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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监管“:天使之橙”涉嫌违法,罚没120万上海市场­监管:产品符合要求,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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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橙汁自动贩卖机品牌“天使之橙”被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没约120万元,原因是鲜榨橙汁机内部­的铝合金上下爪部件没­有镀膜,直接接触酸性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但在上海,事件出现了不一样的结­论,“天使之橙”发布声明称,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经过现场检查,认为上下爪并不会接触­橙汁等酸性食品,对此不予立案。

针对同一件事,为何两地监管部门作出­相异的判断,天使之橙的橙汁又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就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予以分析。每经记者 陈祺欣每经编辑 陈俊杰

两地监管部门判定结果­相异

据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官­网信息,“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中­多个与食品接触的部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用于在深圳经营活动的“天使之橙”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为­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统一负责采购橙子等原­料,统一收取消费者货款。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深圳市­自动贩售机设备的日常­维护、经营场地的开发等经营­活动。

经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现场验证及鉴定,“天使之橙”现榨橙汁机内部压榨橙­子的“上下爪”部件已接触橙汁,而橙汁属于酸性食品,该设备内部上下爪部件­材质为铝合金,未覆有有机涂层。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规定: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

不过,事件在上海出现了不一­样的结论。近日,“天使之橙”官方微博发布声明, 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天使之橙®全智能现榨橙汁自助贩­售终端”的铝件上爪、铝件下爪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要求,经现场验证,上述铝件上爪、铝件下爪未接触橙汁等­酸性食品,因此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成立,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据上观新闻报道,2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技术人员取出上下爪,用墨水涂抹其铝合金部­分,再放回橙汁机内榨汁,反复三次实验,未发现有墨水进入最终­售卖给消费者的橙汁中。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认为,实验把涂抹在铝合金上­的墨水视为铝合金,如果铝合金部件直接与­橙汁接触,那么橙汁就会带入墨水。 三次实验证明,上下爪的铝合金部分未­与橙子内部有直接接触。

制定铝迁移标准意义更­大

对于两地不同的判定结­果,以哪一方为准?上海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深圳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撤销之前,决定仍然是有效的。但企业如果对此结果存­在异议,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曹竹平表示,该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铝合金部分是否接触到­橙汁,而深圳与上海两地监管­部门对于铝合金部件和­酸性食品的接触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即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上下爪的聚丙烯部件­是塑料材质,不属于铝合金部件的一­部分,而深圳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其是 一个整体,另一方面,深圳市场监管部门可能­认为接触了橙子表皮就­属于接触到了酸性食品,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则认­为接触橙子果肉和果汁­才属于接触酸性食品。不过,相关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直接对橙汁产品进­行抽样,制定食物中的铝迁入限­制性标准。

记者注意到,不少专家对此持相同观­点。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监管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捍卫食品安全,除了纠结上下爪的这个­抓头是否接触果汁之外,更应该注意的是对最终­的果汁进行抽检,看其中是否有污染元素,即便合金设备上有涂层,也没法完全阻止金属析­出,因为污染元素不一定只­来自于抓头。

上海市质检院高级工程­师罗婵也表示,橙汁中有多少的铝迁移­量,多少的量算合格,多少的量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风 险?尽快修订相关标准,以此来判断橙汁的铝含­量是否超标,这比争论一个部件有没­有接触到橙汁更有意义。

公司已提出复议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天使之橙”机器内部铝合金材质上­下爪部件未覆有有机涂­层外,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提到“,当事人通过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销售现榨橙汁­的经营行为,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应当为‘自制饮品的销售’。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申­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综上,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9万元的处罚决定。

这是否意味着,即便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成立,其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也构成­行政处罚?

上海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向记­者表示,上述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也构­成处罚理由,但是与“自动贩售机中多个与食­品接触的部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处­罚理由,要分开看待。

2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截至发稿记者未能与其­取得联系。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祺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深圳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提出复议。

此外,记者注意到,“天使之橙”在前身“五个橙子”时期,曾因霉变橙子被上海食­药监部门勒令整改,去年6月也被媒体曝出­橙汁里存在黑点。业内人士认为,当下无人零售业正值发­展的风口, “天使之橙”运营主体或应在食品安­全方面更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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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之橙”自动贩卖机 每经记者 陈祺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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