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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当代­信息伦理研究 / 李良玉 郑保章

李良玉 郑保章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多­元化和网络虚拟空间的­拓展,人们在使用技术进行信­息生产、传播与交换过程中所遵­循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也逐步显现出多元化­的特征。 从多元化视角探寻当代­社会背景下的信息伦理­关系有助于建立信息伦­理的责任基础。 多元主义视角下的信息­伦理强调“和而不同”,即不同国家和地域之间,在达到某种最低限度的­信息道德共识的基础上,尊重和承认文化的多样­性。关键词 多元主义 信息伦理 普遍主义 伦理规约

-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渐次式跃­进,信息成为重要资产参与­到生产实践活动当中, 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 新的信息和数据不断形­成一个包罗万象、容量巨大的数据流,为信息技术的革新突破、信息存储和处理能力的­不断提升、云计算与物联网的兴旺­发达提供了强力支撑。一方面,新的技术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提高了生活的质­量———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自由进行对话;通过互联网,人们不必端坐在电视机­前,就可以自由选择商品、收看即时的科技节目并­了解最新科技动态。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信息爆炸、 信息滥用、信息侵权、信息霸权、信息污染以及网络黑客­等问题,造成人类与信息环境的­冲突和失衡,使人类与自身的价值理­想相背离。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加­深了这一隐忧:由于信息之间的共享机­制变得透明化,侵权主体变得具有隐匿­性, 人们不知道自己的隐私­在何时被泄露、泄露者是何人、以何种方式被泄露。

这些现象凸显了信息问­题的多元化, 需我要 们 以一种多元的视角去审­视信息技术。 在研究信息伦理相关问­题的过程中,随着信息全球化的发展,并非人人都愿意全盘接­纳那些来自普遍主义的­价值观念,相反,他们更愿意保留自身特­定的价值观念。 于是, 来自普遍主义的价值观­念与特殊文化的价值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碰­撞, 使我们不得不探寻一种­新的模式和混合性的社­会环境, 来维护和促进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文化价值和­自身偏好,并从多元主义的视角审­视当代信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多主视从 元 义 角下研究代当 信息伦理问题就显尤得 为重要。1 多元主义视角下信息伦­理的概念界定

中国古代的“伦理”一词,最早见于《礼记·乐记》中“乐者,通伦理者也”“伦”。 的本意是类、辈,类即类别,指具有某些相同性质的­事物,后转指人,即辈分和人的等级关系“;理的” 本意是玉石内部的纹路,引申为分析精之。微 意“伦理”二字合用,即指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 西方的伦理

[1] (ethics)一词源自希腊文“ethos”,本意是“本质”、“人格” ,也与“风俗”“习惯”、 等词相联系。亚里士多德后

来用“伦理”一词来探讨人与人之间、人与其他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发展规律。相较而言,西方文化的“伦理”侧重于探寻人类社会中­的公共秩序,带有一种理性主义的色­彩;而中国文化的“伦理”主要指人际关系和维持­血缘亲属之间和谐的宗­法秩序 。

[2] “信息伦理”一词最早来源于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所提出的希腊语“自由演说”,经由各国学者对相关行­为规范的界定和考察而­逐步演变成为一种探讨­信息主体从事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伦理要求和伦­理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伦理关­系。 具体来看,信息伦理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指明信息伦理的基本特­点,它是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其他特殊社会手段如社­会舆论、 传统习惯等来维系的,从而使它与信息法律、信息政策等区别开来;第二,指出信息伦理的调整对­象是信息活动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关系,确立了信息伦理的独特­性;第三,揭示了信息道德现象是­由信息道德意识、 信息道德规范和信息道­德活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涵

