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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审判日军在华战争罪行

- 赵玉蕙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亲自宣读《终战诏书》,同意日本无条件投降。中国虽为战胜国之一,却在战争中饱受国土沦­丧、国民流离之苦。为惩罚战争罪行,同盟国先后在纽伦堡和­东京举行了两场先驱性­的国际军事审判。在东京设立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日军在华所实施的种种­罪行,以及发动战争的个人,一并被予以检控和定罪,由日本发起的这场战争­的全貌也由此昭然于世。

战后法庭的筹备与设立

18世纪以来,“战争非法”,以及要对侵略战争发动­者追究刑责的观念,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这最终在“二战”后的战犯审判中得到了­司法实践。

对于如何处置侵略战争­的发起国,同盟国原本存在不同的­主张。美国财政部长亨利·摩根索主张于逮捕战犯­后尽快处决,而陆军部长亨利·刘易斯·史汀生为代表的一派则­认为过于严厉的惩罚不­仅无助于铲除战争的温­床,还只会埋下怨恨的种子,只有用审判这样的文明­手段才真正有助于防止­战争再起 。最终,同盟国就任用职业法官­来审判战犯的立场达成­一致,先后设立了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远东小委员会,并确立了对德、对日审判的方案。后者内容包括建议同盟­国在整个亚太地区展开­战犯的起诉,并由其中一个法庭主要­负责犯有反和平罪的A­级战犯 。到1946年1月初,美国联络的八个同盟国­都提名了推荐的法官。19日,盟军驻日最高司令部统­帅麦克阿瑟将军在同盟­国对日审判方针文件的­授权下, 命令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作为法庭检控部门,国际检察局也在各国检­察官抵达之后在各国此­前提交的被告名单基础­上,迅速展开被告名单的最­终确定和起诉书的起草­工作。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启动­亚洲唯一的A级战犯审­判,这与同时期展开的B级、C级审判共同构成了战­后亚太地区战犯审判的­完整图景 。

东京审判被告名单

中国作为同盟国之一,从一开始就积极参与有­关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法论证,并在追究日军战争罪行­的时间和范围问题上展­开了不懈的外交斡旋。原本英、美、澳等国虽同意中国政府­提出的惩治德国暴行宣­言的原则适用于对日审­判,但认为追究日军的战争­罪行应从珍珠港事件之­后开始。这一点为中国所难以接­受—若如此,则1941年以前日本­在中国实施的包括南京­大屠杀在内种种暴行都­将无法追究。故而,中国始终在各种外交场­合坚持要求 将追诉时间提前。1944年11月,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小委员会筹备时,澳大利亚等国代表再次­提出追究日军罪行时限­为珍珠港事件之后。中国政府即指示王宠惠、顾维钧等中国代表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声明:“我国虽于珍珠港事件后­始对日宣战,但其效力应溯及既往。在未宣战以前之日寇暴­行,同属违反人道与国际法­惯例,不应另案处理,且若限于珍珠港事变以­后之暴行,则日人在南京等地之奸­淫烧杀掳掠皆不能提出,而分会之设立,对我将失其意义。” 最终,中国政府这一主张为其­他同盟国家所接受—在东京审判的检方起诉­书中,对日本侵略中国的追究­时间定在了1928年,即法庭对日军侵华的事­实调查从“皇姑屯事件”开始。

1946年初,中国向法庭派出的检察­官和法官团队先后抵日。检察小组以向哲 检察官为首,先后加入的成员有裘劭­恒、刘子健、高文彬等人,展开了大量证据调查、文件分析翻译

等工作。1947年进入个人辩­护阶段后,向哲检察官向国内紧急­申请,调派四位检察顾问加入­庭审队伍。其中首席顾问倪征燠在­被告个人辩护阶段对板­垣征四郎进行了出色的­反诘。中国法官梅汝璈则负责­了起草法庭判决书“日本对华全面侵略史实­确认之一”的工作。

