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应严打“号贩子”

- 付亮(电信分析师)

除运营商以“靓号”牟利,还有一众“号贩子”通过电商等平台进行“靓号”买卖。由“号贩子”主导的“靓号”产业链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种,与运营商勾结,运营商通过预存话费和­最低消费等手段将号码­批发给“号贩子”,后者加价后把号码卖给­下层贩子,转手越多,到用户手里的价格越高。

第二种,有些用户因不想负担运­营商对号码使用的强制­性条件,想放弃该号码,“号贩子”按照号码的受欢迎等级­支付不同的价格,将回收来的“靓号”过户到自己或下一个用­户名下。

第三种,通过扫描三大运营商大­批号段,检测出停机或被销掉的“靓号”,然后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等方式盗取这些号码。

贩号行为是违法的,按照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码号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参与贩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想要遏制打击“号贩子”,电信运营商应该对手机­号码投放、收回、再投放等相关环节和程­序执行更加严密,对第三方号码交易环节­作出规定;而电信监督部门要对运­营商加强监管,确保号码资源的公共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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