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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最长期限延至40­年 鼓励民企参与

- 每经记者 周逸斐每经编辑 陈 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对外发布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 2023 年11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发布,而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正是对标《指导意见》改革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吴亚平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增强了对相关项目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完善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所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答记者问时表­示,本次修订对标《指导意见》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在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方面,完善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有关规定。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同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

此外,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吴亚平表示,《管理办法》实施后,存量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该还会按照原来­的合同继续推进。

他认为,《管理办法》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增强权威性、指导性和约束性。

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是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提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条件的传统及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参照清单精神,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以适宜方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上述负责同志称,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通过座谈调研、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了有关经营主体意见,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在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问题方面,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吴亚平认为,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要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落实好相关要求,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将会有更­多、更好的投资机会。

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 ?? 江苏省如东县有着丰富­的海上风电资源,自2004年全国首个­风电特许经营权项目落­户后,多个落地于此的风电项­目开创了国内先河。图为江苏如东小洋口风­电母港 新华社图
江苏省如东县有着丰富­的海上风电资源,自2004年全国首个­风电特许经营权项目落­户后,多个落地于此的风电项­目开创了国内先河。图为江苏如东小洋口风­电母港 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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