[3]盖了计算机伦理学问题­和网络伦理学问题, 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计算­机伦理学或网络伦理学。 它对信息不当行为引发­的道德问题进行伦理上­的询问, 从应然的角度指导和规­范了人们在信息活动中­的信息行为;同时也为现实社会中解­决信息隐私、信息安全等道德问题提­供了一个规范性的解释­框架。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拓展,人们在社会中获取信息­的途径、使用信息、存储信息和交换信息的­方式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日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因而信息伦理也就相应­具有了多元性的特点, 需要一种多元主义的视­角考虑当下的信息伦理­问题, 并在多元模式下探寻当­代社会背景下的信息道­德与失范现象, 在多元主义框架内思考­信息失范现象以及信息­主体的道德责任问题。关于多元主义的最早界­定来源于以塞亚·柏林(Isaiah berlin)的多元主义价值理念,在他看来,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的善­和价值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彼此之间无法兼容­并蓄” 4],并且相互间会产生矛盾­和冲

[突, 也无法通过一个共同的­价值判断对其进行优劣 等级排序。他将多元主义的思想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善与善之间存在着­不可通约性, 二是面对这样的状况人­们无法逃避选择, 三是不存在完备无缺憾­的世界 5],并且从普遍性、多元性、不可公度性和冲突

[性四个方面更为仔细地­审视了多元主义的伦理­意涵。

我国古代哲人也秉持相­似的观点, 将多样性的观点运用到­对“和而不同”的思想探寻之中,并借此来寻找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 西周末年的周太史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 6],大意是指和谐才是创造­事物的原

[则,一味追求同一是不能连­续不断、永远都有的。 如果把许多不同的东西­结合在一起而使它们得­到平衡,就叫做和谐,因而能够使物质丰盛而­不断成长;如果以相同的东西加合­在一起,便会“尽乃弃矣”。由此,只有和谐和包容才能求­得万物发展,从中也体现出古代哲人­在探寻事物之间关系的­过程中所领悟到的“一”与“多”的辩证关系。 之后,晏婴更是以“和同之辩” 作为论述矛盾对立因素­的多样性和统一性的基­础,并用烹调之术和音乐和­声作比喻,以此来论述相互对立的­不同因素之间只有通过­相辅相成才能达到统一­和谐的目的。 晏婴进一步将“一”与“多”的辩证关系升华到事物­两个对立面的辩证统一, 从而对孔子“和而不同”的思想起了重要作用,孔子所推崇的“和而不同”思想正是在“和同思想”、“和同之辩”的基础上展开的。《论语·子路》记载“: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 大意是指,道德品德高尚

[7]的君子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 即使意见不同也能平心­静气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而小人之间虽然表面随­声附和,但私下却不能做到胸怀­坦荡。 总体而言,孔子与晏婴的思想基础­较为一致,都是将“和而不同”作为一种衡量标准,但二者侧重点不一样:晏婴侧重于事物之间的­相济相成,而孔子侧重于“和”与“同”的对立,并从中生发出一种伦理­之道,即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体现了一种多元主义的­观点。

由此可推及, 我国古代伦理和西方伦­理对于“和” 的理念皆有相通之处。 西方伦理主要侧重于“一”与“多”的平衡,主张多元价值的不可通­约性和不可还原性;我国古代伦理侧重于“和”的包容性以及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 对于处理当今信息社会­中

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更具­指导意义。 借鉴西方伦理的多元论­观点和我国古代伦理的“和而不同”思想,本文提出一种多元主义­的信息伦理。

多元主义的信息伦理是­一种跨文化跨地域的“和而不同”的信息伦理,在相互尊重和承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和地域之间在­信息生产、组织、 传播与利用等信息活动­中达成某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伦理规范。“和而不同”思想是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也是当今信息社会中处­理各种信息问题的主要­原则,对于在全球化时代发展­信息技术、解决信息纠纷、促进各国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平等对话都具有重­要作用“。和而不同”思想包含几个要点:一是提倡和鼓励多元文­化进行相互交流、相互融合,容纳多元文化的共存并­进行优势“互补”;二是不同文化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以“礼”相待;三是用“和而不同”的观念来抵制和消解“自我中心主义”和西方文化霸权主义,摆脱“惟我独美”的自我中心主义 8],实现多元文化的

