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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逐只产品入市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要求,公告指出,境外机构范围既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主权类机构,也包括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商业类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同时,境外机构入市方式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即主权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商业类机构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指出境外机构不再以产品名义提交申请,无需逐只产品入市。
此外,公告明确了境外机构的投资方式及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上,规定通过直接入市渠道及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可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允许同一境外机构将其在QFII/RQFII 项下的债券与根据《公告》所投资的债券在境内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投资范围上,境外机构可投资品种及投资范围与现行规定保持一致,已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