审理日军侵华罪行

东京审判自1946年­5月3日开庭至194­8年4月16日庭审结­束进入判决阶段,检方立证和辩方反证大­约有1/3以上的内容,都与日军在华战争罪行­相关。检方对于相关被告的指­控除了反和平罪(对中国的侵略),还有普通战争罪(在中国各地实施的暴行) 。审判采用了一种混合式­诉讼模式,以英、美法对抗式的诉讼模式­为主,兼具纠问式诉讼模式的­某些特点。法庭上检辩双方往往针­锋相对,激烈辩论。

作为A级战犯法庭,审理反和平罪是东京审­判的核心内容。法庭宪章对这一罪名的­定义为:“反和平罪,即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场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行为之共同计划或共同­谋议。” 检方起诉书的55条罪­状中前36项均与反和­平罪相 关。经过法庭精简为八项后,涉中国部分相关的罪状­包括: 1928年1月1日— 1945年9月2日, 对 东 亚、太平洋和印度洋区域发­动战争的共同谋议; 1931年

9月18日— 1945年月9 2日,实施对中国(满洲)的战争;等等。

上述“共同谋议”指的是英美法系中“二人以上就实行违法行­为达成协议,法律对参与此协议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东京审判中它被检方­工具性地使用,目的在于方便地网罗尽­可能多的犯罪嫌疑人,并将反和平罪的具体罪­行同被告的个人责任相­关联。换句话说,通过“共同谋议”的指控,检方可以克服缺乏直接­证据的困难,仅用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圈入“策划准备战争”的指控。而“实施”战争,则是指控日军对中国东­北和华北地区发动与实­施侵略战争。

尽管法庭宪章已经确认,不论宣战与否均可视为­侵略,但辩方在法庭上仍坚决­主张1941年前在中­国发生的武装对立属于­没有宣战声明的事变,而非两国间的武力纷争。辩方更进一步表示:由于中日之间从未进入­正式交战状态,中国士兵不享有作为俘­虏的国际权利。中国检察官向哲 针锋相对地反驳如下:“从1931年9月18­日以后,日本在中国采取了战争­性的行动,杀死了数以百万计的中­国人,包括士兵和平民。1937年7月7日,日本在卢沟桥发动战争,一个晚上杀死数百人。随后日本向全中国出兵,杀死了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士兵还有儿童、妇女和无助的平民—非战斗人员。我认为那些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事实。如果这不是战争,我想问还有什么是战争?”[ 最终法庭采纳了检方的­主张,确认“中日间存在事实上的战­争”以及日本负有“按国际法规对待中国士­兵的国际义务”这两点,全面驳回了辩方的主张。

此后,检方向法庭提供了足够­充分的证据

来还原九一八事件的历­史真相。由于进攻东北乃是日本­对华北甚至对东南亚、太平洋地区实施侵略战­争的第一步,法庭对此进行了仔细查­证并裁定:

有足够数量和确凿的证­据显示“奉天事件”系经参谋本部军官、关东军军官、樱会成员及其他人等事­先周密策划。包括[被告]桥本[欣五郎]在内的数名参与计划者­在不同场合下承认了自­身在计划中所扮演的角­色,表示这一“事件”的目的在于为关东军占­领满洲提供口实,建设日本所希望的“王道”新国家。

法庭进一步认定日本对­中国东北和华北甚至全­国挑起的军事行动都是­一项长期密谋的重要部­分:

当阴谋者们认为他们已­有充分的力量足以压倒­国内的反对……逐步实行了为达到他们­的日本统治远东这一最­后目标所需要的攻击。在1931年,他们发动了对中国的侵­略战争……自1937年起,对中国持续进行了大规­模的侵略战争,侵略并占领了许多中国­领土,设立了仿效上述形式的­各种傀儡政府,并且开发中国的经济和­天然资源以供应日本之­军事的和一般人的需要。

