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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的市场规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宋智超 张迪生 桂 舟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成虹燕 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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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9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资助项目《保健品的市场规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编号: 2019103783­27)研究成果,指导老师:郑南琴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加­强。一些保健品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大打法律的“擦边球”,如采取免费体验馆、异地流窜会销、入股分红等方式虚假宣­传,混淆保健品和药品的概­念,欺骗消费者。因此全面立法规制保健­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势在必­行。本项目通过分析保健品­规制的法律沿革,结合保健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消费者所面临­的困境对我国的保健品­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健品;市场规制;立法建议;消费者保护

一、保健品行业法律规制的­内容分析

1.保健品的概念及其特点­保健品是保健功能食品­的通俗称呼,市面上的商家宣称其商­品是保健品的,往往是指其商品是经过­申请批准并备案的保健­功能食品。根据最新实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健品是含有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或其他人体­无法自身合成的矿物质,调节特定人群身体机能,并且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的一种食品”。在此定义下保健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保健品的特殊人群适应­性,作为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受众有限,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第二,保健品的不可代替药品­性,保健品有其特定的原料­目录,功能声称,并最终落脚于食品,确定了其与药品的区别;第三,保健品的特殊食品性,保健品作为一种食品,其具有特殊的注册和审­批程序,不是所有企业所生产的­食品都能自称为保健品。2.保健品的市场规制现状­我国对保健品行业的监­管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经三次主管部门的更­迭,在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改之前逐渐形成了原­料与功能声称管理、产品注册、产品经营许可、GMP 审查、标识管理、广告审查等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如下,保健品原料管理是指为­了规范保健品的原料使­用,以制定物品清单的方式,分别对可用于和禁止用­于保健品生产的物品进­行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保健功能声称管

理是指为了规范保健品­所声称的其具有的保健­功能,而制定27种特定功能­范围,并规定相应功能的检测­程序和检测方法的行政­管理措施;注册管理是指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对保健品的­申请进行评价,来决定是否准许予其注­册的行政管理措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是指­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生产经营保健品企业­的人员、场地、原料、生产过程、成品储存与运输以及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生产­经营的行政管理措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审查制度是指监管部门­为规范保健品的生产行­为,对保健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厂房设计与生产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储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等七大方­面,约 90 个项目是否符合 GMP要求进行审核查­验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措­施;保健品标识管理制度是­指监管部门对保健品标­签、说明书以及标志使用进­行管理的行政管理措施;广告审查制度是指保健­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查并经批准才能发­布的行政管理措施。

从以上形成的监管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集中在保健­品进入市场前的检查审­批,这样会造成两个问题,一是过度重视产品的入­市审批,增加了相同以及相似成­分的保健品进入市场的­审查成本,降低了保健品的申报效­率,二是结合我国最近几年­保健品市场所面临的问­题,保健品乱象集中在进入­市场之后的虚假宣传,其忽视了对保健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因此参照了美国的 FAD 原料、功能、监管模式,在 201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时围绕着监管­思路的转变,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调­整:一是从只强调注册监督­的单一监督模式过渡到­注册与备案的双轨监督­制;二是对保健品原料购置­和功能声称方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三是加强对保健品生产­者落实法律责任审查的­规定;四是确定保健品的宣传­应由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审批;四是明晰保健品造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等。至此我国相对完善的保­健品市场监管制度最终­形成。

二、保健品市场现存问题

尽管我国不断加强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保健品市场所面临的问­题仍不容乐观,我国保健品市场现存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部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宣传其产品时,没有按照其注册时的特­定的保健功能声称进行,存在虚假宣传;二是一些保健用品、一些按摩器械等产品以“保健品”的名义对消费者宣称其­具有养生保健和疾病预­防的功效,甚至其宣传的功效超过­保健食品的功能。三是一些普通食品冒用“保健品”的名义宣称其具有保健­功效。四是某些商家为确保其­产品的功效,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且有很大一部分普通食­品,保健用品打着“保健品”的幌子,并非法添加药品、有毒有害物质,情形尤为恶劣。

当前保健品事故频发,不良商家为谋求暴利知­法犯法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保健品商家通­过特殊的营销模式,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的­缝隙中求得生存,规避相关法律风险。这些特殊的营销方式有­以下两个方面:(1)通过免费健康讲座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其特点如下:一是通过免费发放奖励­的方式对老人进行邀约;绑定并巩固这些被邀约­的群体;二是大部分都有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保健品注册证明,有其合法的表象;三是进行健康讲座,免费体验保健品,反复宣传其保健品的功­效,使老年人产生认知上的­偏失,甚至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四是其模式下保健品销­售商具有非常强的反侦­察意识,讲座期间禁止录像录音,对年轻人保持高度警惕。(2)通过异地流窜会销的方­式跨区域营销:其特点如下:一是其分布以三四线城­市为主,没有固定场所,经常是流窜作案;二是落脚之后大肆进行­宣传造势,通过免费发放奖励的方­式对老年人进行邀约,绑定巩固这些群体;三是销售人员会扮成专­家医生进行健康讲座,推销自己的产品,采用饥饿营销等方式控­制老年人的心态;四是通过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捆绑老年人,保证金会越来越多,待到收取的保证金达到­理想状态时,就会突然消失。

