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护体检受检者的3项法律权利
在一个已判决案件中,薛某体检B超检查结果为“双肾略饱满,结构大致正常,观察肾功”。根据体检结果,薛某去中医院进行调理。两个月后,薛某确诊为肾细胞癌,不久死亡。薛某家属因体检漏诊将体检机构和医师告上法庭。那么,从法律上看,健康体检中需要注意对受检者哪些权利的保护?第一是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受理的众多体检纠纷中,由于体检未明确诊断,受检人后来发现恶性疾病的占多数比例。其实受检者患有的病症并不是医院漏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受检者本身原发性疾病造成的后果。但是如果体检部门在体检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关联度时,法院会判决体检部门承担一定责任。
薛某案例中,体检机构存在体检表的体检小结无任何记载、无主检医师签字、总检医师签字不完整、做B超人员是技师不是医师等过错。鉴定机构明确对薛某进行体检的机构存在过错和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例最后认定体检机构侵犯健康权成立。
第二是隐私权。现在很多体检由单位组织,体检报告由单位首先掌握再发放给个人,有些入职体检报告甚至个人根本无法获悉。在受检人患有不愿为他人知道的疾病时,若通过单位获悉体检结果的途径予以泄露,则涉及到被检人隐私权的侵犯。
第三个是知情权。虽然健康体检和一般的临床诊断有实质性差别,但在知情权告知上存在很多共同之处。比如有些体检项目不适合特殊人群、体检报告需要及时让受检人知晓等,都涉及被检者知情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