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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银保监会促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

- 每经记者 袁园每经编辑 段炼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了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持续推进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银保监会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

明确各类投资业务标准

据悉,《通知》由正文和七项附件构成,正文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细化设计。

具体来看,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在具体投资资产的管理­上,《通知》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了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各类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是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基础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据。从具体内容看,能力标准主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并针对不同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此外,《通知》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十余年来,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通过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保险资金运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因此银保监会基于原有­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制­度框架制定了《通知》。

细化保险机构信披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对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

对于未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其应当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对照《通知》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并应当至少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重­大突发事件或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情­形的,应当于相关事项发生变­动后的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进行公开披露。重大事项未解决、投资管理能力暂不符合­能力标准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由于《通知》将原有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整合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于此前已获得基础设­施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完成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发行债权投资­计划产品,但产品投向仅限于原有­备案能力允许的范围。”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前已发行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的,在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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