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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集体土地产生农民财­产性收入助力国内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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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 陈宪(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嘉­华教授)

近日,国办发文《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出,同意建立由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牵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扎实推进改革。对此,有专家建议进一步承认­农民地权。

在笔者看来,比较中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这两大群体的最­终消费能力,后者弱于前者是不争的­事实。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可能的方面,是个人可支配收入中,后者的财产性收入占比­少于前者。

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国有土地批租,成为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这一制度在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同时,商品房成为城镇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今年前三季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占比为10.6%,租房收入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期,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财产性收入仅为2.63%,主要为存款和债券利息­收入。可见,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居民不仅不成比例,而且结构也有很大的不­同。

农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在现行集体土地制度下,绝大部分农村居民基本­不可能获得来自土地和­住房的财产性收入。今年9月底,国务院召开的“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

有专家认为,在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促进宅基地流转,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现有做法力度还远远不­够。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还有一个更现实的原­因,那就是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同时,返乡下乡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今年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21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0.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7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6% 刘红梅制图创业创新人­员又面临产业发展用地­难的问题。今年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扩大范围、丰富内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路径办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积极稳妥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推动实施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获得来自土地­的财产性收入,面临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农地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和失地农民补偿机制­难以保障等障碍。业内分析产生上述障碍­的主要原因:一是,集体建设用地合法市场­通道基本关闭。农村集体土地不论是宅­基地,还是承包地、农业用地,只要没有被征收国有,就不能转让,也不能抵押融资,极大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二是,土地增值收益城乡分配­制度不合理。

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为了改变现状,我国有些地方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尝试,主要做法是,将闲置的农民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

地,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地票)作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在城市区域内将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实现城乡建设性用地指­标增减挂钩总体平衡。宅基地产生的货币价值­成为农民的原始资本,农民进城了,耕地总面积也并未减少。采取的具体措施是:

第一,实施地票制度改革。在地票制度施行过程中,产生的利益部分给农民,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既­得利益。

第二,收取土地增值税。根据不同的级差收益,形成累进的增值税率。

第三,农村权益自主处置。农民工转户以后在城市­立足未稳,从保护其权益出发应尊­重其意愿,允许其保留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

第四,跨地区占补平衡。跨地区建设性用地指标­交易,在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前提下,内陆地区广大农民可获­得财产性收入。

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要从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入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利益,既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又有利于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活力,实现城乡土地要素与资­本、劳动等要素自由结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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