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组建
导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武装力量的序列中并没有出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体制。可是到了国庆35周年大阅兵时,却突然出现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方阵。什么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又为什么要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执行对内的安全保卫任务;其前身可以追溯到红军时期的井冈山特务连和抗战时期的延安市警察队,正式组建的标志是1949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的成立。新中国成立以后,部队的番号和体制编制几经调整变更,曾先后使用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等多个名称。
“文革”初期,受极“左”思想的冲击, 1966年6月中央军委决定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从7月1日起将其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省市区和专区、县公安部队,按照现编定额和任务部署情况,分别编成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师、团、连(队),归省军区、卫戍区或警备区建制领导;公安部队领导机关,则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的领导机关;部队原担负的总任务不变。这之后的十多年,武警部队一直包含于解放军之中,同
时由于在认识上把武警的性质与解放军混同,导致武警部队的职能作用发挥不畅,部队建设也走过了一段弯路。
邓小平拍板,内卫执勤部队转隶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人民解放军的建设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军队在当时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臃肿。为此,1980年3月中央军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集中讨论军队精简整编问题。12日,邓小平基于对世界大势和国情军情的清醒判断,在会上作了《精简军队,提高战斗力》的重要讲话。他指出:军队要提高战斗力,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消肿”,减少军队员额,注重质量建设。至于精简人员的去向,邓小平从“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求出发,言简意赅地指出: “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 作出了加强我国警察队伍建设的战略决策。
根据邓小平讲话精神,中央军委着手军队精简整编的同时,开始筹划内卫执勤部队的转隶移交。7月19日,中央军委再次召开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的方案》,8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该方案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军、地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通知》中说:“为使内卫执勤部队的使用与管理密切结合,便于军队集中精力抓战备,决定将看押劳改犯、守护地方重要目标和警卫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及外国使、领馆任务和担负这些任务的部队(包括北京警卫二师)约16 . 5万移交公安部门。中央、国务院的警卫仍由北京卫戍区和中央警卫师负责。”
这一通知下达后,交接双方即开始了紧张的准备工作。公安部和解放军三总部相继发出了《关于地方部队交接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并组成了交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分别由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和总参谋部副总参谋长杨勇牵头负责。邓小平对内卫执勤部队的移交工作高度关注。1981年4月13日上午,总参谋长杨得志、副总参谋长杨勇、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冲、部长赵苍璧等人向邓小平汇报边防工作后,邓小平专门询问杨勇、赵苍璧等人:内卫部队交接情况怎么样?并指示:“我们的警察要加强。要选质量好的,政治上可靠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有文化知识、讲精神文明的,有一定专业技能的,训练半年或一年去当警察。特别是担负外国使馆区警卫任务的警察,执勤更要搞好” 。
转隶过程中,由于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拖的时间比较长,又没有向部队正式传达,因而官兵们对部队移交和改警察的问题,议论很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快工作进度,保证中央决定的落实,经过一段时间筹备,交接双方联合于1982年3月30日至4月5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交接工作于1982年底完成。随后,4月6日至8日公安部又在北京召开接收内卫执勤部队工作座谈会,研究接好、管好这支部队等问题。会议指出,建国30年来,内卫执勤部队一直担负着公安保卫任务,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安机关应该认真研究落实,努力把这支部队建设成为一支敌人惧怕、人民喜爱、党和国家信赖的武装力量。会议要求,部队接过来后,要搞好调查研究,做好稳定队伍的工作,搞好思想政治教育、后勤保障和部队的团结。当务之急,是尽快把部队的各级领导机构建立起来。
会后,公安部协同总参谋部拟制了《内卫执勤部队交接实施方案》《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后需由军队协助解决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
具体明确了交接的有关事项。关于各级领导机构建立的问题,公安部党组迅速拟制了《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上报中共中央。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以中发[ 1982 ] 30号文件的形式批转了该请示报告。由此,中央正式将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并批准组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四大武装力量会师
根据中发[ 1982 ] 30号文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由四个方面的武装力量共同组成的;所以,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这是一次会师。” 当时除了内卫执勤部队,公安部内部也存在着三支实行兵役制的武装力量,即武装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他们在历史上均曾隶属于解放军或由解放军代管。
