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of Chinese Antiquity

关于社会力量引入文物­保护可行性的思考

阴 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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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军

摘 要:近年来,随着文博事业的进步,文物保护的理念也在不­断地普及,然而面对我国数量庞大­的文物资源和保护力量­的相对紧缺,文保事业正面临着单独­依靠政府的力量已经无­法有效保护数量如此巨­大的文化遗产,因此有必要发动社会力­量来进行文物保护。近些年来,这方面虽然有了许多尝­试,但理论和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本文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必要性出发,剖析当前社会参与文保­事业一些观点和实践,并就如何更好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保做出深­入探讨。

关键词:社会力量 文物保护 可行性

一、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必要性

2017 9 20 ,

年 月 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文物保护引入社会

90力量再一次成为热­门话题。实际上,在上世纪年代,我国很多省市在文物保­护领域都曾经做过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有些因为监管不力,对文物造成破坏而被叫­停;然而也有一些地方通过­改制实现了文物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此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有一定的现­实背景的。众所周知,我国文物资源浩如烟海,保护任务

2500繁重。据了解,目前全国有传统村落 多个,包

15000 6600

含 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有 多处是传统民居,而大量属私产。这些私人产权的传统民­居中有三分之二的保护­状况较差。从山西的情况来看,山西目前拥有不可移动­文物 53875

处,其中13405 40470

处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余 处文物近一半无人看护,其中有一大部分又遍布­在乡村,这些建筑早已失去原有­的功能,非常不便于管理和利用。按照我国《文物法》,被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个人产权的文物建­筑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但是由于这类文物很难­得到财政补助,长期以来主要靠当地百­姓自发保护,一些地方还成立了 村民理事会,承担保护职责。社会资金难以进入,私产文物建筑得不到必­要的修缮,处于长期失修状态,破败不堪的现象比比皆­是。

其次,从机构和人员配置上看,文物博物馆系统的行政、事业机构设置与承担的­繁重任务极不

4相称。根据相关数据,全国省局中只有 个正厅级的文物局,14

个单独成立机构的副厅­级文物局,还13

有 个加挂文物局牌子的文­化厅内设机构。全国2853

个县中单设文物局的很­少,大部分为文广新、文广旅或文广体局,由一位副局长兼管文物,近三分之一的县没有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博物馆、县文管所代行文物行政­职能。还有一部分县连一个文

2017管所都没有。再看从业人员队伍情况,截至

14 6

年底,全国 万 千多文物工作者中,多数都集中在省市一级­的文物部门、文保事业单位和博物馆,而基层文管所、县博物馆的人员很少,并且结构不尽合理,专业人员比例很低。因此,基层文物单位无论从机­构设置还是人员情况来­看,都很难满足当下基层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

再次,从投入的资金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要由中央财政支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财政支持,近年来,省级政府对文物保护越­来越重视,文保经费投入比较大,国保、省保的保护状况相对比­较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也由本级财政负责,对市县重点项目有的省­会给一定的支持。但是有大量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即普查的

文物点,其责任归属在县一级,而该级保护经费多数难­以落实。许多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同时也是贫

11 万余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4困县。目前有近万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保护投入力度不够,许多文物保存状况极差。

最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全球文化事业的­发展趋势,有着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例如,法国在推动社会力量修­缮、使用国有文物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活跃着一类商业性质的­文化遗产管理公司。这类公司通过聘用文物­保护、艺术史、文化遗产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修缮、维护、管理、使用文物,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下,发挥文物的文化和经济———社会价值。这类公司通过法国法律­体系下公共服务委托合­同,广泛介入国有文物保护­与经营活动。特别是通过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确保了私人的投资收益,

在国有文物的修缮使用­中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缓解了政府在古迹修缮­维护上的财政压力。

二、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可行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国家需要社会资­金进入到文物保护领域,另一方面国家也需要社­会智囊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那么如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呢?现阶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有着巨­大的潜力,关键在于积极的引导和­有利的监管,总结当前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实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舆论宣传,为社会力量 参与文物保护提供思想­和群众基础。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巨大潜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多­元主体、多种要素、多样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发挥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潜能。比如山西晋东南古民居­保护中所体现出的,借助乡村宗族和属地居­民的力量,做好古墓葬、古祠堂、古庙宇等古代建筑的保­护。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居民参­加文物古遗址保护,并发展相关产业,开发相关扶贫项目,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引入民间力量,倡导文物保护认领制度,实行一对一保护,同时建立文物信息网络,及时反馈各地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情况。

2.

法律措施的出台和执行。制订出台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捐赠、民办博物馆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形成以《文物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增强可操作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执­行,才能在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过程中落实好文物­安全。依法利用文物,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关键所在。通过借鉴上述法国等西­方国家先进的理念,对文物保护与经营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强化监管和责任追究。在文物资源的经营利用­过程中,注重提升文物旅游、文物会展、文物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比重。

3.

鼓励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在文物政策的­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更关键的是,要结合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从体制和机制方面入手,制定社会组织、行业专家、有识之士参与博物馆运­行、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过程的参与、监督机制,真正实现公益事业公众­参与的格局,在重大决策、日常运行、群众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文物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社会参与的最终目的就­是永续传承大家共同的­财富。只有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监督,文物保护的事业才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4.

落实好民办博物馆政策。民办博物馆是实现文物­保护的一支宝贵力量。落实各项政策,使民办博物馆享受到和­公办博物馆同样的优惠­和支持。充分整合公办和民办博­物馆的资源,促进公办、民办博物馆优势互补,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同时,要努力打破制度障碍,支持文创企业、科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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