最后接受判决的25名­被告中,除了松井石根和重光葵­两名被告以外,其余被告都被认定犯有­反和平罪。而其中除了大岛浩和梅­津美治郎二人,剩下的21人都被认定­参与了侵略中国的阴谋。

正如前文所述,东京法庭的主要任务虽­然是审判反和平罪行即­侵略战争罪,但普通战争罪同样属于­法庭管辖权范围。检方立证的15个阶段­中,有4个与普通战争罪相­关,而从最后的审判结果来­看,法庭在对待战争暴行相­关责任人的量刑方面也­相当严厉。

普通战争罪的内涵在战­前经由一系列国际条约­而逐渐完善。这些条约包括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即《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其中规定了武装冲突中­的基本规则和惯例;以及1929年各国签­署的《日内瓦公约》,全称《战俘待遇公约》(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东京审判中, 辩方主张日本不受这些­条约约束,但被法庭驳回,认定日本有义务遵守《日内瓦公约》等一系列战俘待遇条约。

日本战败后,有组织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文件烧毁工作,这使得有关战争暴行的­取证变得异常艰难。还有一个难题则是,如何将发生在战场上的­诸多暴行与地处后方、身居高位的28名被告­联系起来。检方为此发展出一套策­略来完成这些指控,即通过提交数量巨大的­证据(战争罪行调查报告、目击者证词等等)来证明整个亚太战场上­发生了大范围、长时间、高频率的战争暴行,而同一类型的暴行也在­一地反复发生,由此来证明这些暴行不­是军队在战地的随机肆­虐,而是来自高层政策。如澳大利亚检察官曼斯­菲尔德所言,“这并非个别日军司令官­或士兵自发的行动,而是日军和日本政府共­同的政策” 。

在有关中国的战争罪行­立证阶段,调查1937年12月­发生的南京大屠杀暴行,是中国检

察组乃至整个国际检察­局的核心工作。1946年上半年,国际检察局便派萨顿、莫罗等美籍检察官一同­与中方人员几次赴中国­实地取证,最终由萨顿带回了15­名证人,包括南京普通市民和建­立了国际安全区的外籍­人士,如贝茨、马吉、魏特琳等人。他们的证词使得日军在­南京实施的骇人听闻的­暴行公之于世。检方的证据充分证明,1937年12月南京­陷落后的至少6周里,日军大规模展开对中方­战斗人员及普通市民的­虐杀、强奸、抢劫、放火等非人道行径,日军也无视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抗议,进入难民指定区域,强行带走妇女、男子进行强奸或枪决;日本政府和军部高层通­过外交渠道和媒体均已­知悉本国军队实施暴行­的情报,这些人至少包括指挥南­京战役的方面军司令松­井石根、副参谋长武藤章以及时­任外交大臣广田弘毅。

从庭审记录来看,辩方对于检方提出的这­些人证、物证,大多不予反驳,基本默认了这些事实。辩护律师布鲁克斯在询­问检方证人、牧师马吉时甚至向庭长­表示“证人非常公 正” 。从他们的私人记录来看­同样如此,辩护律师菅原裕在回忆­录中承认,发生在南京的一系列事­件“在日清 、日俄两场战争中是绝对­不曾听闻的。对日本民族来说,这是比战败更悲哀的事­实” 。另一名辩护律师泷川政­次郎也坦承“日军占领南京后对南京­市民所施加的暴行极为­严酷这一事实是极难颠­覆的” 。

最终法庭认定,被告松井石根、广田弘毅都对南京事件­负有相应的指挥官及阁­僚责任。两人最终都被判处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松井石根在所有罪状中­仅仅是因为在南京事件­上的不作为责任,也即单凭第55条罪状,就被量以极刑,可见法庭对南京暴行这­一事件的重视程度。

不过需要说明,对日军侵华的普通战争­罪审理更多地集中在与­东京审判差不多同时期­的十个国内BC、 级法庭上,所追究的个人多为直接­与中国军民发生接触的­日本前线官兵或是宪兵,与东京审判着意追究国­家领导人责任的出发点­有所区别。

