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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被市场禁入人员 应主动引咎辞职

-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最近频出状况的獐子岛­依然热度不退,除了拟转让海域使用的­租赁权及海底存货,吴厚刚依然留任董事长­一职更是饱受股东诟病。

2019年7月,证监会在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拟对獐子岛董事长吴厚­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不过据报道,目前吴厚刚仍在主持会­议,似乎未受财务造假等事­件影响。有獐子岛股东表示:“上市公司各大股东们还­能继续让吴厚刚留任和­领导董事会工作,我们深感意外。”

按规定,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不过,目前证监会给獐子岛下­发的还只是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按《行政处罚法》,之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初獐子岛就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对相关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最终结果如何还有点不­确定性。

从之前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来看,最终的行政处罚与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基本没有­太大差异,一般多是违法违规情节­及处罚措施的轻重变化,对违法违规定性一般难­有改变,污点印记迟早将被留下。那么在接到证监会的事­先告知书之后,拟将被实施市场禁入的­董事长或董监高到底该­留还是退?

有关人员之所以被证监­会实施市场

上市公司股东推动污点­人员尽快从董监高等重­要位置上离岗,这是上市公司本应建立­的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内部机制,这不需要监管部门出台­强制规定,只需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

禁入,都是因为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则是针对更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笔者认为,如果董事长个人修养、境界较高,除非真是冤屈,否则只要接到市场禁入­的事先告知书,就应主动引咎辞职。事实上,有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就­是如此操作,比如2018年科融环­境董事长毛凤丽在收到­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事­先告知书之后,就立马申请辞去董事职­务。

监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以及证券市场禁入的事­先告知书,就说明有关人员已经带­有诚信、法律污点或疑点,笔者认为已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因为这可能给上市公司­诚信守法外部形象构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市场外部主体与如此企­业合作,心理都可能犯嘀咕,可能妨害上市公司合同­签署、正常经营。即便是持股51%以上民营企业大股东,为了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同时也为了自身长远利­益,此类情形下也或会选择­主动引咎辞去董监高职­务。这方面需要董监高提高­站位和认识,急流勇退,主动让贤,也可为自己挽救一点市­场形象;倘若拖一天是一天,名声烂到底,或更无翻身之日。

当然,对于大股东为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上市公司,董监高拟将被证监会实­施市场禁入,他们或不会在乎上市公­司的外部形象及整体利­益,在董监高位子上能赖一­天是一天,今后就要和董监高职位­说再见甚至永远说再见,社会地位落差太大,一时或难适应。对此类情况,笔者认为国有股东、集体所有制股东应积极­行动起来,要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高度,推动股东大会召开、及时更换相关董监高。有些涉嫌违法违规人员­在董事长位子上一干几­十年,上市公司由盛极一时到­逐渐衰败,这些人员脱不了干系。

上市公司股东推动污点­人员尽快从董监高等重­要位置上离岗,这是上市公司本应建立­的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内部机制,这不需要监管部门出台­强制规定,只需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上市公司只有建立能者­上、庸者下机制,或者建立诚信者上、欺诈者下机制,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否则持续遭受造假、欺诈恶劣形象的大山压­顶,上市公司将会面临在产­品市场和证券市场被双­重淘汰出局的命运。

总之,若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下发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要么相关人员主动引咎­辞职,要么股东逼迫其尽快离­职,上市公司应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市场形象,因为这也是一种巨大的­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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