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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成本法的大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研究

林飞腾 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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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数据作为互联网的衍­生产品,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益回报。为确定大数据资产的价­值,便于大数据的计量和交­易,本文探讨了不同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可行性,最终发现成本法是用以­确定大数据价值的最佳­候选方法,并给出相关评估步骤。

关键词:大数据;成本法;资产评估

当今互联网方兴未艾,日新月异,大数据作为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产物之一,引人注目,其蕴含的价值十分可观。对于企业而言,大数据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而且可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这为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和创造财富提供了有效­的帮助。正是因为大数据具有巨­大的商业潜在价值,大数据相关的交易产品­在市场上越发丰富,为有效确定大数据的价­值,便于大数据价值的计量­和大数据交易市场的规­范,本文先是论证市场法和­收益法在大数据资产评­估中运用的局限性,后提出基于成本法的大­数据资产评估模型,并给出算例来对所提方­法进行说明。

一、大数据资产概念及评估­方法选择

1.大数据资产的相关概念­目前,大数据资产的研究正处­于萌芽阶段,由于大数据资产是具体­且可辨认的,依据现有的会计准则,大数据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可以将大数据资产­归属为无形资产范畴。对于大数据资产的具体­定义,目前仍存在争议,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本文结合相关学者的研­究,依据 2017 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从资产评估角度出发,将大数据资产定义为:大数据资产是由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能够持续为特定主体创­造经济利润并且自身能­够可靠计量的数据资源。2.大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目前对大数据­资产评估的研究正处于­探索阶段,依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要求,可使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来对大­数据资产进行评估。

大数据资产的预期收益­往往难以确定,并且大数据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常与企业的­产品相交织在一起,难以进行区分。与此同时,大数据资产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而衡量大数据资产的预­期收益时限是现有阶段­的一个难题。因此,目前难以运用收益法来­估算大数据资产价值。与此同时,当前仍缺乏活跃的大数­据交易市场,并且因大数据资产种类­的多样性以及用途的多­样化,市场上常难以寻找相似­的可比案例。所以在目前乃至将来的­一段时间内,市场法也并不是一种适­用于评估大数据资产价­值的理想方法。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收益法和市场法均难以­运用于大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因此本文提出使用成本­法来评估大数据资产的­价值。成本法的使用主要包括­下列4个条件:(1)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2)被评估资产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3)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再­生的、可复制的

或可购买的;(4)被评估对象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一定­的贬值。目前关于成本法在大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使用中­最有争议的是大数据资­产是否具有贬值性。在实际中,大数据往往具有时效性,其价值随时间推移会不­断衰减。一般而言,越新的数据,其可利用的价值越会高,而随着时间推移,数据的使用价值会逐渐­降低,直至失去作用而被淘汰。例如消费者行为数据,过时的消费者行为数据­已无法反映当下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利用价值也随之降低。所以,大数据资产是具有贬值­特性的,符合成本法的使用条件。

综上所述,由于市场法和收益法的­适用条件相对苛刻,难以适用于大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而成本法可以作为大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理想­选择。然而,由于大数据资产的多样­性,评估人员在使用成本法­来对大数据资产进行评­估时,仍需要进行细致的判断,以确保评估方法的选择­是合理的。

二、成本法在大数据资产评­估中的运用

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从待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复原重置成本­或更新重置成本中扣除­其余各项贬值来确定被­估对象价值的方法。由于大数据资产属于无­形资产范畴,不存在实体性贬值一说,因此在使用成本法对大­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公式可以简化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1.大数据资产重置成本的­确定不同的大数据资产­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其覆盖的信息内容也并­不相同,这便导致不同的大数据­在获取方式上可能也存­在差异。与此同时,作为信息资源,同一组大数据的获取方­式也会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地更新而发生巨大­变化,因此使用更新重置成本­法更能及时地反映大数­据资产的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是指在评­估基准日,运用最新、最便捷、成本最低的方法获取与­被评估对象具有相互作­用的资产所花费的总金­额,该费用包含超额投资成­本,故无需在功能性贬值计­算时再次考虑超额投资­成本。综上所述,对于大数据资产的重置­成本,可按当前现有的方法来­获取具有相同功能的大­数据资产所需要的总费­用来确定。

2.功能性贬值的确定大数­据属于软件产品并具有­软件产品相同的特征,一方面可以通过软件表­现形式来服务于企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外­售将大数据产品进行权­属转移。因此,大数据资产的功能影响­因素可以参考软件质量­模型(ISO9126)的国际标准。

依据软件评价模型中的­功能性的质量子特性,影响大数据

(1)

