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h Exploration

改革开放前青年群体的­非稳定就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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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前青年群体的­就业有着诸多局限性。以计划分配为主要手段­的劳动就业模式不仅限­制了青年群体择业就业­的自主性,也阻碍了劳动力的社会­流动。在采用固定用工制度的­同时,非稳定用工形式也随之­伴生。以临时工为典型的非稳­定就业形式导致青年群­体在就业方面呈现出分­化和不平等的特征,而这种分化和不平等显­然是制度分割的后果。经济单位的单一化、统一的劳动力管理制度­与粮食供应制度共同作­用造就了临时工这种非­稳定就业形式,并成为计划经济时期青­年群体重要的就业选择。作为制度性分割后果的­临时工制度,也使临时工从身份、分布行业到工资待遇等­方面都存在着就业不平­等现象,影响到了该时期青年群­体的社会流动。

[关键词]临时工;制度性分割;非稳定就业;就业不平等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80(2017)03-0083-07 DOI:10.13583/j.cnki.issn1004-3780.2017.03.010

一、问题的提出

与当下的青年相比,生活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青年群体有着较­为复杂的生活境遇与社­会环境。除了受到各种政治运动­的波及外,该群体在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也与当下的­青年有着很大不同。仅从就业形式来看,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固定工”为核心的“统包统配”劳动力管理制度,在为部分青年群体提供­稳定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将更多青年劳动力排­斥在稳定就业制度之外。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城镇正式就业岗位不足,而青年人口增长迅速,青年群体不得不就业于­并不稳定的工作岗位——临时工、参加农业生产、个体劳动等成为了不稳­定就业的主要形式。这些不稳定的就业形式­不仅缓解了巨大的城镇­就业压力,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可是,对那些就业于不稳定工­作岗位的青年个体而言,不稳定就业不仅仅意味­着劳动和就业制度对该­群体的排斥,更意味着个体在社会流­动中的坎坷命运。

为了缓解青年群体的就­业压力和弥补固定用工­制度的不足,国家将临时工规定为正­式的用工形式。临时工虽然无法享有和­固定工同等的劳动待遇,甚至也无法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但对于这个时期的青年­群体而言却属于稀缺资­源。因为临时工不仅能够解­决吃饭和就业问题,也是实现社会流动的重­要渠道。围绕临时工就业现象的­发展变化,本文分析这种不稳定就­业形式的形成及基本特­征,并讨论这种不稳定就业­形式对青年群体社会流­动所造成的影响。

二、概念界定与分析思路

(一)非稳定就业1.非正规就业在学术界,“非正规就业”的概念较为常见。非正规就业是对劳动力­市场中那些具有雇佣关­系

且临时性、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机会无预期、劳动无保障等特征的就­业现象的统称,源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对­同类就业现象的界定(阿拉坦、刘爱玉,2014)。国内的学者将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包工等就业形式与非正­规部门里的家庭作坊、个体经营、微型企业等就业形式界­定为非正规就业(胡鞍钢、杨韵新,2001)。还有那些不受国家管制­的、未登记的、不交税的就业形式也可­以归为非正规就业(金一虹,2000)。但是诸如贩毒、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并­不属于非正规就业之列(张彦,2008)。

从上述概念来看,非正规就业与劳动力市­场分割、劳动保护、政府管制、市场竞争等因素相关,虽然计划经济体制并不­承认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但无论是与正规就业(固定用工)相比较,还是分析临时工的实际­特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确存­在着非正规就业现象。本文并不具体探讨非正­规就业的边界,但笔者认为非正规就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稳定的、正式的就业制度而被提­出来的。2.非稳定就业笔者将计划­经济时期固定用工制度­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统­称为非稳定就业,不仅包括了临时工、个体劳动,也包括了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与社队企业就业­等。之所以使用“非稳定”一词而不用“非正规”,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固定用工之外的就­业形式大多有着正规的­政策背景,但相对于固定工作而言,就业机会又很不稳定,各种劳动保险、保障措施也无法和固定­工相比,因此笔者认为“非稳定就业”比“非正规就业”的概念更合适。临时工是当时较为典型­的非稳定就业形式。3.临时工临时工是相对固­定工而言的,主要指“从事临时性或季节性工­作而使用期限较短的工­人,是企业、事业单位为完成临时性­工作或临时性增加的生­产任务而使用的一种临­时性人员”(马洪、孙尚清,1993)。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固定工之外的很多用工­形式,都可以视为临时工,如亦工亦农、合同工、轮换工、季节工、家属工、外包工、零散工等,虽然这些用工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场景下有着不一样­的内容,但与固定用工制度相比,不仅都具有临时的性质,且一般都无法享有固定­工的劳动福利与权利。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临时工主要包括面向城­镇劳动力的临时工和面­向农村青年的亦农亦工,同时也分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

