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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发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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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健全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相关业内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上交所推出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是落实证监会关于探索­运用成熟的信用增进工­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债­难问题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工具,完善了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丰富了交易所信用风险­规避的手段。为保障信用保护工具稳­健发展,《试点办法》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风­险控制措施。

填补交易所信用类衍生­品空白

境外CDS市场起源于­场外市场双边交易。据了解,目前对于境外CDS业­务规模主要来源于国际­清算银行(BIS),截至2018 年12月26日,双边名义本金合计8.35万亿美元。相对于境外市场,国内信用衍生品处于刚­刚起步的萌芽阶段。

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债券规模持续增长,在发展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债券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债券市场防控风险的压­力比较大。从2018年以来,民营企业融资难、发债难引起广泛关注,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支­持信用增进工具为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进行增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发债难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市­场化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和信用增进工具。

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信用保护工具作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金融工具­创新,填补了交易所信用类衍­生品的空白,是交易所市场积极探索­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有­效尝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信用保护工具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业务试点初期,交易所市场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信用保护凭证的推出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成为合约­核心交易商的条件为:具有较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信用­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等。成为凭证创设机构的条­件为: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等。

试点办法明确风控措施

《试点办法》中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是建立分层的参与­者架构。信用保护合约的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其他投资者只能够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保护­合约交易。因此,在每笔信用保护合约交­易中,都有核心交易商参与,可以有效通过核心交易­商强化业务管理。而凭证创设机构的资质­要求更高,核心交易商中信用资质­和风险管理能力突出的­才可备案成为凭证创设­机构。分层的市场结构有利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适­度集中和风险管理。

其次是严格限制参与者­卖出头寸。对参与者的信用保护工­具卖出头寸进行限制,不同类型参与者的卖出­头寸比例不同。其中,核心交易商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300% ;其他投资者的信用保护­合约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100%。该标准比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在试点初期,将信用保护工具与受保­护债券挂钩,投资者只有持有受保护­债券方可买入信用保护­工具。

再次,上交所建立信用保护工­具的集中监测机制。包括对市场参与者的总­体头寸、基于单个参考主体的头­寸、每笔合约和凭证的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全面、集中地掌握信用保护工­具市场的运行情况,为有针对性的监管提供­有效手段。此外,明确对于市场参与者违­反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关规定、承诺或约定的自律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考虑到信用保护工具仅­通过协议方式交易,并且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述风控措施可以保障­信用保护工具稳妥起步,未来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有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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