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改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探讨
赵慧娟 中央财经大学
摘 要:随着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税改背景下税收筹划的受关注程度不断提升,相关研究的大量涌现也能够证明这一认知,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并就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路径建议开展了详细论述,希望论述内容能够为相关业内人士带来一定启发。
关键词:税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
前言:财税[2018]32 号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至 16%、10%”,而财税[2018]33 号文件则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纳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这些便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降低税负的机会,而为了真正抓住这一机会,正是本文围绕新税改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1.必要性之所以新税改背景下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较高必要性,主要是由于税收筹划能够作为其财务管理的突破口,并能够有效提升管理层纳税意识,具体的必要性分析如下:(1)财务管理突破口。随着经济发展步入转型关键时期,近年来我国各行业的同质化问题日渐严重,考虑到中小企业面临的较强生存与发展压力,金融工具灵活应用受到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税收筹划本质上属于一种建立在税收法规基础上的理财活动,其能够通过管理、筹资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且贯穿于中小企业投资、融资、营运管理的全过程,这就使得税收筹划本身具备事前筹划特点,中小企业由此即可实现各项经济活动的有序安排并有序开展税收筹划,其财务管理风险降低、税负节约、成本节约、现金流出量降低均能够由此实现。(2)提升管理层纳税意识。有别于欠税、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收筹划的开展以合法为前提,而为了真正实现供应链上的税负转嫁并通过税收优惠实现节税,中小企业的纳税人必须具备较高的依法纳税意识。对于征税机关和中小企业的纳税人来说,二者的博弈主要集中在税法内容的透析层面,因此纳税人必须准确判断、灵活运用、深入了解税收法规与税改进程,中小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可由此获得有力支持。
2.特殊性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具备较高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源于中小企业的涉税种类繁杂、组织形式多样、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范围限制,税收筹划因此受到的影响必须得到关注,具体的特殊性分析如下:(1)涉税种类繁杂。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种类较多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所得税缴纳便存在一定差别,如前两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两者需依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税率、所得税计税
依据对税收筹划的开展提出了较高挑战。(2)组织形式多样。企业职工人数、营业收入属于中小企业的主要划分依据,而不同组织形式往往会对所得税计算产生显著影响,这种影响并没有在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出现较大变化。(3)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特别是很多家族性质的中小企业此类问题尤为严重,在思维惯性、人情维系的企业管理中,这类中小企业往往无力开展税收筹划。(4)经营范围制约。我国多数中小企业存在业务简单、经济活动单一特点,这就使得其纳税筹划的弹性较小,纳税筹划的成本也很容易出现难以控制问题。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路径建议
1.科学筹划纳税人身份
基于财税[2018]32 号文件与 33 号文件,新税改背景下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首先应重点关注纳税人身份,这是由于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存在两种形式,分别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所缴税额是进项税抵扣后的金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征收方式且不存在抵扣方式,因此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结合政策合理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也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税负。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存在抵扣,在销售额既定的情况下,抵扣越高则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越少,其中抵扣率属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比值。因此,在平衡点抵扣率高于中小企业抵扣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额高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小企业可通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降低自身税负,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层注册等方式分解年销售额,以满足小规模纳税人要求;而当平衡点抵扣率低于中小企业抵扣率时,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额低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企业可以采用合并等方式满足一般纳税人要求,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新政策标准给予重视关注。
此外,我国现行的“营改增”政策规定:“如企业和个人能够无偿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服务业、交通运输劳务等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视同销售劳务为基础征收增值税”,而同时考虑到我国法律中销售劳务销售额的确定较为严格,如平衡点成本利润率低于中小企业预计成本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下企业的税额较低,而如果平衡点成本利润率高于中小企业预计成本率,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下企业税额较低,由此即可更深入了解纳税人身份科学筹划具备的较高现实意义。
2.开展销项税额与结算方式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