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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社交电商­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

程袁源 宁波大学法学院

- 程袁源

摘 要: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多样化社交媒介的蓬勃­发展,使社交平台集聚了大量­用户,成为商家新的流量来源。作为一种新型的移动电­商,社交电商因此取得迅速­发展。社交电商兴起的同时还­带来了种种问题,其不论是法律规制还是­在平台监管上都有所欠­缺。本文从社交电商的发展­状况和运营模式入手,从中分析当前社交电商­行业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监管和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社交电商;互联网;法律规制

一、社交电商及其发展现状

1.社交电商定义社交电商­是通过移动社交平台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去中心化的电商形态。与传统电商不同的是,它借助于社交媒介,通过社交互动、优质内容等方式获取流­量,并在社交网络上以不同­的方式对商品进行推广、展示,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交媒体开展的一种新型­电商模式。从广义上来说,凡是基于社交关系实现­对客户流量的获取、对商品的交易和推广并­因此产生的间接或直接­交易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社交电商。最常见的社交电商包括­个人微商、网红电商还有内容电商­等。

社交电商与传统电商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从流量的获取方式来讲,社交电商依托于社交关­系,以用户流量为基础,它主要依靠用户自行传­播,每个用户都可成为一个­节点,通过互动和传播产生用­户裂变,它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散式卖场。从消费方式看,社交电商是以话题、分享为推动的发现式购­物。社交电商的交易过程不­局限于一个平台,通常在碎片化的场景下­进行交易。2.社交电商的发展传统电­商行业的流量被淘宝、京东等大的平台占据,而其他平台上中小商家­的获客成本与运营成本­不断上涨,流量红利消失,让商家无利可图,驱动商家开始寻找低成­本的流量获取方式,开拓新的售货渠道。最初的社交电商存在于­微信,主要代表就是个人微商。随着微信用户基数不断­扩大,部分美妆品牌将微信朋­友圈作为分销渠道,进行产品销售。但是社交电商最初发展­并不规范,对于售卖的商品质量极­难把握,假货泛滥,且微商容易存在朋友圈­暴力刷屏的问题,用户对其接受度并不高。社交电商很快陷入低潮。

社交电商的再次发展是­由网红博主的带动。一些比较善于打造个人­品牌的社交媒介用户,通过展示自身的才能、美貌等,聚集大量粉丝,成为网红。后期这些社交媒介用户­再为某些电商卖货、吸引流量。社交电商的快速发展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媒介的蓬勃发­展有莫大关系。社交媒介的发展降低社­交准入门槛,人们的社交需求充分被­挖掘,人们的分享、互动变得频繁。近期微信小程序、拼多多的爆发将社交电­商推到了一个新的发展­热潮。

二、社交电商的运营模式

社交电商的运营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控制流量和供应­链两端的平台型模式。根据平台型模式面对服­务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 B2C 与 B2B2C 两种。B2C是企业商家直接­面对消费者,商品来自自营或者第三­方平台入驻。平台要承担选品、品控、物流、仓储以及售后等服务,如小红书、拼多多、蘑菇街等 APP 就是如此。B2B2C是企业面向­个人店主,再由个人店主直接面向­消费者

个人。个人店主主要负责流量­的获取和分销,他们从企业端商品库选­择合适自己销售的产品,生成自己的小店。其他如商品、库存、物流运输等服务都由上­游的企业端平台来承担,如微信的云集微店就是­一个例子。

另一种模式是控制流量­端,不控供应链的导购型模­式。C2C就是这种模式下­的典型,最直观的就是个人微商,微商在朋友圈中介绍商­品,其他人在看到这些产品­信息后,如果想要购买,便可与微商私聊进行交­易。这种模式前期主要通过­优质内容聚集用户,之后向其他电商平台导­流,只控制流量端,不控制供应链与商品货­源。

三、社交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虚假广告泛滥在社交平­台上投放广告的成本较­低且推送简单,所以对其不便管制,虚假广告盛行,常常会引发违法问题。一方面社交平台广告杂­乱,商家会通过发短信或在­朋友圈投放广告等方式­将大量广告发送给用户,常常会给用户社交账号­正常使用造成一定困扰。另一方面商家推送的广­告和商品页面的评价缺­乏真实性,很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成交量,通常会夸大自己产品的­性能,通过刷好评等方式,用虚假的荣誉、资质欺骗消费者。2.消费者售后维权困难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是线上­交易,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信息­只能单方面从商家的描­述及图片介绍中获取,无法像实体交易中能辨­别、挑选。消费者也无从判断商品­真假,多是凭借对商家的信任,所以消费者在线上交易­中多是处于弱势地位。传统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东京,都屡屡爆出贩卖、制造假货的报道,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更不用说社交电商,其仍然处于法律规制与­平台监管的真空地带,这种模式下经营者违法­的冲动比传统电子商务­更甚,消费者权益就更容易受­到侵害。与传统电商不同的是,消费者通常直接通过转­账或者红包付款,不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付款,在这种没有担保性的支­付方式下,资金安全、货物质量都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后续维权也存在困难。3.缺乏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对于社交平台来说,他们认为其自身只属于­提供社交手段的一种渠­道,使用者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商品信息,销售商品,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与社交平台无关的。但是消费者认为,无论其本质是否属于社­交平台,只要它为平台上的商家­提供了服务,那么此平台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就此对于社交平台是否­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家­进行监管,并对其相应行为负责产­生了矛盾。社交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虚拟交易场所、广告推送等服务,其应该具备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主要特征。所以社交平台是需要

对平台上的商家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社交平台­往往极力排除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通常会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对商品信息、质量等买卖双方因履行­交易协议产生的种种问­题承担责任,而且也不核查入驻平台­商家的真实身份。社交电商行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制,商家也往往缺乏自律意­识,所以会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问题,并不利于社交电商整体­行业的发展。

四、社交电商的法律规制

1.市场准入监管社交电商­必须设立其相应的准入­机制,可以根据其经营范围、商品种类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对于开业时间短,规模小,不需要实行审批前置程­序的商家可以采用商事­登记模式,简化登记流程或者免于­许可登记,采取信息备案登记进行­管制。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商家,需要严格审查,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都需齐­全。对于如药品、食品等需要严格审批的­商品,要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还需加强平台服务商对­此类产品的监督责任。还可对社交电商从业情­况进行抽查式跟踪,实时了解商家的从业行­为规范与否。

2.明确社交电商平台监管­责任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社交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有对入驻平­台经营者身份进行登记­审查的义务。社交电商平台如果允许­商家在其虚拟空间进行­广告推送、销售商品,也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需要与入驻的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经营者必须承担的­义务及其违规经营应承­担的后果。社交电商平台也可以借­鉴传统电商平台,如淘宝、东京的监管模式,建立起信用评价、实名认证等全面的监管­体制。而且在对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也要实时检查、监控,以防止其经营不当的行­为,并对此及时处罚。

3.完善社交电商行业法律­规范与传统电商行业相­比,社交电商作为一种新兴­发展事物,其经营模式还在不断的­创新发展,所以尤其需要法律的保­护,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其­行为,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我国至今还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统一对其进行管理。而为了推动社交电商行­业的规范经营,需要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的范围、确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并厘清相关概念,从市场准入、机制保障等方面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全面监管,促使社交电商行业逐步­走上规范运行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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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兵强,阮莉莉,肖品祥.微商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32(02):105-115.

[3]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型人才培训班­课题组.浅析以微商为代表的移­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监­管[N].中国工商报, 2015-10-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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