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管理主要风险与内控措施的研究
至于收支两条线、收支一体化,是具体管理模式下的资金管理的操作形式,是资金运动的轨迹和承载资金运动的账户表现的形式;现金池或者资金池,狭义上是母账户-归集所有下属公司资金的母账户,广义上,是指企业集团与银行(或者说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包括结算中心模式和财务公司模式。
以下详细介绍这三种模式。
三、企业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模式
小型企业集团成立初期,运用此种模式居多。1.相关解释:在该种模式下,企业集团内母公司对于各下属公司的资金进行垂直管理,收支两条线。由集团财务部负责统筹管理。对于外部投融资类业务,由集团财务统一对外处理,各下属公司不允许直接联系外部投融资类业务。
各下属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至少应有一个和集团公司在同一银行,以节省到账时间和手续费。在集团母公司的账户下,设置若干个子账户,对应各个下属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和注销银行账户必须经过集团财务部审批。下属公司收到现金后,当日日终汇入母公司的银行账户内;下属公司如有支出项目,需向母公司报批,母公司审核同意后再汇入下属公司的银行账户,下属公司再行对外支付。下属公司如有融资需求,同样由母公司对外联系。对于集团内部往来拨款可以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2.注意事项:在这种模式下,应把握好集团财务部与下属公司的权责关系,集团在审批下属公司的资金需求时应设置完善有效的审批流程及节点,避免影响下属公司的经营效率。
3.会计核算:集团和下属公司的资金往来,通常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核算,具体明细科目可以单独设置。
关于财务报表,个别报表正常处理,合并报表应注意抵消分录,不仅是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若涉及到利息,同样要做抵销处理。如果涉及连续期间,则应注意未分配利润抵销。4.涉税事项如果企业集团对于内部资金往来约定利率,使用资金的一方应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区分下属公司是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如是子公司,对应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如是总分公司则不需要。因为总分公司是一个法人,即一个纳税人。
如果通过企业集团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再进行内部往来拨款,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对于房地产行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需要注意利息扣除要求,即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利率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关于资本弱化的要求———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
5.总结:综上所述,这种模式的税收风险和资金管控风险最高。
四、企业集团专门结算中心模式
1.相关解释:在这种模式下,企业集团内设置一个结算中心,专门主导与银行的现金池合作业务,企业集团需要向银行支付服务费或者手续费。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内部专门成立的职能部门,通过银行将集团内的企业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现金池,用收支两条线的方式提高集团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集团直接管控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不可以有资金往来。
有的集团企业在运用结算中心模式时,某些业务出于管理 的需要会要求下属公司的收入或者支出直接由结算中心以母公司名义收付,但是由于合同是下属公司签订,所以会产生涉税风险,需额外向客户或者供应商出具收款委托书或者委托付款确认函。结算中心通常是以融资、资金管理为主,不了解税收知识,如果不与财务、税务部门事前沟通而自行签订合同、操作相关业务,税务风险可能会比较高。
2.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在财务部门,日常会计核算和期末财务报表的处理方式与上述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模式相同。
3.涉税事项:同上述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模式
五、财务公司模式
1.相关解释:2006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5 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的决定》第七条,对于设立财务公司的详细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需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
在这种模式下,财务公司取代结算中心,某种程度上功能与银行相似。这种模式具备以下几个优势:
在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允许的利率波动范围内,对于存贷款利率水平可以根据内部关联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设置。利息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债资比例的限制更加宽泛,可以按照金融企业5:1 的要求来操作。
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利率不需要调整,因为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
虽然这种模式有很多优势,但应注意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受国家监管。
2.会计核算:按照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处理,关于财务报表,个别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合并报表同上述两种模式,需要注意抵销事项。
3.涉税事项:财务公司模式下,涉及的基本上都是独立法人企业。
按照[财税(2016)36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财务公司支付给下属公司的存款利息即下属公司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税;财务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贷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为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集团内企业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务公司支付给下属公司的存款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下属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贷款利息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行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的计算还应注意利率,因为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但并不是商业银行。
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从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行最优税收筹划角度看,财务公司模式最为理想,但同时成立条件和监管要求很高;企业集团专门结算中心模式次之;企业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模式风险最高。企业集团应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胡修浩.浅析国有企业集团下财务公司的“现金池”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8(32).
[2]倪晓燕.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价值创造[J].财会学习,20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