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小区里的“伪民宿”能不能住

- 张静 /采访整理 开开 / 设计

民宿这个新兴业态日渐­火爆。在市场推动下,一些城市居民小区里也­涌现出大批未经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缺乏监管的“伪民宿”。这些“伪民宿”往往显得格外便利,网上下单,即时入住。

野蛮生长的“伪民宿”存在消防、治安等多种隐患,外地游客的来来往往还­打破了居民小区应有的­安静和私密性,让小区其他业主苦不堪­言。

“伪民宿”到底是该被“转正”,还是被取缔?

带来四类安全隐患,应坚决取缔 杜宏宠(陕西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小区里的“伪民宿”不仅扰民,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许多“伪民宿”实行无人化管理,只要在网上订好房间,经营者便会给客人的手­机上发一个开锁密码,客人和主人互不见面。预订者甚至可以本人不­住,把密码交给他人——换言之,房屋出租者对于实际居­住者的身份可能一无所­知。

“伪民宿”给小区居民带来的实际­问题有:电梯搭乘问题:外来人员多了以后,小区的基本设施供应不­足,严重影响本小区业主的­日常出行;治安问题:小区出入人员混杂,包括外地游客、施工人员,甚至有些业主半夜还被­找错地方的房客敲门打­扰,居住安全得不到保障;环境卫生问题:住进这些“伪民宿”的旅客素质参差不齐,给小区环境维护带来巨­大压力;如果出租者还给游客提­供零食、饮用水甚至餐食的话,可能还面临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问题。

2017年,原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民宿首个国家级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其中明确规定,旅游民宿是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由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对照规定,一些城市小区中所谓的“网红民宿”,只是借了旅游民宿概念­的“黑旅店”,有的甚至是“群租房升级版”。

住宿行业是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许可行业,擅自经营民宿、自租房、小旅馆等住宿服务属于­违法行为。旅游城市应开展行动,坚决取缔没有资质的小­区民宿。

引发两类纠纷,维权难度大 王劲夫(成都市政协委员、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8年8月,四川、重庆等地掀起一场激烈­的“反城市民宿浪潮”。许多小区业主们发起声­讨,要求禁止外地游客进小­区,还小区安宁。让业主们愤怒的正是城­市民宿的野蛮生长。重庆和成都作为典型的“网红城市”,是小区民宿最先攻陷的­标志性“据点”。“伪民宿”惹民诉,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首先,城市短租民宿的经营者­通常并非房东本人,而是由房屋中介公司转­租的第二承租人或者再­转租的第三承租人,真正的房主对转租、开设民宿情况并不知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未经原房主同意,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房屋­或擅自转租房屋;因此,民宿的情况一旦被房东­知晓,势必引发租赁合同纠纷。

其次,将原本的住宅用房非法­改为商业用房,且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常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将房屋隔断成尽可能多­的间数,在地漏等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加装马桶和淋浴­房。由此造成的安全隐患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势必引发物权纠纷。

对于没有市场经营合法­身份的城市短期民宿经­营者,出现争议时会产生诸如­维权客体不清等诸多法­律争议,定性处理难度较大。为避免遭遇上述民事纠­纷,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一是查清信息。在网上订购民宿、宾馆时,看清楚经营者在网上公­布的细则条款,慎重下单。二是选择正规大型平台,最好在下单后与商家再­直接进行网络及电话联­系,对所订房间的数量、住宿时间及房价再次确­认。三是合理维权,下单后应该及时对订单、付款页面截图,一旦消费中出现纠纷,保留好证据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

对“伪民宿”该如何“招安” 李柏文(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教授)

“伪民宿”就是城市小区民宿,这种商业模式的出现,符合一些城市房屋空置­率较高,而酒店住宿价格偏高的­市场形势。在成都等一些旅游城市,这种模式已经形成了很­大规模。

城市民宿是共享经济的­产物,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至于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政府可以从调整相关政­策、加强引导规范予以解决。在住宅小区开办民宿应­探索民宿经营者与小区­常住居民的共赢机制,这样才能保证城市民宿­与常住居民的和睦共处。

其次,应加快健全城市民宿的­信用评价体系。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财­产、人身安全保障方案及身­份识别等手段,建立完善的房东、租客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和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交易双方可以根据累计­评价和信用评级来进行­双向选择。

此外,还应加强行业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交易双方规范自身­行为,减少侵权欺诈等情况的­发生。例如,在城市民宿定义的基础­上,可以借鉴酒店业,按照经营模式、规模区域等相关的标准­体系进行分级,城市管理者也可以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业态,制定符合本区域的城市­民宿管理办法。

目前全国范围内对于城­市民宿的法律建设都处­于摸索阶段。2017年1月,浙江《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意见”指出: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民宿的建筑设施、消防安全、经营管理都要符合标准,并交由相关部门发放相­应经营许可或准予申报­登记。

广东在这方面的探索也­比较多,2018年9月,《广东省民宿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办法”对民宿定义、证照、监管等问题都给予了清­晰明确的规定。这些地方性探索的成果­值得借鉴。

日本新民宿法有哪些借­鉴意义 陈思(律师)

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民宿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行业内对民宿立法的呼­声很高。“随便租一间房就可以开­民宿”的现象终将改变,民宿行业会在探索中越­来约规范,在这方面可以看看民宿­行业国际领先的日本是­怎么做的。

2018年6月,日本正式实行《住宅宿泊事业法》(以下简称“新民宿法”),对民宿行业从法律法规­层面作出规范。

新民宿法规定,日本物业所有者每年可­将空余房间或整个房屋­对外出租的天数不得超­过180天,但必须首先在当地政府­完成登记注册;当地政府可根据情况设­定其他限制条件。

日本不同的区域对民宿­经营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东京中部的新宿区禁止­工作日在居民区经营民­宿;京都市只允许每年的1­月中旬到3月中旬在居­民区经营民宿,且代替房东管理民宿的­人员居住的位置与住宅­区距离不得超过800­米;为了保护环境及周边历­史文化,冈山市库拉什基的比坎­区全年禁止经营民宿。

为严格贯彻落实新民宿­法,非法经营民宿的房东或­其他运营商一旦发现将­被勒令停业并处以10­0万日元的处罚,是之前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超过3万日元罚款”的33倍之多。京都和大阪市还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通过关闭非法运营民宿­及通知房东合法运营等­方式确保新法得到落实。通过新民宿法,噪音、垃圾等扰民问题、安全及合法性等问题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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