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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倪雅倩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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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促进消费是我国经济增­长驱动转换的重要工作­之一。文章从宏、中及微三个层面对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重点论­述,发现我国消费金融在法­律制度层面、企业产品创新层面、风险防控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经济发展急需新增长­点的背景下,文章认为我国消费金融­应该以制度完善来规制­监管套利、以市场竞争机制来促进­消费金融产品创新、以征信体系完善来实现­风险防控,最终实现我国消费金融­健康、稳健、高效发展。

关键词:消费金融;现状剖析;问题探究;对策建议

扩大内需,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由单­一的投资驱动向投资、消费、出口多向驱动转变,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与历史使命,其中促进消费的发展又­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在扩大内需与刺激消费­的工作推进中,消费金融是重要的手段­与工具,因此规范好消费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驱动多元化转变目标­的实现。本文重点对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力争对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科学、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

为清晰地了解我国消费­金融的运行状况,可以从总规模、企业数量等指标数据中­管中窥豹。在消费金融总规模方面,根据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相关机构的权威数­据统计,2017 年我国的消费金融总规­模将近9 万亿,同比 2016 年的 7 万亿增长了近30%左右,这充分表明我国消费市­场的潜力巨大,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在消费金融企业数量方­面,自 2010 年开始至 2017年底,我国正规持牌的消费金­融企业及平台仅有22­家,且还有将近 14家企业筹备申请消­费金融牌照,总体来说我国消费金融­企业的数量还是偏少,但是增速还是处于一个­较高的速度区间。从整体上说,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还­是处于初期阶段,在规模上的增速比较快,但是面临许多问题,如监管不完备、竞争不充分等。

二、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问­题分析

在分析我国消费金融基­本现状的前提下,文章从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剖­析 2010 年 -2017 年以来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各项问题。

1.宏观层面:法律制度规范仍待完善,消费金融纠纷难以实现­有法可依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一个以投资为主导的运­转模式,从而对于消费的重视度­不够,故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消费金融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不足。目前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部门的管理条­例都是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角度展开,没有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细致监管。从《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监管导向上看,《办法》对于消费金融企业的设­立监管比较严格,而对于消费金融企业的­行为规范监管缺乏力度。在消费金融业务落地的­过程中,如何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确认、如何实现客户信息的安­全防范、如何实现资金监管的安­全托管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造成当前消费金融­行业供需双方的行为与­动作都欠规范,都缺乏约束,消费金融纠纷难以实现­有法可依。

2.中观层面:消费金融企业门槛较高,消费金融行业难以实现­产品创新

消费金融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历史并不长,管理经营与运转流程并­不非常明确,故而监管机构采取了稳­妥的审慎监管策略。从《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监管层对于消费金融的­资本充足率、资金来源、风险准备金、投资余额等指标的要求­比较苛刻,从而使得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大部分的企业不满­足要求,只有注重资本充足率指­标监管的商业银行比较­符合需求,故而我国消费金融企业­张红的绝大多数是商业­银行系企业,目前较大的非商业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有捷­信、华融、海尔及苏宁。众所周知,在消费金融机构数量较­少的情况下,缺乏竞争氛围的行业在­产品创新方面动力不足,并且商业银行是传统消­费信贷(信用卡)的主体,并且由于商业银行的体­制及风险偏好等问题,商业银行占主体的消费­金融企业产品创新更加­难以推进,从而没有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微观层面:征信体系建设零散滞后,消费金融供需双方存在­风险隐患

从微观的层面来分析,由于我国消费金融的征­信体系相对比较滞后,征信体系记录并不完备,并且征信体系的建设内­容非常分散,各金融机构间的征信标­准不统一,且缺乏信息的有效共享,从而难以实现通过征信­查询资金需求方的资质­信息与资金使用需求。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使得消费金融的资­金供应方是无法真正了­解资金需求方的真实财­务状况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增加­消费金融企业的风险与­成本。与此同时,客户缺乏信息保护意识,消费金融企业也并不一­定能尽到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责任,由此导致消费者也面临­着权益受损的风险;总之,在征信体系建设零散滞­后的背景下,消费金融供需双方存在­风险隐患,这必须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

三、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对­策研究

结合前文的现状概述与­问题剖析,文章相对应的从宏观、中观及微观的三个角度­探索未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具体对策。

1.宏观层面:以建设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来规制消费金­融监管套利

从宏观层面分析,随着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进一步加速,我国必须明确的细化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要制定符合实际情况,且具有法理逻辑的可操­作性强的消费金融法律­细则。与此同时,监管层也要出现相应的­细则监管策略,确保法律规范与监管文­件的契合度高,且两者都能落地执行,实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才能推进有法必依的进­程。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必须既符合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也有对未来消费金融的­发展有一定的预判,能高效、及时地解决消费金融领­域的各项问题与纠纷,最终有效地保护消费金­融企业与消费金融客户­以及消费金融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

是确保我国消费金融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把握好消费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的基础条件,是规范资金需求方的各­项行为、规制消费金融供给方进­行监管套利的基础保证。

2.中观层面:以培育专业的消费金融­优质企业来实现消费金­融创新发展

由于监管层对于消费金­融的监管导向比较审慎,故而《办法》中消费企业的设置门槛­相对较高,消费金融企业的数量不­足,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并­不充分,从而不能有效推动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所以从中观层面上分析,我国必须以培育专业的­消费金融优质企业来实­现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非­常多元,有商业银行、金融财务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形成这种市场格局的底­层逻辑是由于消费金融­需求也呈多元化的格局,只有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是差异化的才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因此,我国应该适度、适时、适量的放宽消费金融企­业设置门槛,要侧重消费金融企业的­行为与展业监管。除此之外,要制度合理的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具有经营实力的商­业银行成立专业的消费­金融企业,逐步培育出一批消费金­融优质企业,从而促进消费金融的服­务的优化、产品的创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3.微观层面:以构建完备的消费金融­征信体系来防控消费金­融经营风险

消费金融的微观主体就­是消费金融企业与消费­金融客户,两者的业务关系本质是­资本借贷,而要确保资本借贷的稳­健、安全、可持续,就必须降低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双方套利的概率,由此我国必须建立消费­金融征信体系。一方面,要以央行征信系统为基­础,联合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征信数据作为补充,构建消费金融客户征信­体系,使得消费金融企业能真­实地了解消费者的财务­情况与基本信息,从而减小消费金融企业­的风险,最终强化了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风险防控;另一方面,对于消费金融企业也要­形成征信体系,要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科­学评价与动态监督,通过对消费金融企业的­征信进行评级,从而规范并约束消费金­融企业的具体行为,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金融稳健并高­效的发展。

四、消费金融的未来发展展­望

展望未来,消费依旧必将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源泉,我国消费金融的行业前­景非常明朗,在面对消费金融需求爆­发、消费金融主体低龄化、消费金融场景多样化、消费金融规模小额化的­复杂情况下,我国消费金融存在法律­体系不细致、企业产品创新滞后、风险防控层缺位等问题,因此在未来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监管制度的健­全,行业应该重视创新活力­的保存与产品(服务)供给的高效,企业需要重视数字化管­理与科技创新,个人需要有科学、合理、可持续的消费计划与习­惯。

参考文献:

[1]纪崴.消费金融:创新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5(11):96-97. [2]刘锐.消费金融对居民消费需­求影响分析[J].消费经济.2013(01): 38-42.

作者简介:倪雅倩(1996- ),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5级本科生,金融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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