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忠诚奖金引发的民事诉讼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份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 14621号)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之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进行过一审,原审被告为中信建投原员工倪进,原审原告为中信建投。倪进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出具了这份终审判决。
这份民事判决书由于有众多法律条文阅读起来令人感到费劲,《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后先简单概述下这一诉讼的前因后果。
倪进原系中信建投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过期限自2015 年1月7日起的劳动合同,约定倪进的工作内容为前台业务,工作地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2203室。倪进因个人原因向中信建投公司书 面提出辞职,于2016 年6月30日办理了交接手续。
中信建投公司曾授予倪进2013年度额度为20万元的忠诚奖金,2017年1月11日,中信建投公司将金额为11.57万元的款项委托中信信托公司汇入倪进的银行账户,倪进认可已收到该款项。之后,中信建投要求倪进返还,认为倪进已经离开公司,不再享有忠诚奖,向其发放属于误操作。倪进认为,根据《中信建投 2013 年度员工忠诚奖信托项目单一资金委托合同》及其曾签署的相关承诺书,离职后中信建投向其全额发放2013年度忠诚奖也是中信建投一种选择权,符合中信建投制定的忠诚奖制度,因此在2017年初中信建投发放的2013年度忠诚奖可以认为是中信建投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误操作,因此无须返还。
一审法院在经过一系列的证据采
80%比例计提忠诚奖金
集后认为,倪进于忠诚奖三年锁定期到期前离职,向倪进发放2013年全部忠诚奖奖金 11.57万元与忠诚奖制度的规定不符,故对“中信建投关于该发放行为并非中信建投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误操作的主张,法院予以了采信。但因中信建投公司误操作导致上述款项发放到倪进账户,中信建投公司存在过错,故中信建投公司要求倪进赔偿利息损失(以 11.57 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这一判决结果,倪进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倪进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税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