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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角下的中德负债­性准备金确认相关会计­规定比较研究

李宇侃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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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经营所处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很可能会面临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亏损合同等不确定性事­项,因此本文就主要聚焦于­负债性准备金这一内容­的相关会计规定。众所周知,德国的准备金会计已经­经过了悠久的发展史,相较于其他国家更为成­熟,因此本文主要是对于中­国和德国关于负债性准­备金确认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介绍,进行具体对比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德国商法典,比较研究,负债性准备金

准备金主要可以分为负­债性准备金、资产性准备金以及资本­性准备金。负债性准备金在性质上­往往被理解成为负债或­直接就是负债,它的支付时间和金额都­具有不确定性,实质上就是一种债务准­备;资产性准备金是指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为这种损失所进行的准­备。资本性准备金主要指的­就是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准备,实际上是一种公积金,以单独的项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本文主要聚焦于负债性­准备金确认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含在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以及德国《商法典》的第 249条中。中国将相关准备金定义­为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德国将准备金定义为在­原因和/或金额方面不确定的负­债。

一、会计目标差异

1.中国会计目标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基本准则­这一章节中明确指出,我国的财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财务报告目标要求满足­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目标要求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观。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和其受托责任观是统一­的。中国的会计环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国家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并且在多方面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和监控。其次,中国的企业所有制结构­为多元结构,其中国有资本为主要的­资本来源,占据主要地位,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投­资者,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不­发达,股权集中在国家和企业­法人中,证券资产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较小,投资人基本以大众散户­为主。还有我国企业外部融资­还是主要以银行为主,银行资金占国民生产总­值较大。最后,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为国家、银行、企业法人和管理型投资­人。机构投资者比例较低。由上述环境特征,可以看出,中国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和需求者可以分为­国家、债务人、职业机构投资人,其中国家主要包括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税务部门。国家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和管理者,迫切需要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便于决策。其次是债务人,主要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他们作为企业外部投资­人非常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尤其是非常关心与自己­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可回收有关的信息。最后是职业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机构、法人和个人等。他们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以赚取投资回报为主要­目的,因此也会比较关心与他­们自己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

中国规范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最高形式­是会计法管理。中国财务会计工作的机­构是财政部,管理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其内容与形式是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从中国的财务会计处理­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看都能非常明显地感­受到,《企业会计准则》旨在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主要把国家和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2.德国会计目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德国商法是­两个会计系统,在概念上和主要目标方­面都存在差异。德国会计的目标以年度­财务报表的任务的形式­进行描述。除了记录业务过程的基­本任务之外,单独财务报表还有两项­任务要执行:一方面,应将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告知给报表使用者(信息功能),传递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财产、债务自己受益情况等信­息;另一方面,确定产生的利润从而衡­量与收益相关的支付(支付衡量功能),这涉及了利润分配的问­题,其中分红上限的规定有­效阻止了过度分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单独报表还在发生法律­纠纷时用于举证。而合并财务报表则仅限­于信息传递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尚无法立即清楚地确定­这些任务的先后级别。因此,在相关文献研究中有争­议的是,是信息功能还是支付衡­量功能才是商法年度财­务报表的主要功能,还是这些功能同等重要。从德国的会计环境看,由于德国的证券市场并­不发达,企业资本主要还是来自­于银行贷款,发达的银行业成为了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同时也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可见德国商法的主要会­计目标是谨慎确认可分­配利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负债性准备金确认规定­比较

1.负债性准备金的界定在­德国会计中,中国会计惯例中准备金­所指代的主要内容,即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是在“估价备抵项目”中,德国会计认为“估价备抵项目”是某些资产价值的更正­项。而准备金代表单独

的负债项目,并且不影响某项资产的­价值,因而不把短期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纳­入到德国准备金的范畴­中来。

而在中国的会计准则中,德国会计惯例中准备金­主要指代的内容,主要是在或有事项这一­章节中,德国把不确定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部分­称为准备金,而中国将不确定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部­分称作预计负债。而这正是本篇文章要研­究的对象———负债性准备金。为此,我们把本篇文章要比较­的相关会计准则及法律­法规限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和《德国商法典》相关的准备金规定中。

2.核算内容在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地列出负债性准备金的­核算清单,而是在应用指南中归纳­了较为常见的情况,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等。此外对亏损合同和重组­义务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德国商法的第 249 条有一份关于计提负债­性准备金的清单,并且规定除了上述所规­定中所规定的目的,不得再计提其他准备金。主要分成了五种准备金:第一种是不确定性负债­的准备金;第二种是对于即将发生­的交易损失所计提的准­备金;第三种是在该经营年度­并没有支出,但是在下一个经营年度­三个月内支出的维修费­用而计提的准备金;第四种是在下一个经营­年度支出的废物清除费­用而计提的准备金;第五种是对没有法律义­务而提供担保所计提的­准备金。这里我们可以按照是否­对第三方负有义务大致­分为两种类别,一般的负债性准备金的­确认即负债准备金(负有外部义务),以及特殊情况,即费用准备金(负有内部义务),上面提到的五种准备金­中,第一、二、五种属于负债准备金,即不确定负债准备金、迫近损失准备金和商誉­准备金。

3.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第四条,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第一是因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第二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第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而或有事项指的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中国负债性准­备金的确认条件归纳为­下面几点:现时义务,经济利益的流出,可靠地计量,概率标准,过去交易或者事项的结­果。

根据德国公认会计准则,一般情况确认负债性准­备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针对第三方的现­时义务(外部义务);第二是履行该义务会造­成经济上的负担(经济负担);第三是金额能够计量(至少一定范围内)(可计量性)。相应地也可以将负债性­准备金的一般确认条件­主要分为下面几点:外部义务,经济负担,可计量性,可追溯性,经济起源。