一、会师前武装警察基本情况。武装警察源于1966年整编时隶属于军分区、武装部领导的原公安部队的基层部队,主要担负当地监狱和看守所外围武装警戒及相关任务。“文革”后期,中央决定将原隶属军分区、武装部领导的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为此, 1975年10月1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交接工作在省、市、县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当年年底基本结束。1976年1月1日起,县、市中队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
到了1979年,由于“十年浩劫”的遗毒影响,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刑事犯罪活动猖獗,恶性案件接连发生。如9月9日下午至午夜,一伙流氓犯罪分子在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江浦路口,借故围攻殴打公安干警,扒光过路妇女的衣服,冲击打砸派出所,抢劫群众财物,严重破坏治安和交通秩序,时间长达8个多小时,制造了震动中央的“控江路事件”。因此,根据全国治安形势的需要和贯彻“两法” 的要求,经中央批准,各地公安机关从1979年12月开始组建担负机动任务的武装警察。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机动巡逻;及时制止打砸抢、聚众闹事;追捕、堵截、围剿重要罪犯;协助处置重大政治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
此后,由于逮捕的犯罪分子和嫌疑人大量增加,造成全国劳教、劳改单位的护卫和看守兵力严重缺乏。1980年8月,公安部上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建议1980年、1981年增加5万名武警征兵名额,以补齐缺额,加强劳教、劳改工作。“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同意补齐编制,加强劳教、劳改工作。” 这是武警部队组建前武装警察的基本情况。
二、会师前边防警察基本情况。边防警察组建始于“文革”后期边防检查站的移交。1973年4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在北京召开陆地边防会议,决定“将全国55个国家口岸检查站中,除检查任务很少或已无检查任务的9个外,其余46个站和现有的37个地方口岸检查站,全部交由公安部门建制领导” 。
边防检查站移交公安部门后,首先面临如何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棘手问题。1974年12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总参、
1984
总政、总后《关于边防检查站人民武装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请示报告》,同意“边防检查站人民武装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作为一支武装部队进行建设和管理,其生活福利待遇均按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规定执行” 。初步为边防警察指明了建设和发展的方向。但是,此时公安边防系统出现双轨制并行的情况,即新转隶的边防检查站实行义务兵役制,原隶属的边防派出所、公安检查站则实行民警制(公安行政编制)。
双轨制并行五年后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并建立起双重领导,以上级领导为主的新型领导管理体制。1979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专门研究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边疆建设和边防工作。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长乌兰夫在会上指出:“要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部队” 。同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关于改革边防保卫体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准组建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并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1980年1月1日,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正式成立,公安部边防保卫局改称为公安边防武装警察总局(军级),慕丰韵任局长。自此,边防警察的历史掀开新的一页。
三、会师前消防警察基本情况。新中国成立后,消防警察一直是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消防机构,均为公安行政编制。1959年6月9日,时任公安部长罗瑞卿在中南政法会议上提出: “消防队伍要好好地建设起来,消防警察、消防队伍应把它当成军队来建设,要把它当成我们国防的组成部分来建设。” 据此,公安部对消防警察的体制进行了调整,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从1965年5月1日起,消防队伍自班长以下实行义务兵役制,待遇与公安部队相同,由公安部队代征代退。
“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使得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影响。1966年下半年,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部队均被成建制撤销。为了解决消防队伍的无人管理问题, 1966年12月25日,总参、总政印发了《关于消防队伍中几个问题暂由各军区、省军区协助办理的通知》,确定消防的政治工作、征兵退伍和一般行政工作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警备区代管,服役期由5年改为3年。当时,由于军队保持了稳定,消防警察由军队代管只能是个无奈的选择,但很快代管模式就导致了领导管理关系的不顺畅,指挥也出现肠梗阻,各地火灾火情不断、消防队员却无所适从,疲于奔命。基于此,中央考虑消防队伍还是由公安机关领导管理更为好,1973年10月1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73年12月1日起,公安消防队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省、市自治区公安局设消防总队;市和地、县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设置消防支队、大队、中队。” 这样,消防警察的队伍建设才重新出现转机。
1976年8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全国武警民警工作会议情况报告》,决定消防中队干部实行现役制,其他人员体制不变; 197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又恢复设立消防局。自此,消防警察历经十年动乱的磨难之后,开始走上稳定发展的轨道。
