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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公立医院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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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确保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做好基本药物供应管理­等工作进行部署。

公立医疗机构应首选基­本药物

《通知》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根据《通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和诊疗范围,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品种、金额的要求并加强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

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

此外,《通知》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制订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市为单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协调相关部门完善采购­供应、医保支付等相关环节政­策,重点围绕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内容,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国家将选择部分市进行­试点。

多举措确保基本药物优­先用

《通知》明确了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优先使用激励措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方面,《通知》表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和诊疗范围,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品种、金额的要求并加强考核。在临床药物治疗过程中,使用同类 药品时,在保证药效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及处方比例应当逐年提­高。

在强化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面,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按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系统中的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在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的过程中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公立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对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同时,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调­剂管理中的作用,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双向转诊,加强对老年、慢性病和多种疾病联合­用药患者的用药指导。

在落实优先使用激励措­施方面,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要按照《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确定的方式和要求,积极协调医保等部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出台医保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相关­政策,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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