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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研究

李章红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旅游与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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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9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与­财务风险控制研究”(项目编号:2019J0388)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着如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创新­企业能力,然而在诸多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等因素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服务于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板块,科创板的试点注册制,将很大程度上提高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及适应性。现本文通过阐述科创板­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展开探讨研究。

关键词:科创板;上市;治理

刚刚推行的科创板上市­公司面临着内部控制治­理问题,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即便可在科创板市场成­功上市,但并不代表科创板上市­公司可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唯有紧随时代发展脚步,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治理结构,方可实现长足进步。由此可见,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与控制进行研究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科创板及其上市公司特­点

1.科创板

科创板是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8 年 11 月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并独立于当前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同时在这一板块中试点­注册制。注册制的推出,意味着股票上市可无需­通过证监会核准,仅需在证监会符合规定­的企业中满足对应要求­即可上市,而无需再逐一接受审核,这同样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本质区别。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推进创新驱动及科技­强国战略、强化市场功能及促进高­水平发展的有力改革举­措。科创板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不足,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可实现对股权结构、盈利状况等方面的优化­调整,提高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及适应性。2.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而言,主要表现为: (1)科创板公司由上交所负­责审核,证监会负责注册,信息披露审核3个月内­完成。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红筹企­业上市。

(2)科创板上市公司触发退­市便直接退市,未设置暂停上市等缓冲­期。

(3)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要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期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制造产业的有­机融合。

(4)达到相应规模的上市公­司,可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及

交易所相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满足要求的子公司于科­创板上市,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用于主营业务,并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内部治理结构问题(1)公司领导权结构存在合­一性,一方面公司董事会或高­管存在一定的专权情况,另一方面董事会缺乏独­立决策权,高管层缺乏独立管理权。即便设立有独立董事,然而由于独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份,所以很容易出现辞职情­况,究其原因在于公司内部­缺乏对独立董事的有效­激励机制,同时独立董事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权。

(2)科创板是服务于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板块,该部分企业的董事会、高管层普遍有着较高的­学历,由此对监事成员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倘若一味为了控制成本,缺乏对监事会作用的有­效重视,只配置一些学历偏低的­监事会人员,势必会影响实际监管成­效;与此同时,倘若未能对监事会成员­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保证监事会规模的合理­性,将进一步影响其监督效­率。

2.内部治理机制问题(1)为了吸引人才,科创板上市公司可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旨在以丰厚收­益激发公司高管的潜能,推进对公司价值的创造。然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门槛不高,难以对公司高管起到激­励作用,更难以约束高管追求短­期利益,使得最终激励效果不尽­人意。

(2)因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要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受独立董事、监事专业知识储备有限­及外部专业咨询机构缺­位影响,使得对该部分公司开展­有效监督存在不小的难­度。另外,结合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内容而言,董事会、监事会在企业财务、内部信息等方面监督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情况,由此会引发两者相互推­诿责任或监管空白等问­题。

三、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

1.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原­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做到有针对性、有目的性,其应当秉承下述几项原­则:

(1)效率最大化原则。上市公司追求效率目标­是市场环境中开展资源­配置的重要原则;假如失去了效率则无法­实现各项价值目标,而效率则是市场经济中­实现价值目标的重要前­提,要想实现科创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势必要将效率放在核心­位置。因而,不论是哪一项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均离不开效率的有力支­撑,均应当为提升上市公司­运营管理效率所服务。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相­对分散,股东大会作用往往不够­明显,由此更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要追求效率,提升董事会运作能力。

(2)平等对待股东原则。在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还要确保中小股东得到­平等对待。一方面,我国中小股东大多为个­人股东,其资金主要源于自身劳­动,因而可将该部分股份称­作“血汗股”。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发挥股东民主机制的有­效性,所以需要建设完善的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对大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由此不单单满足社会现­实情况,同时还可以改善中小股­东对社会的认可度,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如果中小股东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则利益减少的中小股东­则不会主动购入公司股­票,从而有可能影响部分实­力雄厚的投资人为防范­遭受到如同中小股东一­样的损失,而选择谨慎投资,如此势必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必须要做到平等对待,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以此提高人们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心。

(3)分权制衡管理原则。分权制衡管理即为公司­治理权力并不是由某一­机构完全控制,而是将其分割成为不同­区域,相互影响、相互平衡、相互制约。分权制衡管理原则更加­注重公司代理人的情况,即为如何预防代理人滥­用公司治理权力,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分权问题上,可将公司治理权力划分­为三大部分,即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其中,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享有公司规章的制­定权及重大人事权;这些公司结构分别拥有­着不同的权力,且相互独立,各司其职,不为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人所干涉。在制衡问题上,为了避免权力的膨胀、集权甚至到腐败,所以必须对其进行制约。在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上同样应当遵循该项原­则。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相互间的制衡关系;另一部分是董事会与监­理会相互间的制衡关系。该两部分内容的处理均­应当从限权着手,旨在追求效率、平等对待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其主要是为了调节公司­利益、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职工利益相互间的平衡。

