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打“号贩子”
除运营商以“靓号”牟利,还有一众“号贩子”通过电商等平台进行“靓号”买卖。由“号贩子”主导的“靓号”产业链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种,与运营商勾结,运营商通过预存话费和最低消费等手段将号码批发给“号贩子”,后者加价后把号码卖给下层贩子,转手越多,到用户手里的价格越高。
第二种,有些用户因不想负担运营商对号码使用的强制性条件,想放弃该号码,“号贩子”按照号码的受欢迎等级支付不同的价格,将回收来的“靓号”过户到自己或下一个用户名下。
第三种,通过扫描三大运营商大批号段,检测出停机或被销掉的“靓号”,然后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等方式盗取这些号码。
贩号行为是违法的,按照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码号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如参与贩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想要遏制打击“号贩子”,电信运营商应该对手机号码投放、收回、再投放等相关环节和程序执行更加严密,对第三方号码交易环节作出规定;而电信监督部门要对运营商加强监管,确保号码资源的公共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