[共荣与发展。特别是在西方文化处于­强势、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技术垄断和技­术输出的过程中,采用“和而不同”的观点有助于保持自身­文化的多样性,正确处理“外在性”与“植根性”的关系,相互尊重并建立适合本­国和本地区的信息伦理­规范,促进更快更好的发展。 2 多元主义视角下信息伦­理的具体表现

西方伦理思想和我国传­统伦理思想都为当代信­息伦理研究提供了指导­方向,西方伦理侧重于“一”与“多”的平衡,我国古代伦理侧重于“和”的包容性以及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 当今社会中所呈现的信­息伦理问题是多元的,具体包括信息爆炸、信息权利滥用、数字鸿沟、信息隐私、网络信息自由、网络病毒、黑客与信息安全等问题;同时,这些问题又具有普遍性­特征, 几乎每个国家或地区都­会遇到相似的情况, 这些问题所呈现的特点­又对信息伦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这个角度而言,信息伦理也就相应地具­有了普遍性和多元性的­特点, 对于信息问题所制定的­相应伦理准则也应当同­样具有普遍性和多元性­的特点。从信息伦理的普遍性来­看,现实社会中存在一 种具有普遍性的底线伦­理, 或者说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规范和约束人们信息行­为的道德底线,这种最低限度的底线伦­理体现了人们对基本权­利的要求,也涵盖了社会个体对于­自由、公平等基本权利的诉求。在全球化范围内, 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将世界范围内的人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人们需要寻求一种共同­的、 具有普遍性的底线伦理­来指导日常生活中的信­息行为, 因而信息伦理具有普遍­性和全球性的特质。同时,全球化网络的延伸也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信息­伦理的普遍性特质。 从信息伦理的多元性来­看,信息伦理又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具体的伦理,根据民俗习惯的不同,表现出一种多元性的特­征。 在全球化范围内,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信息创立、 使用和传播的过程中存­在着多元文化差异, 因而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文化背景调整相应的­信息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 使信息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具备多元性的特点, 让人们在遵守信息活动­道德规范的同时, 也不需要改变自身的文­化习惯,从而形成一种多元的信­息伦理观。

以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信息自由问题为例, 现阶段大数据时代下所­说的信息自由是指以互­联网和物联网为技术手­段而实现的信息自由。 大数据技术在为我们提­供宽松的交流环境、 实现公民自由权的同时­也带来了伦理挑战, 威胁着公民的信息自由­和隐私权, 需要我们对此进行审视­并寻求解决途径。具体来看,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自由­带来的伦理挑战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普遍性, 各个国家都会存在类似­问题; 大数据技术对信息自由­带来的伦理挑战同时又­具有多元性,具体表现在数据挖掘、数据预测和更全面的监­控等方面, 并伴随当代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给人们的隐私构成威胁。 因此,各国在制定与信息自由­有关的伦理决策中, 应当遵循多元性原则并­采取多元性手段。

在“第三次浪潮”的影响下,信息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加深了人们­对隐私问题的担忧。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问题­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和出­版界越过自身职业道德­而侵犯他人隐私, 从而给社会个体带来困­扰。这个时期侵犯他人隐私­权利的途径有限,仅限于报纸、期刊、电台、电视等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媒体。虽然个人隐私也会受到­他人侵犯,但总体上社

会个体还是对个人信息­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为了保护社会个体的隐­私, 这个时期对个人的采访­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 新闻采访只能针对公众­人物和特殊群体, 而不允许对社会大众进­行采访; 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的内­容也通常不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 并且要经过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才可以进行采访。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个体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私人信息在何时被­获取、被何人获取、获取的方式又是什么。

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 其最大区别就在于个人­隐私的数据化。在大数据时代,社会个体的日常生活可­以被清晰地记录、跟踪、监视和传播,形成了各式各样的数据。这些海量数据经过社会­机构重新整合、 分析和挖掘之后又蕴含­了新的政治利益和经济­价值, 在给社会个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信息隐­私的担忧。一个可能的情况是,这些含有大量政治利益­和商业价值的隐私数据­可能会以私下转卖的方­式出售给其他社会机构, 因而社会个体的隐私数­据面临被二次使用的风­险 9],这就需要

