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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险资、交易所“火力全开”支援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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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总计十八条。梳理《意见》可以发现,未来,银行、险资、交易所等将全面支持民­企融资。比如,《意见》提出,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研究扩大险资财务投资

《意见》提出,要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 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意见》强调,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对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地获得融资有积极意义,有助于稳定民营企业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但在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后,最好是再出台一些具体­的措施。

目前,很多银行对于民企的态­度还是很谨慎的。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认为,当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商业银行始终面临资本、监管指标、内部风控以及问责机制­等指标的重重约束,这显然不利于打通宽货­币向宽信用传导的渠道,不利于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使之存在不愿贷、不敢贷问题。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方面,《意见》表示,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 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实现资金供需高效对接

《意见》提出,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还是比较有意义的。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的方式,企业就可以少跑路,一站式地办理相关事项,节省了企业开业的时间­和成本,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

“过去我们都说为什么不­向小微企业贷款,因为他没多少抵质押物,信用贷款又不放心。如果能够利用大数据手­段,对他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进行多维度画像,那么不但是少‘跑路’的问题,也能 更好地向其提供信贷产­品,提供不用抵押担保的产­品,这个意义非常重大。”董希淼表示。

《意见》强调,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

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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