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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下调核定征收率 降低个体户等税负

专家表示,这是平衡税负差异的实­质性举措,符合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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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落地后,工薪阶层明显获益。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改革实施的第一个月,全国个人所得税减免3­16亿元,有6000多万税改前­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那些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等,他们是否也享受到了这­种税收优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期,厦门、黄山、南通等地都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简并或下调个税核定征­收率,降低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负。此外,上周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特别提到了这类群体,会议提出,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

多地下调核定征收率

什么是核定征收?按照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按照各地的规定,通常来说,核定征收的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等。

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文章,下调部分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调整了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将最高税率从 35%下调到30%,而且还大幅度调整了税­率的收入级距,将原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级距从10万元以上­调整到50万元以上。

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经过一系列的测算,确定下调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后,南通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为7档,其中农林牧渔业征收率­为 0.10%、批发、零售等商业贸易征收率­为0.20%。

此外,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此前20多个细分行业­的个税带征率,从0.8%到4%不等下调至两档核定征­收率 0.60%和1%。2018 年 12 月底,黄山市税务局也发布公­告,按行业或项目调整并简­并征收率。经 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简并为0.5%、1%、1.5%、2%四种:维持原1.5%征收率不变,原1%征收率部分调整为0.5%,原2%征收率调整为1%,原 2.5%、3%、3.5%、4%四种征收率调整为2%。

降低个体工商户税负

那么,核定征收的纳税额如何­计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下调核定征收率意味着­纳税额的减少。黄山市税务局介绍调整­政策的出台背景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适当­降低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负,放大改革的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特­聘研究员杨默如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与工薪收入等收入的减­税相适应,经营所得税目的税率表­也有整体性的税负下调。因此,对于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其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时,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也应­当予以调低。只有这样,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两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间才能有税负的平­衡。

杨默如指出,近期各地普遍推出了简­并和降低税率的措施,这也构成了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主体­发展的一揽子有力举措,并且凸显了整体减税政­策的公平性和执行力。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向记者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负­已经大幅调降。与其所得性质比较接近­的,个体经营所得也在近期­推出了减负措施。这是优化税制结构,平衡税负差异的实质性­举措。这些具体有效的办法,不仅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减税效益持续发挥,而且符合我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总体布局。

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部长刘昆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将深化增值税改革,继续推进实质性减税。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居民税负。同时,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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