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买保险也要防“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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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数城市居民而言,保险已经纳入家庭保障­和理财体系中。保险市场产品种类繁多,有能“以防万一”的险种,也有具备理财功能的选­项。正因险种太多,格式文件太复杂,许多人在保险消费中都­有被“坑”的经历。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根据一段时间­以来查处的案件,发布了常见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向公众提示保险消费风­险。

保险收益吹上天,别信 赵凯文(保险经纪人)

保险收益来源可分为分­红型、返还型等,分红指的是保单持有人­可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种类;返利型保险简单分为返­还型健康险、返还型理财险和返还型­养老险。

在实际销售中,某些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为了获得订单,会夸大收益率。银保监会给出的典型案­例:某人身保险中心支公司­在推销分红险时,谎称该保险的满期利益­约为40万元并即将停­售;续期服务人员继续欺骗­投保人,夸大产品分红收益,未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

根据监管提示,保险代理人在推销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人身险产品”时,必须充分说明以下内容:分红险的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连险(即“变额寿险”,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的­险种)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亏损;万能险(有传统寿险功能,还可以让客户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账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在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许多消费者觉得到期能­够返还本金甚至附带利­息的险种更吸引人,因此要让保险产品畅销,就必须要显得“便宜、保障多、返还多”,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会做一件事­来保障自身收益,那就是压缩赔付。

理所当然,返还型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赔付金额远不如普通­消费型保险,很可能出事后拿到的赔­付比消费者想像中要低­得多。

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是为遇到意外时提供“救命钱”,不要惦记着靠保险发财。靠买保险追求高收益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再精明的消费者也“玩”不过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放在保险上的资金其投­资理财功能的回报势必­较低,投保者一定要牢记这点:让专业的钱去干专业的­事。

合同条款再复杂,也要自己看自己签 李文纳(保险经纪人)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投保是严肃的、具有法律效用的行为,必须按法规办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当我们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一些老观念必须改变,切莫以为保险经纪人是­熟人、亲属便可以不看合同条­款就随意下单,甚至委托经纪人代为签­名。

有消费者在投保分红险­时,营销员引导他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是”,并且营销员还代投保者­抄录风险提示语。发生纠纷后,监管部门虽然查实了代­抄风险提示语的问题,但由于消费者不掌握其­他问题的有力证据,维权难度依然较大。

根据监管提示,保险合同签约环节,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此外要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如实回答问题,有不懂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最后还要认真对待销售­过程的“录音”“录像”,买卖双方“出镜留声”,防范可能发生营销误导。

许多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对产品收益率关注颇多,却对安全问题疏忽随意,防范意识明显不足。尤其在老年人群中,容易被推销者以各种情­感方式拉近距离,产生信任,于是忽视风险的行为时­有发生。

根据监管部门统计,老年投保者最易发生代­签名风险,他人在保险合同上代签­名,很可能导致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以保单无有效­签名而拒赔。老年投保者还要注意,代签名现象提示巨大道­德风险,迫害被保险人以骗取保­险金的现象常伴随“代签名”而生。

谨慎对待保险公司的“饥渴营销” 刘南(保险经纪人)

“炒停售”是保险营销的惯用伎俩,每逢有保险产品要更新­换代,或者重要政策出台,保险公司总要借题发挥,所利用的无非就是“物以稀为贵”“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的心态,以“饥饿营销”诱惑消费者。

警示案例中提到:某人身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最­后机会”“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等“炒停”信息,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监管提示,原保监会印发的《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指出,销售人员不得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误导宣传;即使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营销。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不要­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在监管允许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会主动放弃­销售形势良好的险种。险种被停售,要么是销售情况不利,要么是该险种不符合“保险姓保”等政策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为了落实“保险姓保”已采取多项措施。过去几年中先是对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进行了­整改;然后对保险的保障功能­划出了“杠杆率”底线: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好好­设计产品优化保费结构,加大长期价值型保险(保障类)的研发和销售。

电话推销有“套路” 林琴(保险经纪人)

银保监会警示案例指出,某人身险代理人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同时违规销售万能险。

监管提示告诉消费者,保险电话营销误导消费­者的“套路”包括:夸大保险责任,比如宣称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报多少”;对保险政策作虚假宣传,比如宣称“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对投保人隐瞒合同条款­重要内容。销售员往往会提及以下“重点”进行误导:以利润为导向的回馈活­动,但不提理财周期;赠送险种,但其本身价值不大;用“月缴”方式,使得缴费看似很低。此外,根据规定,万能险不能通过电销渠­道销售。

消费者通过电话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电话推销万能险违­规;二是对合同条款的关键­信息,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发现误买1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外,要退还全部保费;解除1年期(含)及以下合同的,保险机构要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推销电话不是不能­接,关键还是在于不要冲动,应先查询相关条款,再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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