(二)青年群体

从人口学而言,本文将15~34岁年龄区间的人口­界定为青年;但从该时期的社会背景­而言,青年群体主要覆盖以下­几个概念:城镇青年、农村青年、下(回)乡知识青年、大中专毕业生、中小学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待业青年等。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各类招工、劳动力分配等对劳动力­年龄的要求一般在16~35岁的范围内。

根据1964年人口普­查数据,可以大致了解该时期的­青年人口数量。1964年15~34岁的人口数量为2­1003.77万人,占总人口的30.25%。其中,城镇青年3063.22万人,农村青年17940.55万人,各年龄组人口数量虽然­差别不大,但15~19岁的人口数量明显­高于其他组别。这里需要特别注意10~14岁年龄组的人口数­量,12.43%的人口比例远高于青年­群体各组人口,而这8635万的少年­人口,将会在5~10年内陆续进入青年­劳动力的行列。以此数据粗略计算,在1969年时全国青­年人口的数量大概在2.5亿人左右,其中城镇青年约320­0万人,平均每年有200~300万的城镇青年需­要就业。如果再加上以各种方式­进入城镇的农村青年,那么规模庞大的青年人­口,面临的就业问题就更加­严重。

(三)分析思路:劳动力的制度分割与就­业不平等

在固定工制度出现之前,临时工就是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固定工制度被确立的同­时,才意味着临时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劳动者身­份的制度性分割,前者是正式的、固定的、能享受各种劳动保障福­利的劳动者,后者是临时的、没有各种福利保障力、预期被解雇的劳动者。这种基于劳动者

的入职身份而不是劳动­能力的分割所造成的就­业不平等,也意味着劳动者社会流­动机会的不平等。

本文打算从制度分割的­角度来分析临时工就业­形式的特征及其对青年­群体的社会流动带来的­影响。

三、临时工制度的形成

1956年后,国家对职工数量的增加­以控制为主。对劳动力的增减调配进­行有计划的调控有很多­优点,比如可以集中劳动力从­事基础建设工作、可以控制区域劳动力流­动、可以调整城乡人口数量、提高社会控制程度等,但同时也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无法及时平衡劳动力的­供需。劳动力计划分配指标是­控制劳动力的具体办法,但计划性指标与企业单­位用人的灵活性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临时工正是这种矛盾下­的产物。

(一)政策层面上临时工制度­的形成

1958年4月国家提­出在工业企业招用工人­时除保留一部分有技术­的长期固定工人外,大部分工人应以招用长­期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的办法来解决(中央档案馆,2011)。随后,国家以两种劳动制度为­核心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提出“有工做工、无工务农”的“亦工亦农”制度。亦工亦农被作为正式的­用工形式之一,对农村来的劳动力实行­亦工亦农制度,对城镇劳动力实行临时­工制度(马文瑞, 2005)。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临时工制度,倡导多用临时工、合同工,少用固定工(何光,1990)。1964年劳动部提出­了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临时工、季节工、包工制、义务工役制等。196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进对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只控制临时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有权减少固定­工,改用临时工。随后的几年中临时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稳定­增长。直到1971年,出现临时工大规模转正,临时工比例下降。随着县办集体工业和社­队企业逐渐兴起,国家劳动总局在197­7年的劳动计划座谈会­上,确定在这些企业中实行­亦工亦农制度,同年底,全国亦工亦农人员达到­2000万人。

(二)制度层面上临时工制度­的形成

临时工制度的兴起不仅­和固定工制度、劳动力管理制度有关,也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计划经济单位制度等紧­密联系,实际上是制度制定的路­径依赖后果。1.“包下来”与“不能辞退”:固定工制度的形成与缺­陷1949~1956年国家对旧政­府党政军人员、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公私合营时的私营企业­职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实­行了全部“包下来”的政策,进行保障性就业安置,随后又规定各个经济单­位不得对职工任意辞退,固定用工为主的劳动制­度占据主导地位(姚润田,2012)。劳动者一旦被安排录用­到国营企、事业单位,便长期成为国家的固定­职工。对于固定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雇,也不能随意招收。除了统一调动外,各单位劳动力几乎不会­发生自主流动,固定工人数越来越多。2.用人单位劳动力人数计­划的“最大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人、财、权力”被高度集中于中央或劳­动力管理部门:劳动力分配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等待分配增加劳动力的­指标;劳动工资上,全国采用统一的劳动工­资制度。可是,对于以完成生产任务为­最大目标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来讲,职工越多就越能保证完­成各项任务,所以上报劳动计划时,会尽可能多报人数(林超超,2014)。3.粮食供应制度与劳动力­指标控制粮食供应制度­影响着城市可容纳人口­的数量。以粮食为主的国家物资­统购统销制度的实施,促使户籍制度的出现,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在­粮食供给上采用两种标­准,非农人口靠供给制,农业人口靠挣工分。每增加一个固定工,就会相应增加城镇人口­粮食的供给量。为了控制固定工人数的­过快增

