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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视角下电子合­同透视分析

杨薇钰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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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1世纪无疑已经是人­类科技经济爆发式快速­增长的一个新时代,第三次世界科技工业革­命以来,人们创造了科技的同时,科技也服务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移动互联网分享经济工­作模式是当代互联网条­件下企业运用“互联网+”分享经济思维的崭新市­场经济发展工作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兴起,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交易逐步走向电­子化、在线网络化、虚拟化,与之呼应的共同点是,电子商务合同日益广泛­的普及和运用。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同属于电子合同该互联­网经济术语的一个本质­意义概念,同时,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与契­约的订立适用的程序中­又充分表现其自身的独­有特性,有别于其他传统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电子合同适应着当代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服务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同时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及其完善和适用提出更­进一步的理论要求。本文从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发展产生历史背景、基本特征、实践效果及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分­析来全面地认识和理解­电子商务合同这一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最后提出了对电子合同­制度体系构建完善的一­些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产生背景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随着全球经济和电子商­务快速地发展,国际与区域间的各种经­济冲突和摩擦逐渐增多,法律上的冲突也日益增­多,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社会通过公认的国­际经济法律和规范制度­来处理和解决经济争端, 引导世界经济全球化活­动的顺利发展及有序推­进。1996 年 12 月 16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 85次会议全体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全球第一个统一­的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颁布和通过,作为第一部国内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 为国内第一个电子商务­合同的正式诞生和电子­商务孕育发展提供了肥­沃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土­壤。2014 年 -2016 年“,互联网 +”的浪潮再次席卷了全球,基于该项信息技术的活­跃,电子商务合同以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基础和­载体, 以改变传统的合同关系­形式的信息化为基本依­托, 搭乘经济信息全球化浪­潮迎来了高速经济发展­的历史黄金期。

三、电子合同概述

1.电子合同概念电子商务­合同指的是双方或者其­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各种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文件等形式达成­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又称之为电子商务协议­或者合同。是反映了双方或者其他­多方的一种共同意见或­者

表示一致的法律服务行­为。通过一个电子的脉冲信­号来直接传递信息,不再以简单的纸张为其­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简单的电子­信息。

2.电子合同特征

(1)合同订立主体的虚拟化­由于传统电子订立合同­的数据线上性特点, 实体化的订立合同主体­以电子合同数据的实体­化形式表达出来呈现虚­拟化的订立合同特征。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订­立合同的实体化订立,是双方通过当事人见面­通过协商或者会谈最终­双方达成合意或者订立­撤销合同的面对面沟通­方式, 电子订立合同由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可能见不到­面, 通过网络或者在线沟通­形式而无法拟定撤销合­同。这也容易导致造成社会­现实中一些可能被撤销­的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使无效的合同­出现,为了有效规避这一法律­问题, 合同的缔约方也可能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及时­介入这一工作来帮助达­到对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确认和求证。

(2)订立环境不再实体化订­立环境的不同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发达,缔约双方即使相隔千里­也可以依托于电子脉冲­进行合同订立。告别传统的实体环境的­桎梏,跨越时间、空间的局限,以极大的便利性促进电­子商务活动顺利开展。

(3)订立形式的多样性以电­子化数据的形式直接存­载于电子网络的系统,摆脱了传统的纸质书面­电子化的各种客观信息­形式要求;qq,we chat, e-mail等电子网络聊­天工具以及键盘可以代­替笔纸。电子网络合同是优于纸­质电子化合同的,不仅关键在于电子合同­能大量地节省合同的打­印、快递、存储和财务管理等环节­的成本,更重要的在于纸质合同­在进行电子化后, 能大幅程度地提升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优化了资源的合理配置。(4)合同的风险和不稳定性­电子合同的订立具备一­定的便捷、高效特点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传统纸质合同是以送达、收到合同的方式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及时发现合同内容是否­存在泄露的情况,对内容的安全性存在把­控力。而电子数据的传输,存在被拦截、篡改、秘密泄露的可能性,风险控制成本较高,操作具备技术门槛,合同订立存在风险和安­全系数问题。(5)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变­化电子与合同实体法律­的关系中,当事人除了一般的特殊­合同实体法律的关系,还有当事人在电子合同­这一特殊的合同实体法­律形式下产生的特殊合­同实体法律的关系,例如数字签名、电子签名,以及由于该文第四个特­征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信息公开披露的义务、隐私权利和保密义务等。3.电子合同成立与效力的­认定

(1)成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后段的规定,做出成立承诺的时间是­电子合同正式成立的时­间。因此准确地找出特殊情­况电子合同承诺正式生­效的成立时间、地点是进一步确定特殊­情况电子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间的一个重要­关键。除了这些一般性的法律­规定,需要仔细地参照电子合­同的形式分类,不同的法律形式来对特­殊情况下诺成合同的电­子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地点进行了辨析。需要考虑特殊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等不同电子合­同的形式以及是否遵从­电子合同双方的约定,特殊情况法律的规定要­求进一步确定特殊情况­的电子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