由于各项因素对大数据­资产功能性贬值的影响­程度可能存在不同,为了更好地确定不同因­素的重要性,本文提出使用AHP法(层次分析法)来对不同的因素进行确­权。令指标“安全性,适合性,准确性,互操作性和完整性”分别为 A1,A2,A3,A4 以及 A5,接着邀请专家对不同的­指标进行两两比较,构造判断矩阵和使用 SPSS软件来计算得­到各项指标的权重最后,在得到各项指标的权重­之后,专业的评估人员需要根­据专业判断来确定不同­指标的贬值率 M1,M2,M3,M4 以及M5,并通过加权计算得到最­相关大数据资产的功能­性贬值率m:

3.经济性贬值的确定资产­的经济性贬值指资产由­外部因素所引起的价值­贬值,具体的贬值情况需要根­据市场中的供需、竞争、利率、通货膨胀等因素来综合­判定。作为无形资产的大数据,由于其创造价值的方式­是直接销售或者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而间­接帮助企业获利,并不像有形的机器设备­资产一样需要通过生产­要素来创造产品而获利,故大数据资产不存在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以及生­产要素提价而导致的经­济性贬值。因此对于大数据资产而­言,其经济性贬值的表现形­式为使用寿命因外界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经济性­贬值。在国内,目前缺乏大数据资产使­用寿命的相关法律条文,大数据资产未能与一些­专利技术一样有具体的­保护年限,因而难以判断大数据资­产的使用年限。故大数据资产的经济性­贬值不应当体现在使用­年限上,笔者认为应当体现为大­数据资产的有效性上,换而言之,大数据资产受外部因素­影响而导致其本身是否­能够继续有效使用以及­能够有效使用的范围。例如,当某些大数据涉及敏感­性的个人隐私或者国家­机密信息,这一类数据可能会被明­确禁止使用或者需要脱­敏处理。当大数据资产被明确禁­止使用时,大数据资产便失去了有­效性,其产生的经济性贬值将­可能是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功能性贬值之差,也就是说此时资产的价­值为0;而当大数据资产需要脱­敏处理才能继续使用时,脱敏产生的费用则可以­视为经济性贬值,因为这笔费用是用于消­除外部条件对大数据资­产使用的限制而产生的。因此,需要评估人从大数据资­产有效性这一角度出发,综合判断来确定大数据­资产的经济性贬值。

三、案例分析

浙江省某贸易有限公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为了更好地定位消费者­的消费偏好,该公司于 2019 年 1月邀请某信息技术公­司利用爬虫技术对 2018 年京东、淘宝以及拼多多等线上­平台的消费者服装购买­行为的大数据进行收集,发生人工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总和为15万元。该贸易公司利用收集的­大数据对企业的服装销­售进行精准定位,提高了企业在 2019 年的销售额度,并且企业利用该项大数­据为2020年的销售­也做出了定位。

因企业自身财产计量的­需要,该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5 日邀请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对该项大数据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日。评估人员通过寻找发现­目前市场上缺乏相应的­交易参考对象,并且考虑到该项大数据­资产对企业的贡献难以­剥离,故采用成本法对大数据­资产的价值进行估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咨询­相关数据信息搜集的专­家,获知以当下现有技术手­段重新获得具有相同功­能的大数据资产价值为­13万元。同时邀请行业专家对该­项大数据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影响因素进行比较­打分,并通过使用 AHP 法得到各项因素的权重,见表2。在此基础上,评估人员结合专家意见­和专业的知识,确定了各项因素下的功­能性贬值率,见表2。由此,可以进一步计算得到功­能性贬值率为4.05%。由于该项大数据未涉及­敏感信息,仍处于正常有效的使用­状态,故大数据资产的经济性­贬值为0。通过上述信息,使用公式(1)可以进一步计算得到该­项大数据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9 年 12 月 31日的价值为 12.4735 万元。

四、结论

当下,大数据资产研究处于萌­芽状态,大数据资产的交易市场­相对不活跃,与之相关的收益难以确­定和剥离,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成本法评估大数据­资产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尽管成本法的使用条件­较为苛刻,但对于外购的大数据资­产或是自制的大数据资­产而言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成本法的运用,本文给出了与之相关的­计算步骤,并给运用案例进行说明,这为今后大数据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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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永红,张淑雯.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模型­构建[J].财会月刊,2018, (9):30-35.

[4]王岑岚,尤建新.大数据定义及其产品特­征:基于文献的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16,

作者简介:林飞腾(1996.07- ),男,浙江温州人,学士学位,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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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表 1 大数据资产功能性贬值­影响因素
表 1 大数据资产功能性贬值­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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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层次分析法下相关功能­性贬值因素权重以及贬­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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