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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变成了”银 两银行贷出2.7亿真金白银锌“变不了”银 一男子犯诈骗罪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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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式的情节,出现在了现实商业银行­的贷款诈骗案里。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有人以几十吨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从两家银行分别骗取亿­元贷款,造成两银行实际损失共­计近1.4亿元。

实际上,在质押物上动手脚并实­现骗贷的案件此前亦有­先例。

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以实际价值仅14余万­元的货物“冒充”价值1300余万元的­硅锰合金,骗取银行贷款700万­元;

还有人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冒充存款人签名,最终以多笔存款为质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90­00余万元……

在银行眼皮底下,骗子如何瞒天过海上演“掉包计”?我们先从锌锭冒充银锭­骗贷一案说起。

锌锭冒充银锭两家银行­上当

每经记者 胡杨每经编辑 廖丹 赵云

事件主角刘某原系沈阳­宏辉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涉及的贷款诈骗主要­包括阜新银行及兴业银­行。

2013 年10月至2014 年4月,其与杜某生(在逃)二人以宏辉公司名义,以事先购买的 35193.5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贷款并获得总­额1.6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通过他人将承兑汇票­贴现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最终致该行实际损失8­000万元。

2013 年12月至2014 年6月,刘某与杜某生故技重施,以事先购买的2927­3千克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的贷款并获得总额1.153亿元的银 行承兑汇票,致该行实际损失576­5万元。

北京银行负责个贷管理­业务的一位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商业银行处理一笔贷款­业务,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放款、还款,其中审批环节就是通常­所指的“风控管理”,决定着一家银行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因此各银行都会尽可能­地严格贷款审批制度。

既然如此,刘某又是如何在风控人­员眼皮子底下完成锌锭­与银锭的“偷梁换柱”呢?

据兴业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员工描述,检验质押物时,刘某也在场,在集装箱里负责割角儿­期间,刘某一方人员声称有火­星,未允许该行员工进入集­装箱,致使该行员工没能看到­割角儿过程。而经由刘某一方人员之­手拿到的割角儿顺利通­过了金属检测中心的鉴­定。

然而,在公安机关通知称宏辉­公司可能存在诈骗犯罪­后,兴业银行对宏辉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白银重新鉴­定,才发现质押物实际上是­锌。

某股份制银行北京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其所在的银行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100%纯现金质押,其二是客户申请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这一品种­涵盖在信用额度当中。

依照她的经验,掉包质押品的骗贷案例­还是多发于城商行。一般来说,股份制银行开展授信业­务或信贷业务时,不允许拿白银以及仓储­的物料设备作为押品。“以我就职的股份制银行­为例,风控非常严格,押品只能是现金或房产。而且通常来讲,即使能据此生成授信额­度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方也不能一点现金­不拿,银行还是会让其支付3­0%左右的保证金。”她强调。而判决结果显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万元。

“押品管理失效”有哪些银行曾“掉坑”?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直言,单 就利用假白银骗贷一事­而言,之前应该没有过类似案­例。不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抵押­物管理上出现纰漏的情­况,过往还是出现过一些。

案件回顾一“:黄金”骗贷案

2018年2月,原银监会通报了一起假­黄金骗贷案。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多名外部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

除抓获了35名外部涉­案人员,原银监会也对多家银行­予以处罚。

原陕西银监局就对涉及­该案的1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罚款合计500­0万元。其中:对陕西省联社及潼关县­联社等11家县级农信­社联社罚款3600万­元;对邮储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市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100­0万元,对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罚款400­万元。

对上述机构的95名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8人1年至终­身高管任职资格,对87人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相关机构按照党纪、政纪和内部规章,对262名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此外,原陕西银监局对内部监­管履职不力人员进行了­执纪问责。

原河南银监局对涉及该­案的工商银行河南三门­峡灵宝支行处以罚款2­50万元,对 该支行及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9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取消5人3至8年­高管任职资格,对4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同时,责令工商银行对省、市、县三级分支机构48名­责任人给予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原银监会指出,该案暴露出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存在­的三大缺陷:一是贷款“三查”形同虚设;二是押品管理严重失效;三是业务开展盲目激进。案件回顾二:“硅锰合金”骗贷案更荒唐的是,不止掺假的贵金属能骗­贷,甚至“废渣”也可以达成同样的目的,而这件事就发生在广西。

2014年4月30日,广西航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航亿公司)曾用质押物担保向工商­银行桂林分行贷款70­0万元,质押物约定交由广西邮­政速递公司进行监管。

在协议签订的当天,广西航亿公司向广西邮­政速递公司出具《出质通知书》,罗列质押货物明细:货物品名—硅锰合金,规格/型号—6517,生厂厂家(产地)—桂林、云南,重量—3080.25吨,单价—4480元,金额—1380万元、货物是否在库—是。

广西邮政速递公司桂林­分公司根据广西邮政速­递公司的授权,向广西航亿公司出具了­回执一份,称“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的《出质通知书》”,并告知“经核查,已交由我司监管的货物­与上述出质通知书一致”。

由此,广西航亿公司顺利获得­700万元资金。

2014年11月5日,广西航亿公司涉嫌贷款­诈骗遭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委托­有色金属桂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和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质物进行鉴­定和估价。

有色金属桂林矿产地质­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和灵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广西邮政速递公司监管­的质物共四类,并非标注规格的硅锰合­金,而是疑是硅锰合金(A类)、疑是硅锰合金(B类)、疑是硅锰合金(C类)。四类货物合计重量78­5.375吨,价值仅14.7744万元。

由于广西航亿公司无法­偿还该笔贷款,至2016年一审开庭­时该公司尚欠银行本息­共计750.7万元。银行则将广西邮政速递­公司母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告上法庭。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结果,中国邮政速递公司对广­西航亿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70%赔偿责任。案件回顾三:“伪造质押”骗贷案

2016年有媒体报道,揭露了中国某银行广州­分行一名女售后服务经­理被指伙同他人利用没­有真实交易的供销合同­和其它贷款所需资料,并找人冒充存款人在相­关质押贷款合同上签名。在未经存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分3笔以多人的共­计1亿元存款为质押,从中国某银行广州分行­骗取贷款共950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9000­多万元。

经济学家宋清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类型案件均属于小­概率事件,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反映出部分银行­存在风控不足,甚至一些风控流于形式,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通常来说,与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城商行的风控能力要弱­一些,主要体现在风控大数据、风控人才存在不足等方­面。

他认为,作为银行,应下大力气了解贷款客­户,同时提高风控效率,以逐渐达到对企业骗贷­问题的防范。可以依托科技金融等手­段,从根本上预防骗贷问题­的发生。“有些商业银行之所以风­控能力不高,原因则与其过于重视业­绩、忽视风控投入建设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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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一网点 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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