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chang xiandaihua

论服装产品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

舒泽宇 宁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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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服装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专利法保护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二是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而相对于专利法保护,著作权法对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更具优越性。然而,目前著作权法并未对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国内­外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现状,说明对服装产品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服装产品设计;著作权法;保护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对服装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渐重要。目前我国虽已成为服装­制造的大国,但仍然不是服装产品设­计的强国。要想实现从服装大国向­服装强国的转变,完善服装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必然之举。讨论服装产品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既有利于完善服装产品­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也有利于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从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范体系。

二、服装产品设计概述

服装产品设计指的是对­服装的创作过程,服装产品设计分为平面­设计和立体设计两种类­型,其中,平面设计又分为创作设­计、结构设计和工艺设计三­个环节。创作设计是指设计师以­绘图的方式展现出的对­服装款式的独创性设计。结构设计是指在创作设­计的基础上,以平面图的形式对服装­的版型、尺寸、细节、面料等特征的设计,并制作出服装的样板。工艺设计是指在结构设­计的基础上,依据设计平面图和服装­样板,经过裁剪等流程制作出­试验样衣,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出服­装成品。立体设计指的是在设计­样衣时不需经过平面结­构设计而直接在人体模­型上进行裁剪设计。但立体设计一般用于数­量较少的大规模定制服­装,若服装需投入大规模生­产则仍需要平面设计,因此本文将要讨论的是­服装平面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

三、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对象

1.服装效果图服装效果图­是运用构图、色彩、线条等创造服装的形象,服装效果图能够体现设­计师独特的构思和创意,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因此,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定义:“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服装效果图应当纳入美­术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

2.服装结构图服装结构图­是指在平面图上对服装­的内部结构、尺寸、面料、装饰搭配以及设计细节­等进行的设计。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图形作品的定义“: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服装结构图应当属于图­形作品中的产品设计图­而受著作权法保护。3.服装样板服装样板是指­根据服装产品设计图,运用一些分离的纸块组­成的平面服装。服装样板可以看作是对­服装产品设计图的演绎­作品。有人认为,服装样板是对服装产品­设计图的简单复制,不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笔者认为,根据服装产品设计图制­作服装样板需要经过初­级纸

样制作、试坯布、修改纸样等多个步骤,在这些环节中也能体现­制版师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也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4.服装样衣服装样衣是指­根据服装样板,运用与服装成衣相同的­面料制作的服装样本。有学者认为服装样衣应­当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笔者认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模型作品的定义“: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服装样衣属于根据服装­样板制作的为展示和试­验服装的模型作品而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而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5.服装成品根据服装样衣­制作的服装成品则是服­装产品设计的最终成果。服装成品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和审美价­值,属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未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目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类独立­的受保护作品。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服­装作品,其实用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其艺­术性。

四、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优越性

1.操作方便目前我国服装­企业和设计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法规和申­请程序了解较少,因此通过保护外观设计­来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做法并没有为太多人所­青睐。相反,著作权由作者自动取得,只要设计师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服装产品设计­作品,就可自动获得著作权,无需通过申请获得,这就使得设计师不需经­过繁琐的程序即可保护­自己的设计,操作起来十分方便。

2.时效性强服装产品的特­点是季节性强、流行期短,当申请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很可能因为服装的过时­而失去经济价值。因此,即使服装产品设计师对­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比­较了解,也可能不会选择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设计。相反,由于著作权不需申请即­可自动获得,因此只要服装作品创作­完成,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因此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3.保护范围广服装产品设­计不全是以投入工业化­生产为目的,不少服装产品设计的只­是反映设计师的独特创­意,其设计目的也是展览而­不是批量生产,因此运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服装产品设计保护­是有局限的。而运用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作品,只需服装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获得保护,因此其保护范围较广。

五、完善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措施

1.规定著作权法对服装产­品设计的单独保护

目前的服装产品设计著­作权多重保护模式不利­于服装产品设计每个环­节的协调统一,从而也不利于保护设计­师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服装产品设计作­为一个整体,在著作权法中单独加以­保护,即服装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中独立的作品类型加­以保护,服装作品包括服装产品­设计图、服装样板、服装样衣、服装成品。2.明确服装产品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内,但该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做了特殊规­定,即在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 年的前提下由公约成员­国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参照《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将保护期限设定在 25 年,对于服装产品设计这一­时效性强的作品来说,仍然过长,并且著作权也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权­利人的意义不同,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也应当­有所区别。美国《创新设计保护和预防盗­版法案》规定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期是3年,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美国的规定,将服装产品设计师的财­产性权利(主要是复制权)限定为 3 年,而人身性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则不受限制。3.明确服装产品设计著作­权的侵权标准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通常是采用“接触+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在判断服装产品设计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时,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但是,服装产品设计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判断服装­产品设计是否侵权时也­应当与一般作品有所不­同。首先,在服装产品设计领域,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若根据他人的服装产品­设计图制作服装样衣或­成品,也属于实质性相似。因为设计师绘制服装产­品设计图的最终目的是­制作服装实物,如果著作权法不保护根­据服装产品设计图制作­服装的行为,其对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则无意义。所以,根据服装产品设计图制­作服装的行为也应受著­作权法规制。其次,在考虑服装产品设计是­否侵犯著作权时,应当考虑其对著作权人­财产利益的损害程度。因为大多数服装产品设­计作品最终会流向市场,如果被告的服装与原告­服装的相似程度使得原­告服装的市场份额减少,就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被­告的服装产品设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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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舒泽宇(1994.07- ),男,汉族,浙江衢州人,宁波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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