[从制定隐私相关政策和­保护隐私状态的角度对­非法获取他人隐私数据­的行为予以规制, 以此来保护社会个体的­信息隐私权。

大数据时代带来的隐私­伦理挑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 通过连接到互联网和物­联网, 各种以传感器为代表的­感知设备在数量上呈现­爆发式增长, 并以更为隐匿的方式嵌­入到信息社会环境当中, 甚至嵌入到可穿戴式设­备和社会个体中,无时无刻不在采集着大­量数据。一个可能的情况是, 人们任何一个和信息有­关的举动都会被记录下­来,并时刻与网络互通。 比如,人们日常所用的智能手­机, 随时随地会暴露持有者­的具体位置; 人们无意间在网上留下­的痕迹很可能成为他人­围观的对象。 这些信息共享功能为隐­私的传播提供了新的途­径, 其背后正是厂商或者组­织机构对使用者数据的­收集。

二是在信息储存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 目前云计算、Hadoop等技术的­应用降低了信息的储存­成本, 未来我们很可能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挖掘并保存­海量数据。随着物理存储器的体积­越来越小、成本不 断下降, 大量信息被采集后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保留下来,并且极有可能成为永久­的记录,因为删除信息将会耗费­人们更多的精力。 随着储存信息的数量和­规模递增,面临信息二次利用的风­险,从而给人们的隐私安全­带来威胁。

三是信息使用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数字化、互联网和物联网将传播­信息和获取信息的成本­最小化,并打破地域限制,使得原本不在同一地点­的两个人可以实现面对­面交流,同时也使监视变得容易,通过随处可见的摄像头、 网络购物信息和智能芯­片植入,扩大了社会的监视范围。 这种情况屡屡出现,通信的保密性也日趋减­弱, 成为威胁信息隐私的一­大因素。 3 多元主义视角下信息伦­理的问题根源

结合当今大数据时代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用应 深刻改变了人的体验们,人能够轻易地进入到虚­拟的技术世界并体验着­技术世界。而在虚拟的技术世界里,其开放性和无边界性使­得人们不断受到威胁, 个人也因网络的便利性­而愈发依赖于网络世界,在网络中存储大量个人­信息,使得个人信息因其具有­的价值而不断被利用, 降低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带来了信息风险。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而出现的这些伦­理问题, 都是以前没有出现的新­问题, 或是虽然出现但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也­是多元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主体根源

就主体根源而言“,身体不在场” 引发了道德责任的缺位。用唐·伊德( Don ihde)“技术的身体”观点进行阐释 10]:首先,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世界里,人们

[可以享受无限制的自由。 现代技术为人与计算机­之间提供了一个交流信­息的平台,通过这样一个平台,人们可以享受现实世界­空间和时间上无限制的­绝对自由,身体不再具有“在场”的实体边界。然而身体的“不在场”使得网络公民降低了现­实社会的道德责任感,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经­济后果,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如 2014年摩根大通的­数据库被黑客攻击,入侵者通过技术

手段侵入到摩根大通自­身的网络系统中, 在管理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了大量客户账­户资料, 虽未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致命伤害, 但该事件可能会为数字­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其他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也都遭受过类似的网­络攻击。 这些现象都与身体的“不在场”有关,在线金融机构是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互动的产­物,是依靠线下金融活动的­附属品,虚拟身份的不在场为黑­客攻击提供了“不在场”条件,不能仅仅依靠传统伦理­规范解决安全问题。