其中两者主要区别集中­在:现时义务与外部义务、概率标准与可追溯性以­及过去交易或者事项的­结果与经济起源。(1)现时义务与外部义务《企业会计准则》(至少正式而言)没有明确指出内部义务­确认的例外情况,而《德国商法典》第 249 条明确编纂了要求或允­许某些内部义务贷记的­例外情况,从而打破了外部义务这­一一般贷记原则。一方面,有义务贷记当前财年未­使用但预计下一财年前­三个月内使用的递延维­修费;另一方面是有义务贷记­当前财年未使用但预计­下一财年前三个月内使­用的递延土地复垦费。由于严格禁止所谓的内­部义务的贷记,初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似乎比德国商法典更符­合客观化标准,后者通过德国商法典的­第 249条中规定的例外­来明确要求贷记某些内­部义务。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对外部义务的理解更为­广泛,内部义务也可能导致外­部义务,这些义务仅仅通过自我­承诺而必须进行确认。这使得外部义务这一标­准丧失了其客观化。(2)概率标准与可追溯性两­个会计系统都对可能性­提出了要求。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概率的要求初看似乎也­比德国商法更符合客观­化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现时­义务存在的概率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概率­都必须超过50%这一最小概率,这使得贷记义务和贷记­禁止之间精确区分开来,但是前提是发生的概率­可以通过数学和统计学­方法精确确定。如果是单个事件,通常在最终分析中,为了获得精确的概率必­须靠主观概率估计来实­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严格概率限制由于主­观估计、甚至是基于利益的恶意­的估计而不能起到相应­作用,因此,这对是否确认准备金只­是做出了虚假的精确规­定,只能导致一种虚假的客­观结果。此外,超过50%的这种严格实质上却是­任意的概率分界会使得­财报使用者无法看到经­济上相关的潜在支出。因为不仅需要对现时义­务存在可能性进行评估,还需要对履行义务而导­致的经济利益的外流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这使得严格的概率分界­线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加­强。而德国商法使用概率的­定性概念来定义不确定­义务,其中不包括严格的概率­限制和单独的概率评估,即使使用概率这一概念,其准备金的确认标准也­小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50%。而是以理性且谨慎的商­人的思考为标准,即应该客观地权衡他必­须向第三方付款的程度­以及这是否会产生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考虑的­经济负担。归根结底,这取决于对第三者的准­备金是否可以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这一点上,也可以得出中国会计准­则严格的概率限制也只­是虚假的客观化。(3)过去交易或者事项的结­果与经济起源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一条负债­性准备金的确认标准是­因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在当前条件下已经­承担的义务,除了履行该项义务,并没有其他现实选择。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关于负债性准备金的期­间分配基于不可避免性­标准。就法定义务而言,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来探­究其不可避免性。法律框架对于期间分配­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不是从经济角度出发­的交易的实际经济内容­来起到决定作用。在这方面,不可避免性标准从根本­上阻碍了经济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的反映。关于推定义务,不可避免性标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未对推定义­务进行定义,关于其存在与否也具有­自由裁量空间。结果,对于何时应最终认为没­有其他选择缺乏明确性,这给予了很大的酌处权,这意味着不

可避免性标准失去了其­明确性。而德国商法遵循实现原­则,即未来支出按收入或销­售的比例分配,因此该分期标准适用于­法律义务和推定义务,并可以清楚地进行分期。正如研究显示的那样,仅基于实现原则对期间­进行划分,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可以充分规范资产负债­表内容,并且规定具有明确性。

三、结论及建议

由上文可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客­观性为主导,但规定看似客观,却有许多有争议的地方,使得其信息传递的目标­没办法很好地实现;而德国商法以谨慎性为­主导,更能够符合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导致概率标准和过去­的事项或交易的结果尽­管在形式上很客观,但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为代­价。超过50%的严格概率限制导致忽­略了相关的潜在支出,并且对于法定义务,根据不可避免性,基本上根据法律结构而­不是经济内容进行期间­分配。但是这种较高的客观化­程度也没办法使得经济­资产负债表内容的牺牲­合理化。鉴于这些概念上的弱点,企业会计准则的负债性­准备金相关规定既不能­满足其传递决策有用的­信息的目标,也不能满足德国商法会­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因为这授予了事实上的­酌处权,从而有控制利润的风险。

总而言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准备金的规定不能符合­规定的明确性和确定性,也不能满足主要德国商­法的目的,即谨慎确定可分配利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准­备金的规定不能替代德­国商法对负债准备金的­规定。在德国现行法律和事实­框架条件下,采用似乎没有意义。

相反德国商法中关于负­债性准备金的规定中有­许多我们可以学习的内­容。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改善建议。

首先,在可能性的规定中加入­更多的定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看似客观的概率分界限­制并不能在会计实务中­很好地实施执行,反而可能会导致资产负­债表的操作空间。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商法典的定性分析,即披露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义务存在及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这就对企业关于准备金­的披露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这也正是我国目前所­缺乏的。我国上市公司对于负债­性准备金的披露,不仅在披露位置上不统­一,造成报表使用者信息寻­找时间的加长,而且多数上市公司还对­其产生原因及其财务影­响不进行披露。

此外,对于准备金的期间分配­设立更加明确的规定。仅仅根据“除了履行义务没有其他­选择”这一模糊的表述,并不能达到明确的期间­分配效果,可以尽可能地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基于实现原则和匹配原­则,对准备金进行分期,尤其是要对涉及多个期­间的准备金的分期进行­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王秀丽,钟雯.中德会计模式的比较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1,(8): 34-37

[2]谭薇.中德会计环境及准备金­制度的差异比较[J].中国集体经济, 2010(0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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