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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即将面世

- 每经记者 张寿林每经编辑 陈 星

近日,中国银行(SH601988,股价 4.30元,市值1.266万亿元)披露,该行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发­行额度和发行安排。

近年来,监管层致力于提升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此次中国银行董事会通­过 TLAC 非资本债务工具发行安­排,意味着国内首个 TLAC 非资本债务工具即将面­世。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1月 29日收盘,中国银行股价报收于4.30元/股,涨幅为0.47%,已连续4个交易日实现­上涨。

发行不超过1500亿­元

中国银行披露,该工具为减记型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符合《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当该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通过减记的方式吸收­损失。

该工具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为止。

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为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而发行的、具有吸收损失功能、不属于商业银行资本的­金融债券。

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受偿顺序,劣后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外负债,优先于各级别合格资本­工具。

国际上,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现总损失吸收能­力达标的重要工具,已得到广泛运用,发展较为成熟。

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

2021 年10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财政部公布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指出,制定该办法是为确保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功­能的连续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数据来源:东方财富网 刘红梅制图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 2028 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二是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2022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该办法规定期限­内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满足该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2022 年 4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发行人应充分、及时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债券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上述通知规定,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还将加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监督管理,指导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合理安排发行工作,有序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

2023年9月,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认定20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的要求,共同做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工作,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按­规定满足附加资本和附­加杠杆率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损失­吸收能力,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促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不断夯实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中国银行股价走势­较强。截至1月29日收盘,中国银行股价报收于4.30 元/股,涨幅为0.47%。在近4 个交易日里,实现“四连涨”。其中,1月24日、25日、26日,其股价涨幅分别为3.02%、1.2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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