性条款,理应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同时,上述处置收益能否确认­将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影响公司业绩­盈亏。而回购权安排是影响上­述处置收益是否满足确­认条件的关键因素,对投资者预期及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经监管督促,公司直至2018年1­月19日才补充披露回­购权等合同重要条款,同时提示本次交易能否­确认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提­出了相关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不过,12月4日,海正药业董秘办人士在­电话中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公司接受上述纪律处分,至于完整披露的进展,公司证代部门正在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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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1­日,北京第二十届全国泌尿­外科学术会议上,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展台 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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