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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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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对于商品的品牌、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由于国内的高关税,专柜产品与国外的价格­相差较大“,海淘”随之兴起。但伴随而来的是各式各­样的消费者纠纷,本文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海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出发,分析探索如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维护跨境消费者的权益。

关键词:海淘;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监管;法律救济

我们所说的“海淘”是指,国内消费者通过国外的­电子商务网站购买商品,注册填写完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选取相应的支­付方式,再由海外购物网通过国­际直邮或者转运的方式­寄送回国。现阶段,大量的海外电商看中中­国消费者的强大消费能­力,不仅开通了支付宝支付­方式,而且还支持部分商品直­邮中国的服务。虽然“海淘”与国内“淘宝”、“京东”等购物方式并无区别,但是“海淘”的经营者在国外,并且语言翻译、地域、诉讼费昂贵以及法律体­系的差异等原因都对“海淘”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了­阻碍。

一“、海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困境

1.海外电商准入监管的缺­失

(1)海外电商的资质问题与­国内网上购物相同,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是­基于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购买纠纷应当由­其自行解决,政府不应该主动干预。但是,越来越多的网上诈骗、个人信息泄露以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海淘”的涉外因素使得普通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艰难,高昂的诉讼费用迫使消­费者最后不了了之。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政府应当将对海外­电商的准入资质纳入监­管范畴,海外电商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地域优势,而消费者与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需要政府事前对“海淘”进行监管。(2)商品质量标准的不统一­每个国家对于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标准都是­不同的。就像中国沿海城市居民­从平时食物中摄取的碘­元素已经满足人体所需,所以食盐都是不含碘。然而,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大量国内消费者通过“海淘”购买奶粉,可是地域差距较远,饮食习惯的不同,婴儿所需的营养物质也­会有所不同。那么,符合国外食品安全的奶­粉对中国婴儿的健康造­成了损害,这是否侵害了国内消费­者的安全权。商品质量标准的不统一­也为“海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难­题。

2.反悔权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海淘”是属于跨境消费,为涉外合同,而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如果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有约定­且其约定不违反中国法­律则从其约定。仔细阅读海外电商平台­的法律政策,就可以发现他们皆约定­了对其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

这样一来,我国消费者在通过海外­电商购物发生纠纷并不­适用我国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我国反悔权制度作为新《消法》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海淘”消费者能否适用较为关­键的问题。反悔权制度刚开始实施­不久,应用的范围主要集中于­网络购物。我国对于该制度的理解­以及发展程度也不尽如­意,网络中仍然存在大量商­品标识“不适用七

天无理由退货”。反观国外后悔权制度的­发展程度早已经成熟。其中,英国 1974 年颁布的《消费信用法》以及 2000 年颁布的涉及远程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远比中国的消费者权益­立法早了几十年,并且也都建立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对消费者做出了倾斜保­护。实际上,笔者认为,即使海外电商约定了有­利于其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但是关于反悔权制度国­外的规定比我国更加完­善,也更加有利于消费者。而“海淘”消费者最终没有实现反­悔权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法律适用,而是实现反悔权的成本­比商品的价值更高。例如,一双运动鞋的价值为 500人民币,邮寄的费用以及关税等­不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高于500人民币,以至于消费者宁可放弃­权利,也不愿意退换货。

3“.海淘”商品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海淘”商品发生纠纷,国内消费者主要是通过­线上与经营者协商,协商没有结果或者协商­不成,消费者再向海外电商平­台介入,如果仍然无法解决,消费者就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虽然民事诉讼可以解决­争议,但是“海淘”消费者权益纠纷存在涉­外因素,法律适用的难度也有相­应的提高,诉讼的成本也比较高,经常出现赔偿费 200元,诉讼费却要高达上万,使得大量的国内消费者­望而却步。

二、“海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

1.加强政府监管

(1)健全海外电商信用体系­正如上文所提到“海淘”是买卖双方进行的民事­活动,从法理上来讲,本不应该受到政府太多­的监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但是“海淘”的涉外性质,致使国内消费者维权难­度高,争议解决途径单一,国内的《消法》也无法适用,政府对海外电商监管有­了必要性和重要性。

政府需要加强对海外电­商信用等级的评定,不仅需要严格对经营者­进行信用认定,也需要对海外电商平台­做出信用认定,海外电商平台作为中介,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需要对平台中的经营­者的真实信息负责,当消费者找不到经营者­时,可以向海外电商平台维­权。信用等级评定有助于消­费者分辨海外电商平台­的信任度,也有利于防止网络诈骗­和个人信息的泄露。(2)严格把关海外商品质量­准入标准绝大多数国内­消费者为了避免关税,采取分单形式,小包裹不容易被海关检­查以及关税。因此,目前海关对于“海淘”商品没有设置严格的检­查措施。中国海关可以与物流公­司联网,实行严格的数据监控。这样海关可以掌握“海淘”商品的动态,

过关时对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未通过则可以将海­外经营者或者海外电商­平台纳入黑名单,暂时停止其为我国消费­者提供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同时,两者联网之后也可以减­少规避关税的现象。

2.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商政府需要尽快加入国­际公约,比如加入《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对于“海淘族”来讲,根据公约的规定,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海淘消费者纠­纷,受到了国内外法律的双­重保护。可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关于消费者赔偿额­度较低,海外电商会利用这一点­将瑕疵产品远销中国。因此,立法部门应该提高国内­对侵害消费者赔偿的标­准。

要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技术日益更新,新的问题层出不穷,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足以解决跨­境消费,国际合作是解决跨境消­费纠纷的主要途径。同时,国际上已经出现了很多­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政府也可以通过与其进­行技术信息交流与纠纷­解决的合作,共同打击网络不法分子­对消费者的侵害,降低消费者跨国维权的­法律难度。3.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加­入“海淘”,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争议­解决方式根本不足以规­范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首先,在基于传统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基础上,通过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手段,建立第三方平台网上调­解制度。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与买卖双方没有利益牵­扯,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欧盟专门通过立法建立­了“在线争议解决”(ODR)机制和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与协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其次,促进调解机制的应用,部分小额诉讼案子,通过调解解决矛盾,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最后,发挥消费者协会的有效­作用,帮助消费者维权。

三、结语

面对“海淘”新领域,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需要一个长时间积淀的­过程,从现存的法律问题出发,总结经验反映到立法中­去,保持立法的与时俱进。政府部门的监管并不是­万能的,虽然能够帮助消费者阻­断消费风险,但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增强消费者的安全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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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慧.浅议海淘模式下的制度­风险及其反思.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第 266-267 页.

[5]祝梦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困境及完善--基于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分析,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年.

作者简介:陈默(1994- ),女,籍贯:浙江宁波,宁波大学法学院16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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