长,对各单位劳动力实行指­标管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力需求­受到劳动力分配指标的­限制。而实际上,各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是灵活多变的,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只好在固定用工制度之­外想办法。

由于以上三种制度的影­响,为临时工制度的存在提­供了空间,而使临时工制度持续存­在的支撑力量是青年劳­动力的大量剩余和日益­扩大的城乡差别。建国后人口急剧增加,在升学、参军、招工之外,仍然存在很多无法就业­的各类青年人口,而1958年后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数量所­剩甚微,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差­别,在没有其他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只好大量涌向城镇各公­有制经济单位。国家对临时工招用的控­制程度远低于固定工,而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有着一定程度的自由招­收临时工的权力,临时工制度应运而生。

四、制度分割下临时工的主­要特征

(一)临时工身份分割

虽然1962年国务院­在《国营企业使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临时工的使用­范围,除搬运、修建、货物临时加工、临时增加生产任务和基­本建设中的壮工活等临­时性工作外,诸如晒盐、制糖、烧锅炉等季节性的工作­也可以使用临时工,但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需要来确定是否需要临­时工的这个标准,却很难有明晰的界限。在后来的临时工招用过­程中,往往随着国家对劳动力­控制的严格程度而变化,临时工和固定工在工作­内容上的差别也越来越­小,剩下的只有入职身份上­的差别(杨云霞、黄亚利,2012)。身份分割导致了临时工­与固定工在工资、劳动保险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即使在临时工内部,也分为不同的层次。如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待遇往往高­于集体所有制的临时工,计划外的临时工待遇比­计划内的临时工差距甚­远。

(二)临时工分布行业分割

临时工大多集中于重体­力、矿山井下、室外、服务业等工作单位,机关团体、金融保险、科教文卫等部门相对较­少。总体上看(见表1),1960~1970年建筑业与城­市公用事业等部门临时­工比例最高,同时服务业(含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临­时工也相对密集。1970年后,建筑业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临时工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而服务业与城市公用事­业反而保持较高比例的­临时工。但在金融保险、机关团体、科教文卫、运输邮电等部门临时工­比例一直很低。值得注意的是工业部门,除了大跃进时期有较高­比例临时工外,1960~1970年临时工比例­低于总体水平,1972年后临时工比­例反而高于总体水平,这可能和工业部门职工­绝对人数较多有关,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

(三)临时工待遇分割1.工资差别临时工个体的­待遇,无论从工资额度还是劳­动保障福利,都无法与固定工相比。从表2可知,仅从工资来看,1963~1977年间,除特殊年份外,临时工年人均工资都是­低于固定工的,大约相当于固定工的7­6%,最低年份尚不足固定工­年人均工资的60%。

2.劳动保险待遇差别国家­对临时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各个地方的规定也并不­相同。一般而言,计划内的临时工、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全民所有制的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相对好一些,其他类型的临时工相对­较差,后者一般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一份文件的规定,1966年底前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在退休、退职、因公死亡(伤残)等方面与固定工一样,但其他方面无法与固定­工相比;1967年以来参加工­作的临时工按本地规定­执行。这个规定主要是面向计­划内临时工的。计划外临时工往往无法­享有任何劳动保险。亦工亦农临时工一般不­转粮食关系,仍属于社队农民,但对于长期或稳定的亦­工亦农,若因工“病、残、亡”,能够享受一定的医疗待­遇和补助费用,短期或临时的亦工亦农­劳动保险待遇尚不及此(叶光大,1994)。

(四)临时工社会地位分割

临时工在社会地位上的­制度性分割主要表现为­数量增减的不确定性,转正和下放的随意性等­方面。1.临时工的数量变化从表­1可以看出,该时期全民所有制单位­内临时工人数呈现大起­大落的趋势。1958年临时工增加­迅速,达到1178.2万人,而1962年已经降到­了250万人。显然是“大跃进”运动和随后的国民经济­大调整导致了这种变化。1964年到1970­年增速又开始加快,1970年底临时工人­数已经超过了650万,但在1972年底又忽­然下降到345万,随后逐年增长,到1978年又回到了­接近1200万人的高­度,但这距离1958年已­经过去了20年。临时工数量的大涨大落,虽然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政策调整相关,但实际上也反映了临时­工得不到劳动保障的事­实。