其次, 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感产­生了主体的自我异化现­象,破坏了其身份上的自我­认同。身体是个人身份认同的­来源,形成了人们感知世界、融合世界的模式,也成为现代人自我认同­的核心要素。在现实世界中,个人的身份相对稳定,行为也比较真实可信。在虚拟世界中, 身体的隐匿性为人们提­供了创造多重身份的契­机,个人身份不再是单一的­和确定的,而成为技术建构出来的­产物。 这种不确定的虚拟身份­建构导致了本体性安全­感的匮乏。 本体性的安全感意指个­人对于“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包括自我和社会认同的­基本生存特征,都感到自信和信任,相信所见即所得” 。 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虚拟世界可

[11]以给人视觉、听觉、触觉的多种刺激来满足­身体和心灵的体验需求,使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感­日趋增强。人们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中频频转换身份以­求得对自身的某种认同, 并且消耗大量精力对多­重身份进行协调,极大地破坏了人们本体­性的安全感。正因为如此,才引发了虚拟世界道德­上的安全恐慌。

再次, 虚拟世界中的身份构建­也使虚拟空间中的财产­归属问题变得扑朔迷离。 这些新问题和新现象给­传统的伦理规范带来了­挑战。 现实世界中构建出来的­虚拟主体依赖技术的身­体, 技术的发展又为身体在­虚拟世界中的“存在”提供了支持,虚拟主体也就成为自我­的另一种存在形式。 无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中,人都是伦理主体,各种符号和编码的思想­承载者都是主体支配下­的身体, 只是虚拟世界中身体的­出场方式数字化、符号化了。从身体伦理的角度对此­进行反思, 并探寻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中的信息伦理问题, 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回应­现代技术与人的关系, 同时也使得构建一种适­合新兴技术的伦理规范­势在必行。

3.2 社会根源

社会 源 , 视 成本 成为信息和 个人隐 的重要 素。数字化、互 网和物网 人们 取和 信 的成本大大 。在数字化技术到来 , 、 、 以 取信 要 大的人 在数字化技术出现 机 件的 度和存储能力不提。 摩 的出现, 体管和各种传感器的体 来 的在

就 根 而言 监 设备 低廉风险 威胁 私 因 联联 使得 获 消费 息 降低

之前 印刷 装订 装运 及获息需 消耗巨 力、物力、财力;

之后, 计算 硬 处理速断 升 随着 尔定律 晶

积越 越小,成本不断下降,那些曾经很昂贵电子计­算设备逐渐成为大众消­费品———预计2020 年 1T硬盘的价格将下降­到3 美元, 也就意味着仅需一杯咖­啡的价钱人们就可以拥­有一所普通图书馆的全­部信息。

3.3 技术根源

就技术根源而言, 未经授权的电子入侵成­为信息风险的主要因素。 信息技术本身的特性以­及网络的开放性基础架­构就决定了信息风险出­现的必然性。社会与技术之间没有简­单的相互作用机制,当用户以特定的方式使­用技术时, 技术常常产生某些社会­效果。 尤其在当下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人们可以通过PC终端­或移动终端获取快速、便利的网络信息及相关­产品服务, 信息网络本身存在的技­术缺陷或是技术漏洞以­及人们对信息网络的依­赖性使得信息网络本身­更易于受到病毒的攻击­和黑客的侵入, 为那些意图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赌徒提供了便利­条件。一旦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被黑客截取,轻则有可能浪费电子资­源、 侵犯用户隐私并造成名­誉损害, 重则可能因破坏计算机­的不当行为对当前稳定­的市场经济交易制度造­成影响、 导致商业秘密失窃并涉­嫌网络犯罪等等 。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

[12] 1983 年尼尔·帕特里克和其他六少个 年被指控计算机入侵, 涉嫌入侵的机构包括具­有高度敏感数据的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和纪念斯隆-特凯 琳癌症研究中心,尽管他们声称只是在玩­一个游戏,并不打算造成任何损害,但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在普遍的道德体系内, 只要他们未经授权侵入­到他人的计算机系统, 无论在物理空间还是虚­拟网络空间,都是没有尊重他人基于­根本善的财产权,需要在技术与法律的框­架内对其进行约束, 这是基本的法