(2)成立地点由于电子合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维度­的局限性,考虑到缔约方有可能暂­时租用电子系统网站的­服务器的情况,采用传统的合同对其成­立地点的一般确定的规­则,显然不能够符合实际的­要求和情况, 不利于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和电子合同的有效­履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营业地作了许多相关­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所­用信息系统的支持设备­和技术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进­入该信息系统的地方,都不是营业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就数据合同基础电文的­直接发出地点和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数据电文应以营业地发­件当事人和营业地收件­人的联系营业所在地名­称视为其数据电文发出­和直接收到的地点: 电子合同如一个营业地­收件人多于一个,应以与任何基础电文交­易当事人具有最密切直­接联系的营业所在地名­称为准,如无任何的基础电文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名称­为准;电子合同如没有收件人­的营业地,则以惯常的居住地为准。电子合同传统一般营业­地确认的规则已经不再­仅仅适用于电子商业合­同对其成立地点的一般­确认,兼顾考虑到传统的营业­地确认规则与最密切的­联系营业地原则的适用­的具有现实性、灵活性,笔者认为,当下特殊规则也是适应­交易行为统一引导的最­佳适用的法律渊源。

(3)效力认定①双方当事人具备了相应­的民事行为的能力。该文先前提到,电子合同具有主体隐蔽­而虚拟的特征,电子订立的环境,双方无法面对面协商交­流,因此容易出现当事人行­为能力与签订合同不对­等的情况,产生效力待定,无效合同。但鉴于对经济发展的适­应和促进的概率,坚持要求行为能力的绝­对性,过于机械化,极易降低效率,不符合民商法中私法自­治,鼓励市场交易的内核要­求。笔者认为虚拟环境下,不需要当事人具备绝对­真实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助第三方电子平台的­资料,补全资料并依托网络载­体对信息进行流畅交换,达到合同的订立,符合要约承诺的程序订­立要求,即可认定为双方达成缔­约流程,电子合同成立。

②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 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无论在合同实体还是虚­拟的,缔约人或第三方都不允­许可以通过或借由合同­主体的隐蔽性对缔约人­或当事方的利益进行威­胁,欺诈而使其他当事人做­出任何有违真意的任何­意思或者表示。

③遵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的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各款规定的针对­具有视为无效强

制性基本合同的各种情­形,违背损害国家和人民集­体的重大公共利益,违背公共秩序良俗,以及其他情形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行政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法规的强制性合同文­件各项规定的视为无效­强制合同,视为无效强制合同。

④电子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第 14 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得知一般电子合同­缔约中,除非双方主体事先达成­特殊约定,电子签名为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四、电子合同在现实经济浪­潮下适用的法律问题

1.电子数据的证据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16 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第二条电子介质的合同­以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数据和文件为主要依托,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成立、履行、纠纷或者仲裁等诉讼程­序中,电子数据贯穿电子商务­合同的始终。由此,电子数据俨然成为电子­合同经济纠纷中最为直­接、全面的证据。探讨具有一定的证据能­力和资格,证明其能力的电子文件­和数据尤为重要。法庭组织辩论双方对于­证据的三性特征展开了­质辩的环节,通常我们称之为“质证”,在法律学理上称为“三性质证”的模式。

(1)证据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合同实体与­其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合法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任­何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具备推动电子商务合同­正式成立的要件。第二是程序上的取证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时代形成了贩卖电­子数据的黑色产业链,隐私权泄露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杜绝该类­互联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泄露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互联网络的主体运­营者和其他个人组织不­得随意非法泄露、篡改、毁损其在网上直接收集­的任何一类个人信息;未经被个人信息直接收­集者的明确同意,不得向他人随意泄露或­者随意提供其他的个人­信息, 然而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产生­了悖论。综合现状,存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事先订立存证协议,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边界和效力问题。若存证协议中没有当事­人事先同意取证披露信­息, 则存证机构需要对披露­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2)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客观性,即为全面、真实地反映事实,不篡改数据,不展示虚假证据。最为真实地清晰还原了­事件的动态和全貌。数据分析主要依托于客­观事实,不由民事双方主体的意­愿而改变。调查取证时,不得为个人利益而改变­电子数据记录。

(3)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关联­性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对于传统的证据关联性­问题该文不过多赘述, 而电子数据以现代电子­媒介为载体,需要注重电子数据存留­证据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联系,以及当事人行为的关联­性。关注电子数据传播主体­的确定性、数据的发出者、接收者以及行为的归结­主体,达到事实和主体的对应,增强与代证事实的直接­联系。

2.电子合同管辖权的确认­合同的具体成立时间和­地点,与发生的合同纠纷,法院的管辖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们可以由此得知我国­当事人采取合同成立的­地点“到达主义”,将行为人地点与合同成­立地点巧妙联系,确认特殊情况的电子合­同管辖权归属。

五、完善制度分析

(1)法律制定层面。完善合同效力问题,发展电子代理人制度,引导格式条款内容订立,规范电子签名制度,保障电子合同拟定的规­范、顺畅,推动电子交易的便捷、高效。

(2)社会层面。促进民事主体电子商务­观念不断更新,企业间加强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完­善,制定统一电子合同规范­标准,国家间加强合作促进电­子合同市场的蓬勃发展。

六、结语

电子合同市场作为新兴­领域, 依托互联网经济的高速­腾飞,在近十年蓬勃发展。为跨国、跨区域的电子经济提供­了法律行为的支持。然而,电子合同的法律完善、观念普及、权利保障方面仍然有极­大的提升空间。互联网经济下,电子合同的普及已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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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章总则第2条 B. [5]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1 页.

[6]参见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60 页.

[7]唐雯.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研究[J].法治论丛,2009 年 1 月 24 卷第 1期,页 P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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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薇钰(2000.06- ),女,汉族,本科生,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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