当时,“全国现有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二十八万余人(不含企业编制的消防干警),加上即将接收的十七万七千多名(其中增加值勤部队和医院、仓库人员共一万二千多人)内卫执勤部队和六千八百人的边防部队(由于边防体制和任务调整,随解放军边防部队转隶),共达四十七万余人” 。对于这样一支人数多、任务重、高度分散、遍布全国、专业性很强的武装力量,迫切需要建立起一个适合其性质、任务、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后勤保障系统。
对此,以公安部部长赵苍璧为书记的公安部党组,研究了历史上公安部队多次变动的情况,总结了组建边防武警部队的重要经验,提出将内卫执勤部队和武装、边防、消防三支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警察统一组建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纳入公安序列,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组成部门,在各级党委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
执行各自任务的初步方案。后来在公安部党组取得共识的基础上,赵苍璧又领导起草了组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件,经党中央批准,形成了中发[ 1982 ] 30号文件。这样,四支武装力量才真正会合一起,形成了几十万队伍浩浩荡荡大会师的可喜局面。
“武警部队”名称之争
在组建武警总部过程中,对于机构的名称问题,公安部的领导层内部曾出现不同的意见。起草文件的同志提议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为武装警察是一支实行兵役制、拿枪杆子的武装集团,它需要有更高更强的组织纪律性和令行禁止的作风,称为一支部队,将使其更具有凝聚力和光荣感。而另一种意见则是不同意使用“部队”这个词,主张公安部从来就不是部队,公安部领导下的武装警察也不是部队,应直接称“武装警察”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队伍”,与其他公安警种在称谓上保持一致。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坚决支持了前一种意见,他认为称为“部队”,更能体现出这支队伍的性质,为此他反复地做工作,广泛地开展讨论,终于达成了一致,报请中央批准,组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此后,在按照中央批准的方案进行整编,着手组建武警总部过程中,在名称问题上领导层内部又出现了分歧,就是在部队全称中要不要冠以“中国”二字。这个问题,在研究起草公安部党组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时,曾经提出来讨论过,但是未被上级采纳,所以中发[ 1982 ] 30号文件仅称组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发[ 1982 ] 30号文件下达后,武警总部筹备组在同财政
1983部有关司局研究编列武警部队的经费预算问题时,财政部的同志提出,如果总部的名称为“公安部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其经费即不可能编列为国家预算的大项目,而只能列入国家行政费大项下的公安事业费中,这样要保证武警部队的经费开支就很困难。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为此武警总部筹备组一方面向公安部部长赵苍璧报告,一方面积极向国务院办公厅作了反映(因为当时总部的印章须由国务院颁发)。后来,国务院秘书长杜星垣专门给公安部来函,建议将部队的名称定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请公安部党组表态,公安部部长赵苍璧也表示完全同意。这样,报请中央有关领导同意后,国务院在1982年年底颁发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四枚印章。“武警部队”的名称,这个争论很长时间的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1983年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决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成立。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任命李刚任武警部队司令员,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武警部队政治委员,何鸿业任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兼后勤部部长,娄殿英任武警部队副政治委员,张永堂任武警部队参谋长。2月又增补李振军为武警部队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同时,武警总部机关也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
武警部队的重新组建,使我国武装力量的战略布局和使用更加合理,也使我国武装力量的整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这既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又有利于做好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工作,还与国际惯例相接轨,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此基础上,2009年8月27日,《人民武装警察法》颁布实施; 2020年月6 21日,修订后的《人民武装警察法》颁布实施,武警部队在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向前迈进。
注释: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6页。
[ 2 ][ 4 ][ 12 ]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编印《重要文件选编( 1980 — 1985)》,1986年版,第1页,第87页,第40页。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 1975 — 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31页。
[ 5 ]“两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于1979年月7 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编研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事记》,解放军出版社2011年版,第200页。
[7]江苏公安厅边防局:《中国公安边防(江苏卷)》,金盾出版社1990年版,第127页。
[8]武警学院历史教研室:《武警部队四十年》,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281页。
[9]于桑:《赵苍璧传略暨纪念文集》,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第109页。
[ 10 ][ 11 ]李采芹:《中国消防通史》下卷,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6页,第1547 — 15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