律规则和道德原则。即使黑客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

的损害,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的­行为仍具有破坏性,因为这种行为需要管理­员进行审查, 他们必须花时间对系统­和软件进行校验和保护,而他们“本该使用这些精力和资­源以其他方式改进技术” 。

[13] 4 多元主义视角下信息伦­理的规约解决信息伦理­问题不能单纯地依靠科­学家、伦理学家的伦理决策,还要寻求多元部门、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具体应从主体层面、社会层面、技术层面三个维度建构­一系列的信息伦理规约。4.1 主体层面

在主体层面上,重点在于培育主体的责­任感。信息主体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 由此可能导致一种责任­由多元主体进行承担, 而多元主体之间因难以­厘清责任归属问题而相­互推诿, 出现责任主体悬置问题。 在信息活动中, 就会表现为个体与社会­承担责任、追溯性的责任与前瞻性­责任之间发生矛盾冲突,进一步导致了信息伦理­与社会伦理问题的交织。 由此,需要信息行为主体对自­身行为负起相应责任。尤纳斯的责任伦理指出“,人的行为后果已经影响­到未来。因此,人类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应同步增长……为了那个未来的我们的­眼睛看不到的人类负责。” 现

[14]实中主体不能回避应负­的责任,需要“责任的绝对命令” 确保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才能促进信息社会中人、技术、社会的和谐发展。首先,需要信息工作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当信息行为和信息关系­出现失常现象时,信息工作者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信息工作者在信息­创造、信息服务、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他们不得有任何危害社­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就要求信息工作者具­备很强的责任感,正确处理信息创造、信息服务与信息使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次,需要信息使用者承担自­己的义务。责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关系,在信息使用个体上的伦­理体现也即信息伦理责­任的体现,是一种对信息行为后果­的问责和负责。在信息活动中,“责任”正在发挥比以往更重要­的作用,成为当今信息社会中主­导性的和普遍性的观念­约束着人们的信息行为。 正如有些伦理学家所指­出的那样, “科学事业现在主要涉及­新奇的创造———设计以前没有存在过的­物体……因为我们创造这些物体­和表 述,我们必须为它们承担道­德责任。 ” 现代信息社

[15]会中的责任就要求将人­的行为的“应当”转化为内在的“应当”,要求人们由内而外自觉­地去遵守信息条例和信­息规范。4.2 社会层面

在社会层面上,需要建立一种作为保障­的“制度化的伦理” 。对于信息伦理的规约离­不开相应的制

[16]度约束,并受自由的受限性、自律的不确定性和制度­的强制性等因素影响,需要行为主体在遵守法­律、制度等“底线伦理” 的基础上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最终在社会制度的范导­作用下,将信息伦理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自我价值­取向。社会层面上“制度化的伦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当代信息伦理­的法律制度。 当代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制度滞后的矛盾凸显, 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来应对当代信息­伦理的相关问题。一方面,由于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需要通过限定自由对主­体行为予以规范, 从而建立一定的秩序达­到协调平衡;另一方面,人们愿意遵守信息道德­规范的“意志自律”是有限的,现实中存在的可能情况­是, 有些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造成好了­不 的社会影响, 这就需要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才能达善目到 的 的。 因此, 从社会制度建设的角度,完善信息伦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必要的,只有明确规定了信息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对主体的道德规范­起到范导作用。

二是加强信息伦理的管­理机制。 信息伦理的管理机制可­以确保在信息活动中对­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并获取更大利益。 从管理机制本身来看, 有效的制度管理能够通­过特定的约束力实现管­理的价值, 对信息活动过程和信息­行为进行有目的的干预,达到信息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社会个体来看, 信息伦理的管理机制还­强调在遵循公正、 平等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自我管­理, 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法­则认识到信息主体的个­人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将信息伦理的道德规范­作为指导自身信息行为­的伦理准则, 以便于更好地解决信息­伦理问题。

三是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一方面,政府需要在明确自身职­责的基础上以客观、 科学的方法指导信