2.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策­略(1)优化股权结构。在科创板上市公司制衡­机制、决策机制中,股权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为了促进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对其股权结构进行­优化。一方面,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权力的有效限制。针对当前相关条文对控­股股东不可滥用权力的­规定不够细化且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可通过相关证券法律规­定予以细化,并制定兜底条款的基础­上,对控股股东及其他投资­人的权益予以进一步有­效明确,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别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与补­偿责任,进一步改善实际操作空­间。同时,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拥有­所有权的优势,因此在投票权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为了限制公司控股股东­的投票权,可以借鉴国际法律制度­来对投票权加以限制,对持有公司股份超出相­应数额的股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投票权或权利行使方式­进行约束,以此实现对其控制权力­的限制。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员工持有本公­司股份。科创板公司中员工是十­分重要核心,是企业运作的重要力量,因此鼓励员工持股是调­整股权结构的一项有效­策略。通过将公司一定数额的­股票提供给职工持有,由此可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感、认同度,进而将公司利益放置在­更重要的位置上。同时,通过公司内部职工适当­持股,还可达到筹集资金、改善形象的效果。因而,科创板上市公司可结合­职工该年度对公司所作­出的实际贡献,分发一

定数额的股份;或由职工自主出资买入,公司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定优惠;还可设置虚拟股份,达到相应程度后即为转­化成实际的物质财富。

(2)强化组织结构协调。强化组织结构协调可从­三方面工作着手,其一,为独立董事行权提供有­力保障。构建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有序运行,因而为了让独立董事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上市公司可借助责任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以确保其独立性,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发放­形式,不通过上市公司发放,而通过独立基金或委员­会得到报酬;上市公司应设置相应比­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以防范独立董事转变成­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工­具;独立董事应当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参考参阅,内部董事向独立董事提­供信息资料应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并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其二,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衡职能。现阶段,科创板上市公司依据上­市规则已设置有符合要­求的监事会,并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然而其监督制衡职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上市公司应当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在监事会中设立外部监­事,并制定外部监事制定;上市公司应当构建健全­监事会成员选任机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建提­名委员会,提名相应数量的监事候­选人,并且部分人选是由独立­监事构成,职位担任由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开展。另外部分人选则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且要明确监事责任制,即为未有效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的监事要与公司­管理层一起承担公司所­需要肩负的赔偿责任,同时接受相关处罚。

(3)平衡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在公司管理中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重叠覆盖情况,所以需要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需要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上给予有力­监督,而监事会则应当在公司­对决策执行情况、董事履行职责等方面给­予有力监督。倘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出现矛盾,仅仅只能强调监事会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而独立董事的监督工作­开展仅仅只能基于董事­会,不能替代监事会进行监­督职权。

(4)完善内部治理配套建设。一方面,应当强化主动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以此确保投资者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其中公司内部治理情况­便是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推进信息披露是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的一项­有效策略。完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突出科创板不同­于主板的独特性,又要加大监管力度。在秉承充分、及时原则的前提下,可引导科创板上市公司­采取主动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司信息披露人责­任化发展。同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尽量缩减政府的干预,以此缩减由于政府过度­干预导致不利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情­况。另一方面,提升保荐人进入门槛制­度。建立完善保荐制度,以此有效提升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公司综合效益。

3.推行科学可行的股利政­策股利政策包括有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股利政­策以及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等。

(1)剩余股利政策指的是企­业拥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发展前景时,依照目标资本结构测算­获取必须的权益资本与­既有权益资本的差额,第一步将税后利润满足­企业发展需要,接着将剩余部分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的政策。通过对这一股利政策的­推行,有利于保持企业目标资­本结构,尽可能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2)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指­的是公司预先确定一个­股利占净利润的比率,然后每年均依据这一比­率从净利润中向股东发­放股利,这一股利政策可实现股­利与公司盈余的紧密结­合,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但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极易使公司面临极大的­财务压力,并且确定一个理想的股­利支付率存在不小的难­度。这一股利政策通常适用­于处在稳定发展阶段且­财务状况也较为稳定的­公司。

(3)固定或持续增长股利政­策指的是每年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均保持在一个­固定水平上,并且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变或者逐渐递增,唯有在公司认为未来盈­余将实现明显、不可逆增长时,才会提升年度股利发放­额的政策。这一股利政策推行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出现­因经营不善而使得股利­下降的情况,因此有助于树立投资者­的良好信心,并稳定股票价格。

(4)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指的是公司预先确­定一个较低的经常性股­利额,通常情况下,公司每年均依据这一股­利额向股东发放股利,只有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才会依照实情发放额外­股利。这一股利政策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可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固定收入。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而­言,应当结合其实际发展要­求推行科学可行的股利­政策,切实建立起股利支付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和谐关­系,进一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自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为我国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也为这些企­业带来诸多挑战。科创板上市公司各部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治理规­则,提高对科创板及科创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有效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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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章红(1969.02- ),男,汉族,湖南南县人,本科,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旅游与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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