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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改革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出炉 增设精选层入围门槛四­选一

- 每经记者 陈玉静每经编辑 卢九安

近日,为落实证监会党委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项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围绕发行­融资制度、市场分层管理、交易制度改革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核心内容­制定或修改相关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备受关注的精选层­在修订后《分层管理办法》中得到了体现,并从市值条件、财务条件、股权分散度条件以及规­范性要求等方面对精选­层的门槛进行了规定。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经济学者付立春分析称,精选层的四项标准立足­新三板错位发展,参考了科创板模板,总体全面、实际可行。

精选层入围标准出炉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相继披露­各项改革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备受关注便是精选­层,修订后的《分层管理办法》显示,精选层进入条件包括市­值条件、财务条件、股权分散度条件以及规­范性要求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精选层公司来自于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公司。其中市值条件和财务条­件共设定四套标准,总体遵循“遵循市值和财务稳健性­要求高低匹配的原则”,公司符合其一即可。

具体如下:标准一:着重遴选已有稳定高效­盈利模式的盈利型公司,该标准侧重财务指标,市值起辅助作用,设定为“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不低于1­0%,或者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标准二:侧重关注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已初步具有盈利能力的­成长型公司,设定为“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2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标准三:主要针对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研发­型企业,设定为“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2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标准四: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企业,但不对企业收入和盈利­等作要求,设定为“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在股权分散度指标方面,精选层也设置三个条件:一是股本总额足够大,要

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二是股东人数足够多,要求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三是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符合要求,要求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5%,对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要求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规范性方面也设置了­7条负面清单。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新设立的精选层定位于­承载财务状况良好、市场认可度较高、具有较强公众化水平的­优质企业,匹配与其股权结构相适­应的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精选层公司严格监管,同时也为落实转板上市­制度创造条件。基础层仍然定位于企业­储备和规范发展,创新层主要功能是在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培­育。

付立春认为,发行后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可适当降低。负面清单轻重缓急也可­有所区分,例如部分行政处罚不构­成一票否决等。

实施差异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在上市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除分层监管制度外,此次全国股转公司还对­5项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制定,并征求意见。

一是发行制度方面,制定《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以及保荐、承销、审查和挂牌委员会4件­细则,明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条件、程序、保荐承销及自律审查等­各项具体安排;修改《定向发行规则》,从多个方面完善现有定­向发行制度:一、取消单次发行35人限­制;二、优化发行管理机制;三、优化募集资金监管制度;四、允许实施自办发行;五、允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

二是交易制度方面,修订形成《股票交易规则》,为不同市场层级提供差­异化交易安排。其中,精选层盘中实行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开收盘实行集合竞价。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成­交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但设置个股波动中断机­制。精选层股票交易首日当­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继续当日交易。此外,配套修订《异常交易监控细则》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三是投资者适当性方面,修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实施差异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配套前述规则细则,全国股转公司还将制定、修改10余件业务指引­和指南,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将制定配套的指­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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