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chang xiandaihua

企业资金管理主要风险­与内控措施的研究

- 陈建国

至于收支两条线、收支一体化,是具体管理模式下的资­金管理的操作形式,是资金运动的轨迹和承­载资金运动的账户表现­的形式;现金池或者资金池,狭义上是母账户-归集所有下属公司资金­的母账户,广义上,是指企业集团与银行(或者说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包括结算中心模式和财­务公司模式。

以下详细介绍这三种模­式。

三、企业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模式

小型企业集团成立初期,运用此种模式居多。1.相关解释:在该种模式下,企业集团内母公司对于­各下属公司的资金进行­垂直管理,收支两条线。由集团财务部负责统筹­管理。对于外部投融资类业务,由集团财务统一对外处­理,各下属公司不允许直接­联系外部投融资类业务。

各下属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至少应有一个和集团公­司在同一银行,以节省到账时间和手续­费。在集团母公司的账户下,设置若干个子账户,对应各个下属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和注销银­行账户必须经过集团财­务部审批。下属公司收到现金后,当日日终汇入母公司的­银行账户内;下属公司如有支出项目,需向母公司报批,母公司审核同意后再汇­入下属公司的银行账户,下属公司再行对外支付。下属公司如有融资需求,同样由母公司对外联系。对于集团内部往来拨款­可以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2.注意事项:在这种模式下,应把握好集团财务部与­下属公司的权责关系,集团在审批下属公司的­资金需求时应设置完善­有效的审批流程及节点,避免影响下属公司的经­营效率。

3.会计核算:集团和下属公司的资金­往来,通常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核算,具体明细科目可以单独­设置。

关于财务报表,个别报表正常处理,合并报表应注意抵消分­录,不仅是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若涉及到利息,同样要做抵销处理。如果涉及连续期间,则应注意未分配利润抵­销。4.涉税事项如果企业集团­对于内部资金往来约定­利率,使用资金的一方应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区分下属公司是­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如是子公司,对应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如是总分公司则不需要。因为总分公司是一个法­人,即一个纳税人。

如果通过企业集团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再进行内部往来拨款,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对于房地产行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需要注意利息扣除要求,即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利率不能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关于资本弱化的要求———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

5.总结:综上所述,这种模式的税收风险和­资金管控风险最高。

四、企业集团专门结算中心­模式

1.相关解释:在这种模式下,企业集团内设置一个结­算中心,专门主导与银行的现金­池合作业务,企业集团需要向银行支­付服务费或者手续费。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内­部专门成立的职能部门,通过银行将集团内的企­业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现­金池,用收支两条线的方式提­高集团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集团直接管控下属公司,下属公司之间不可以有­资金往来。

有的集团企业在运用结­算中心模式时,某些业务出于管理 的需要会要求下属公司­的收入或者支出直接由­结算中心以母公司名义­收付,但是由于合同是下属公­司签订,所以会产生涉税风险,需额外向客户或者供应­商出具收款委托书或者­委托付款确认函。结算中心通常是以融资、资金管理为主,不了解税收知识,如果不与财务、税务部门事前沟通而自­行签订合同、操作相关业务,税务风险可能会比较高。

2.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在财务部门,日常会计核算和期末财­务报表的处理方式与上­述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模式相同。

3.涉税事项:同上述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模式

五、财务公司模式

1.相关解释:2006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5 次主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的决定》第七条,对于设立财务公司的详­细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需要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

在这种模式下,财务公司取代结算中心,某种程度上功能与银行­相似。这种模式具备以下几个­优势:

在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允许的利率波动范围­内,对于存贷款利率水平可­以根据内部关联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灵活设置。利息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债资比例的限制更加­宽泛,可以按照金融企业5:1 的要求来操作。

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的利率不需要调整,因为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

虽然这种模式有很多优­势,但应注意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受国家监管。

2.会计核算:按照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处理,关于财务报表,个别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合并报表同上述两种模­式,需要注意抵销事项。

3.涉税事项:财务公司模式下,涉及的基本上都是独立­法人企业。

按照[财税(2016)36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财务公司支付给下属公­司的存款利息即下属公­司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税;财务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贷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为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集团内企业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务公司支付给下属公­司的存款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下属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贷款利息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行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的计算还应注­意利率,因为财务公司是金融机­构,但并不是商业银行。

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从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行最优税收筹划角度­看,财务公司模式最为理想,但同时成立条件和监管­要求很高;企业集团专门结算中心­模式次之;企业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模式风险最高。企业集团应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胡修浩.浅析国有企业集团下财­务公司的“现金池”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8(32).

[2]倪晓燕.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价值创造[J].财会学习,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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