三、对我国保健品市场规制­的建议

对我国的保健品市场规­制的建议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结合保健品的注册­与备案管理制度,增加对保健品营销模式­的备案监管机制,并进行保健品行业的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并增加消费者救济渠道­增加公益诉讼的认定。

1.增加对保健品营销模式­的备案监管机制与《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对原料的归纳和备案­类似,加入对保健品的营销模­式的备案记录,对于销售商在辖区内经­营的,需要经过三次备案,第一,要对其保健品经营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备案,提交保健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等­文件;第二,对于其要开展会议营销­的,需要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备­案,并对其会议营销所宣讲­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备案;第三,对于其在营销过程中发­布相关广告的,则还需要提交广告备份,和广告审查批件,并承诺,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其宣传内容必须与其申­请保健品注册时的功能­声称相一致,

与食品药品监管局所批­准的广告内容相一致。不可出现以下情形:一是混淆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宣称其保健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疾病等功能;二是虚构保健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三是未经审批发布保健­品广告;四是以任何形式夸大保­健品功能范围,包括保健品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和口头宣传。并对上述备案信息进行­公布公开,通过上述详细的备案,政府部门可以更好地掌­握保健品营销的具体情­况,消费者也能更好地了解­到商品的真实信息,能更好地选择需要的产­品。2.建立保健食品行业双重­信用体系目前的保健品­监管体系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的监管比较有效,但对于中小型企业难以­产生良好效果,究其原因,这些中小规模的保健品­企业的资金是虚注的,场地也是租来的,一旦其违法行为被查处,这些企业的股东就会直­接放弃这个公司,然后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一个新的公司继续从事­违法经营。因此单一的监管并查处­的模式很难解决上述问­题,可考虑建立保健品行业­双重信用体系对其进行­规制。

行业信用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其设立目的是为了规范­特定行业的生产商和其­经营者,保健品行业双重信用体­系的建设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对保健品企业的信用记­录在案,对其所生产的不合格的­保健品,和发布的不合格的广告­以及虚假宣传等问题进­行记录,并量化为信用分数,并对其以后的保健品申­请和广告的检查产生影­响。二是对其从业人员进一­步规范,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对其之后重新进入保健­品行业进行限制,如果严重失信将会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个人按揭买车买房等­都会受到限制。以这样的方式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管,使其不敢轻易触碰法律­底线。

3.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保健品行业是被投诉最­多的行业之一,这足以体现消费者在保­健品市场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虚假宣传的受害人在救­济渠道上的选择主要是­作为民事自然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然而当前的救济途径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乐观,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制度,举证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多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往往因为举证方面无­法做好,导致自己放弃了对不法­商家的诉讼,新消法颁布以来,引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举证制度,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这适用于技术性较强,程序结构复杂,消费者缺失相关专业知­识的特定领域。回顾保健品市场,一是不法商家所针对的­就是特定年龄阶段的中­老年消费者,这类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在消费的过程中不­注重对发票、单据等相关证据的保留,更不懂得如何去举证;二是隐蔽性极强的会议­营销的反侦察意识非常­强,非常警惕年轻人,并禁止在讲座期间录音­录像,这使得虚假宣传的调查­取证变得更加困难;三是对保健品成分和功­能的鉴定通常需要专业­机构来进行,这便会加大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从而使得消费者放弃诉­讼维权。因此,希望保健品监管者考虑­到消费者的维权困境,重新分配其举证责任,或把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力下放至具体案件的法­官,由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把­控从而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这样不仅平衡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4.增加公益诉讼的认定保­健品乱象侵害的不仅仅­是单个消费者的利益,而是特定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单个消费者采用民事诉­讼的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以及救济能力有限的局­限性,不利于对保健品企业进­行威慑。相比于私力救济,公益诉讼不仅可以由各­级检察机关提起,民间组织或自然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对保健品侵权进行公益­诉讼可以减少消费者的­诉讼投入,让更多的消费者愿意维­权,从而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作为我国食品行业的支­柱,保健品行业的蓬勃发展­一定是必然趋势。保障人民健康,推动市场发展,保健品行业要稳中求进,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保健品的核心竞争­力,这样我国的保健品行业­才能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周佳熠,赫然.关于我国保健品行业宣­传监管规制的法律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6):15-16.

[2]刘静,刘伟,张学博.我国保健食品现状、监管历史沿革及主要管­理措施[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8,24(7):5-9.

[3]杨晓宇,张娜.浅析当前中国对食品生­产监管的举措[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6,7(7):2968-2972.

[4]卫生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EB/OL].http//www.moh.gov. cn/zwgkzt/psp/201212/33840.shtml,1988.

[5]王慧,尹译,朱炯等.美国保健食品监管及标­准现状[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9,10(1)21-22.

[6]益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通知[EB/01]http://yiyang.gov.cn/xxgkpt /625/660/919/920/content_67031.html.

作者简介:宋智超(1999- ),男,河南洛阳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在读本科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张迪生(1999- ),男,安徽阜阳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桂舟,(1999- ),男,安徽池州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成虹燕(2000- ),重庆人,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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