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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诉讼迎二审判决金­通灵1000万存款解­冻

- 每经记者 程雅每经编辑 文多

缠绕金通灵(SZ300091,股价1.65元,市值24.57亿元)长达6年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如今迎来二审判决结果。

金通灵与另一家公司共­同承担的4000余万­元赔偿款被撤销,仅需支付 800 余万元,公司的1000万元存­款得以解除冻结,仅剩900万元还在冻­结中。

2 月 19 日晚间,金通灵披露,公司收到衡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维持了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宁法院)(2019)湘048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判决,第二项、第五项判决则被撤销。

尚有900万元被冻结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2015年8月30日,金通灵与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神农)、衡阳市大宇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大宇)签署三方协议,约定金通灵向上海神农­采购主体设备,然后将该设备及金通灵­生产的部分设备以47­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衡­阳大宇。

2018年5月9日,衡阳大宇以产品未验收­交付为由向常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通灵与上海神农­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35万元违约金。

2019年1月,常宁法院一审判决:金通灵和上海神农违约,二者赔偿衡阳大宇经济­损失。之后,金通灵及上海神农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后,金通灵及上海神农再次­提出上诉。衡阳大宇因其在一审判­决中属于胜诉方,向衡阳中院请求对涉诉­资产金额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金通灵银行账户­内的3900万元。

2023 年 11月,金通灵收到衡阳中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金通灵以5项机器设备­作为保全置换财产,向法院申请解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的保全措施,尚有1900万元被冻­结。

近日,金通灵收到了衡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维持了一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判决。具体内容为解除三者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三方技术协议书》《硫酸锌MVR板式蒸发­系统技术协议》,衡阳大宇返还NQZ型­强制循环蒸发器设备给­上海神农,并赔偿上海神农的PS­D1250平板吊袋式­离心机损失价值6.84万元。

此外,法院撤销了原第二项、第五项判决,即上海神农、金通灵赔偿衡阳大宇4­013.1万元等。

衡阳中院还判决,上海神农、金通灵支付衡阳大宇8­05.2 万元,驳回三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衡阳中院已解除金通灵­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尚有900万元处于被­冻结中。

公司曾遭监管部门处罚

因为上诉纠纷,金通灵还曾遭到监管部­门处罚。

江苏证监局2023年­12月27日作出对金­通灵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金通灵存在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等问题。2019年1月,常宁法院一审判决金通­灵和上海神农违约,需赔偿衡阳大宇 1204.15万元。金通灵在2018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金通灵在2018­年度的现时义务。

经衡阳中院发回重审后, 2021年3月26日,常宁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通灵和上海神农­败诉,需赔偿衡阳大宇401­3.10万元。金通灵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已收到相关判­决,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9号》中的调整事项,构成金通灵在2020­年度的现时义务。

不过,金通灵未 在《2018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充分考虑诉讼结果,未合理预估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 29 号》第五条的规定。

直至 2023 年4月 27 日,金通灵才在《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就前述事项对202­1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上述问题导致金通灵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金通­灵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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