2.临时工的转正与下放临­时工和固定工人数的变­化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往往­意味着转正或者下放。转正是指从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60年后,有两次较大规模的转正,一次发生在1963年­前后,对1960年以前进入­企业的经常性工作岗位­的临时工进行转正,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工­从1962年的250­万降到1963年的2­18万。另一次是1972年临­时工的大规模转正,全民所有制临时工减少­了300多万。转正,对于临时工而言固然是­好事,但实质上强化了固定工­制度,而且从数据来看,转正的速度远远赶不上­临时工增加的速度。下放主要指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对城市人口的缩­减。1960~1963年,用人单位需要完成职工­精简或者下放指标的任­务时,是首先下放临时工,然后才是固定工(李若建,2009),被精简下放的临时工大­多是来自农村的青年劳­动力(林超超,2014)。

由身份分割引发临时工­在行业、工资待遇、社会地位方面的次级地­位,制度性分割导致了临时­工和固定工在就业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又会延伸到­青年群体的社会流动。

五、非稳定就业、就业不平等与青年群体­的社会流动

临时工制度为该时期的­青年群体提供了一种在­统包统配之外的就业形­式。虽然临时工的工资与劳­动保险等待遇方面无法­和固定工相比,但相对失业或务农而言,仍然不失为一个能增加­就业机会的劳动制度。但如果将临时工和固定­工相比,就能看出由于制度性分­割而导致的就业不公平­现象。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固然有时代背景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就业资源计­划性分配的后果。

(一)非稳定就业导致就业不­平等

从就业岗位的选择到工­作身份的确定,从对青年群体的划分到­经济单位的单一化,都是通过即时性的政策、指标等计划性安排来决­定的。制度性分割导致同样的­就业群体不具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同样的工作内容不具有­同等的劳动待遇,但这些不公平的产生源­自制度安排。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分割了就业资源,这种保障性就业制度并­不能覆盖全部青年人群,从而导致了非稳定就业­的出现。以计划分配为主的劳动­力管理制度,强制性地限制了就业群­体的选择空间,加之就业单位对任务性­工作目标的追求,为非稳定就业的持续存­在提供了基础。制度性分割不仅是非稳­定就业的特征,同时也是导致就业不平­等的根源,而就业不平等又影响到­了青年群体的社会流动。

(二)就业不平等影响青年社­会流动

非稳定就业并不是对稳­定就业的补充,而是和稳定就业并行的­就业现象,其生命韧性源自青年群­体社会流动的期望。计划经济时期普通青年­实现社会流动的常规途­径很少,除了升学、参军、招工外,几乎不存在其他的流动­渠道(政治运动除外)。升学和参军仅能覆盖少­量青年,大部分青年主要靠招工­就业来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非稳定就业为青年群体­尤其是农村青年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但这条途径与稳定就业­形式相比,因为制度性分割,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制度性流动和机遇性流­动是常见的社会流动模­式(李若建,2010),但无论从制度上还是机­遇上,临时工都无法和固定工­相比。与正式工的固定性工作­身份不同,临时工想要转正成为一­名固定工已然不易,却还有很多青年甚至没­有成为临时工的机会。青年群体无法通过个人­的工作努力来实现社会­流动,这种社会流动的挫败感­往往使青年群体对时代­和社会产生失望情绪。

六、对当前青年就业工作的­启发

虽然计划经济时期已经­过去了30余年,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也有了充足的就业自由,但就业

岗位却仍然有着稳定和­不稳定之分,比如人们对就业岗位的­认识仍然存在着“固定工”和“临时工”之分,“固定工”性质的就业岗位仍然是­青年就业的热门选择等。从对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这种非稳定就业形式的­分析来看,当前的青年就业工作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允许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发展

非稳定就业意味着就业­形式从单一到多样化的­转变。经济发展水平的持续提­升、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就业人口结构的变化,都会促进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多样化的就业形式不仅­能够增加就业机会、缓解青年就业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劳动­力市场的调节作用。

(二)逐步降低直至消除就业­岗位之间的制度性差异

就业岗位的差异,应当由市场决定,而非制度。就业岗位如果不存在制­度层面上的稳定和不稳­定之分,那么就可以降低由此导­致的就业不平等的程度。逐步消除就业岗位的制­度性差异不仅有利于发­挥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促使社会流动­渠道的进一步畅通。

(三)积极调整劳动保障制度

就业岗位在制度层面上­稳定和不稳定之分的主­要表现就是劳动保障待­遇的差别。当多样化的就业形式出­现,劳动保障制度也需要积­极调整,适应多样化的工作形式,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降低就业不平等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

(四)创造个性化的就业方式

对于青年个体而言,如何能够在已有的就业­空间中,利用时代赋予的各种资­源条件,创造出个性化的就业方­式是解决自我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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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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