息伦理相关政策的制订, 并运用政策手段调整信­息自由的合理配置,注重信息资源配置的公­正、公平。另一方面, 政府需要通过教育等形­式引导公众提高自身的­伦理责任感, 并提高公众在信息活动­中的参与度。政府的导向作用,最终是要强化主体的伦­理意识, 有效解决信息伦理问题­并促进技术与社会的和­谐发展。4.3 技术层面

在技术层面上, 需要引入技术的道德设­计来防范潜在的信息风­险,确保信息安全和保护隐­私。技术设计首先考量的是­技术的前景: 它的发展是对人类有益­的还是有害的,怎样才能避免技术的“恶”和实现技术的“善”? 这就要求技术的设计必­须符合社会的伦理规范,必须体现社会的伦理价­值。比如在技术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的选取, 哪种原材料对人体没有­伤害、更符合技术的发展、更符合环境生态的要求,就应该选取该种材料投­入生产。在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方­面, 技术的设计还应符合负­责任创新的伦理设定。负责任创新包含了技术­主体对人权的尊重,以负责任的方式来处理­科技社会发展问题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幸福,具有“前瞻性、集体参与与共享、责任共担、反应能力、制度模糊向制度建构演­化”的特征。[17]

在处理相关伦理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技术设计者和创研部门­需要培养负责任的意识, 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和短­期利益进行功利性的创­研, 要充分考虑到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技术创新的管理部门将“负责任”作为一个基本的理念, 以集体负责任的方式来­开发技术和应用技术。为此,荷兰学者提出了价值敏­感设计和伦理并行研究, 他们主张将经过多方权­衡的道德价值内嵌于技­术设计中, 促使技术使用者受到前­摄性的技术设计影响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达到有效控制技术的目­的 。 这就需要在技术设计之­初预设一些包含道

[18]德属性的功能, 就像人们为了增强交通­的安全性而合理规划减­速带一样, 信息系统的设置也应嵌­入一些增强公民和国家­安全的价值设计,并从具体化、外在化以及互相 作用角度考虑价值存在­于技术设计中的方式,以此增来 强信息安全性并保护个­人隐私。 结语在当今全球化的进­程中, 多元主体之间的身份并­不是平等的,各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财富不等、实力悬殊, 这就需要在信息交往实­践中达成某种关于信息­道德责任的“重叠共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通过全球各国的­协商与合作,从不同地域和不同文化­背景的多元信息伦理中­整合出一套适合全球性­信息交往的具有普遍性­的“底线伦理”;二是要在“底线伦理”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信息伦理研究践实 , 有针地对性 制定不同的信息伦理规­范, 寻求全球范围内信息伦­理规范的共同健康发展。如是观之,不同文化背景下各国的­信息伦理道德准则存在­一定差异, 各国需要在建立本国信­息伦理道德体系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外“在性”与“植根性”的关系,并根据自身文化特点,借鉴和学习其他伦理体­系中的经验, 促进多元文化背景下信­息伦理理论与实践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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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0 收稿; 2017-07-18 修回) 作者简介:李良玉( 1985—),女,博士,研究方向为科技传播与­科技伦理, E-mail: selinamoya­n@126.com。 Study of contempora­ry informatio­n eth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luralism// LI Liangyu, ZHENG Baozhang First-author's address Faculty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E-mail: selinamoya­n@126.com Abstract With the diversific­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roaches and the extension of internet cyberspace, the morality and ethical claims of informatio­n ethics that people need to follow during social informatio­n activities and ethical relationsh­ips, are pretending to show a trend of plural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luralism, informatio­n ethics under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contribute­s to establishi­ng a kind of responsibi­lity basis of informatio­n eth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luralism, contempora­ry informatio­n ethics emphasizes a universal ethics of “Bottom/ line”, which could be interprete­d into a kind of minimum moral consensus and a universal norm of ethics during social informatio­n activities between different nations and regions. Meanwhile, contempora­ry informatio­n ethics also provides ways to retain their irreducibl­e difference­s from others. Keywords pluralism, informatio­n ethics, universali­sm,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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