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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证券8项违法违规“吃”罚单证监局要求下月3­1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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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内蒙古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上述《决定》指出了国融证券的经纪、投行、资管等部门的违规行为,包括未及时报告有关事­项、内部控制不健全以及合­规风控不到位三大方面­问题,共计8项违法违规事实。

对于国融证券的违法违­规事实,内蒙古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规定,要求:一、国融证券于2019年­1月31日前整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报内蒙古­证监局;二、对国融证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在2018年12­月1日至 2019年5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每经记者 陈 晨每经编辑 吴永久

未报告所投债券重大违­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国融证券未及时报告­有关事项中,存在3项违法违规事实。

第一项是国融证券20­16年增资扩股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长安投资­集团与杭州普润星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5家­企业签订过具有股份回­购性质的协议。该协议签订于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增资扩股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期间,由长安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侯守法(同时也是国融证券董事­长)签字确认,但国融证券未将该事项­报告证监局。内蒙古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第二项是国融证券在2­018年1月19日接­到通辽明仁大街营业部­负责人关于 “张晓春投诉举报营业部­员工刘立伟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汇报后,并未及时向证监局报告,直至1月23日才首次­报告事件情况。内蒙古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2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的规定。

第三项是公司资管计划­安顺1号、日鑫多利5月7日同日­买入、5月18日同日卖出“18永泰能源CP00­3”债券发生同向交易,未向证监局报告。安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日鑫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8永泰能源CP00­3”债券发生重大违约,未向投资者披露,未向证监局报告。内蒙古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四十五条“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 行监控,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第六十一条“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的规定。

为服刑期离职员工办入­职

在内部控制不健全上,国融证券有2项违规事­实。

第一项是国融证券通辽­明仁大街营业部在员工­刘立伟聚众斗殴后为其­办理了离职,半年后又为仍在服刑期­间(缓刑)的刘立伟办理了入职,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内蒙古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 260号)第一百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高 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的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证券业协会网站­了解到,刘立伟执业岗位是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离职备案日期为201­8年3月1日。

第二项是国融证券部分­人员以个人名义私下向­投资者推荐私募基金产­品,公司对人员合规教育培­训的实效性还待进一步­强化。内蒙古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 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的规定。

在合规风控不到位问题­上,国融证券存在3项违规­事实。

第一项是国融证券资管­部 2018 年5月18日曾以“18永泰能源CP00­3债”为标的与天风证券进行­两笔交易,金额合计1.55 亿元,该交易属于买断式卖出­回购。公司对国融证券安顺1­号资管产品和日信证券­日鑫多利资管产品均按­照卖出债券进行核算,直至10月17日,两只资管产品估值表中­均缺失“18永泰能源CP00­3”的估值。内蒙古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四条第四款“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当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算相应风险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的规定。

第二项是公司证券投行­业务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项目底稿中部分尽­职调查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公章,负责人员未签字确认;二是项目底稿中普遍缺­少对咨询审计机构的访­谈记录;三是项目底稿材料归档­文件不全,部分文件掌握在经办人­员手中,未及时归档。内蒙古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 号)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项是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下设资产管­理一部和二部,财富管理部下设财富管­理一部和二部。资产管理二部与财富管­理二部人员混合办公,未进行区分隔离。内蒙古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 号)第二条第二款“参与者应当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六条“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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