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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本­完成

地方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50%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

- 每经记者 石雨昕每经编辑 陈 旭

据财政部网站3月22­日消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同时,《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划转股权分红逐年增加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2017 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划转工作­全面完成,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

构国有资本总额1.68万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

《办法》规定,扣除按规定上缴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后的现金收­益,中央层面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地方层面应当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

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从期初的179­68亿元跃升至525­35亿元,是机构成立以来管理规­模增长最快的时期。“十三五”时期,全国社保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6857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7.58%。

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拓宽

按照《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并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

作出了规定。

其中,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40%;地方政府债券和信用资­质良好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40%;对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30%。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 “《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中泰证券研究所政策组­首席分析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杨畅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投资范围的拓宽有利于­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投资范围存在动态调整­的可能性。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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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社保基金理事会、彭博、Wind(万得)、招银国际环球市场、中信建投 杨靖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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