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投资项目必须持牌经营
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于黄金产品的提供机构作出了明确规范:“黄金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场所向市场提供”“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市场提供黄金产品”。
而《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这实际上是再度强调“持牌经营”原则。
国家对黄金投资产品的发行方资质要求向来严格,《暂行办法》中所指的金融机构限定为银行、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只有代销资质。
而此前互联网黄金涵盖的范围较广,包括电子黄金、期货黄金、黄金基金、银行黄金理财等产品,基本上除实物黄金之外的投资目类,能通过电子账户购买的黄金产品都在此列。
对于参与海外黄金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合法投资边界。目前国务院和金融部门批准成立的黄金交易所只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海外的黄金交易所不在其中,这意味着伦敦金、美黄金之类的交易平台今后都不合法。
《暂行办法》还规定,通过互联网机构代销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2017年度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名单,仅有16家银行满足条件。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互联网黄金产品的运营机构并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没有资质的互联网黄金运营机构在新规实行后会遭到较大影响,这类机构目前提供的诸多黄金账户服务以及生息、结算等服务,都存在被叫停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