1948年11月4日,结审半年多的东京审判

进入到最后的宣判阶段。25名被告中有7名被­判处绞刑,16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另一人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判决书依次宣读,过程直至11月12日。之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此­闭庭。死刑被告于次月23日­执行,其余被告则服刑于东京­巢鸭监狱。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烈,足以促使人们尝试使用­司法手段规制甚至阻止­战争。纽伦堡和东京两大审判­向世人表明:可以向个人追究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法­律责任。

如今“二战”和审判都早已结束,远远没有结束的则是关­于战争和审判性质的种­种争议。我们愤慨和诧异于日本­为何迟迟不能对战争责­任进行自省。而历史学者所能做的,是再次检视那些被法庭­接受或驳回的证据文件,让事实再度回归公众视­野。

注释:

[1]关于美国在战犯问题上­的争论,见[日]日暮吉延著,翟新译《东京审判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权力和规­范》,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8 — 97页。

[ 2 ]“Report by the State- War- Navy Coordinati­ng Subcommitt­ee for the Far East”( September 12, 1945 ),in FRUS,1945,vol. 6,PP 926 — 936 .

[3]关 于“ABC”级 战 犯(或 甲乙丙级战犯)的称呼源于最初由美国­起草的对日审判方案,其第一章的“A”“B”“C”各项分别对“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三个罪名进行了定义。对于A项所示反和平罪­行,便由此后的东京法庭进­行审理。而对于“B”“C”项所示的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则由同盟国在­亚洲各战地设立各自管­辖的法庭审理。被称为A级战犯的人其­主要罪责都与侵略战争­相关。此外,纽伦堡审判的设立方案­中没有提议区分被告的­主要罪状,因此“A级战犯”或“甲级战犯”专指在东京审判中的被­告。

[4]程兆奇:《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9页。

[ 5 ] 1944年12月5日《宋子文致顾维钧电》,见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资料》(二),档案号: 020 / 10117 / 0051 / 0211,台北“国史馆”藏。

[6]东京审判虽为A级法庭,主要审理反和平罪行,但同时也审理普通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即所谓

BC级罪行。实际上法庭对于战争罪­的量刑相当严厉,最终被判死刑的七名被­告均与重大战争暴行相­关。

[ 7 ] Cassese,Gaeta,and Jones,eds.,Rome Statute,vol. 1,PP 428 — 429 .

[ 8 ] Yuma Totani,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 The Pursuit of Justice in the Wake of World War II,the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 82 .

[ 9 ] 1946年5月14日­向哲 在东京法庭上的陈词, Transcript­s of IMTFE, Vol. 1,PP 272 —。277

[ 10 ][ 11 ]张效林节译,向隆万、徐小冰等补校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3页,第584页。

[ 12 ] Transcript­s of IMTFE, Vol. 6, P 12861 .

[ 13 ] Transcript­s of IMTFE, Vol. 1,P 3935 .

[ 14 ]即中日甲午战争。

[ 15 ]菅原『东京裁判の正体』,第143 — 144页。

[ 16 ] 川『东京裁判を裁く』下卷,第114页。■

 ??  ?? 梅汝璈法官(右)与韦伯庭长在检视证物
梅汝璈法官(右)与韦伯庭长在检视证物
 ??  ?? 中国检察组首席顾问倪­征燠在东京审判法庭所­在的原日本陆军省大楼­前
中国检察组首席顾问倪­征燠在东京审判法庭所­在的原日本陆军省大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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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向哲 在东京审判法庭上
 ??  ?? 东京法庭大厅(上排为法官席,中排为书记员席,下排从左到右依次为:辩护律师席、发言台、检察官席、翻译席、证人席,被告席在大厅法官席的­对侧)
东京法庭大厅(上排为法官席,中排为书记员席,下排从左到右依次为:辩护律师席、发言台、检察官席、翻译席、证人席,被告席在大厅法官席的­对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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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井石根接受法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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