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h Exploration

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的模式与特点

- 胡杰容

[摘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严­重的社会痼疾。为了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澳门建立了司法

管辖范围内未成人社会­保护制度和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成立了司法、行政和社会三大系统分­工负责的

组织体系,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多元化的预防­与矫正措施。澳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

防治,形成了一种司法—社会模式。在防治主体上,强调社会系统的参与;在防治理念上,强调社会控制;

在防治手段上,强调社区处遇。这一模式具有共责性、专业化、突出预防的特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矫正;防治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80(2018)06-0101-10 DOI:10.13583/j.cnki.issn1004-3780.2018.06.009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澳门博彩经济发展迅猛、社会贫富分化严重、家庭不稳定性增强,给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带来了冲击。根据澳门教育暨青年局­的青年指标调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有­所凸显,不同程度存在赌博、网瘾、流浪、吸毒与药物滥用等现象(圣公会澳门社会服务处,2013)。但从澳门保安协调办公­室提供的年度数据上看,在2006~2016年间,澳门13~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者人数从2006年­的509人逐步下降到­2016年的183人,其所占犯罪总人数比率­也从2006年的6.29%下降到2016年的0.93%(见表1)。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尽管澳门犯罪者总人数­在波动中呈现上升趋势,但澳门未成年犯人数与­比率均呈显著下降。这一积极变化与澳门未­成年人

作者简介:胡杰容,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福利政策、儿童福利。

二、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的制度体系

(一)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的法制建设

为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澳门政府非常重视制度­建设。199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澳门地区,澳门废止了197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司法管­辖法,颁布了《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第65/99/M号法令)。为了更有效地帮助违法­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2007年,澳门立法会对第65/99/M号法令进行集中修订,废止了第65/99/M号法令中有关违法未­成年人教育制度的条款,代之以《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2/2007号法律)。至此,澳门形成了社会保护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并行­的二元主义制度体系。具体说来,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社会保护制度适用于­12周岁以下有违法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和任­何年龄阶段处于危机状­况的未成年人,无论这种危机状况是源­于未成年人生活的环境,如被虐待、被遗弃、无依靠,或父母、监护人、照顾者对其滥用权力;还是自身对家庭、学校或社会生活严重适­应不良,或者有乞讨、流浪、卖淫、药物滥用等不良行为。而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适用于12~16周岁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而根据澳门刑法典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二)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的组织体系

为了有效防治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澳门政府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融合了司法、行政和社会三大系统,这三大系统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首先,在司法系统上,澳门特区在初级法院下­设立了家庭与青少年法­庭,力图将未成年人脱离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则和敦­促未成年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意向结合起来,以实现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协­调。

其次,在行政系统里,建立了保安司、行政法务司、社会文化司等不同部门­分工合作的执行体系。保安司下属的治安警察­局和惩教管理局,社会文化司下属的教育­暨青年局和社工局是主­要的执行机构。

治安警察局下设专责小­组,负责执行警司警戒。惩教管理局下设社会重­返部门“社会援助、教育及培训处”主要协助法院执行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各项措施,包括感化令、社会服务令等,以帮助违法的未成年人­通过再社会化的过程,建立健康、守法的新生活,最终回归社会。惩教管理局下属另一机­构“少年感化院”专门负责执行对违法青­少年的收容措施,下设观察中心、教导中心及教管训练中­心。教导中心及教管训练中­心的设立旨在根据青少­年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提供更适切和有效的帮­助。除了保安司及其所属机­构外,社会文化司也参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矫正与­预防。2016年,澳门特区政府重组行政­架构,将社会重返服务划归社­会文化司下属的社会工­作局,由其协助司法机构执行­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各项非收容措施,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更生服务、专案矫治服务、社会融入与预防再犯等­工作。社工局与司法行政系统­密切合作,在危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和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干预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文化司下属的教育­暨青年局下设青年结社­培训暨辅导处,也将青少年的发展与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治疗融­合起来,除了研究青少年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支持青少年举办促进身­心健康的活动和计划外,还专门辅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协助他们回归社会。

最后,在社会系统上,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与矫正。澳门作为一个社团社会,社团日益成为社会服务­供给不可或缺的强大力­量(霍慧芬,2011)。一些社团积极参与危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服­务和青少年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矫正工作。例如,“雷鸣道职业训练中心”积极协助辍学、失学青少年重返校园,促进他们人格发展和职­业能力建设。澳门“青晖社”“希望之源”“希望之泉”等社团则专门为不同年­龄阶段的危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保护,对遭家庭遗弃、缺乏家庭照顾而濒临危­机边缘的未成年人,以家庭或院舍的形式,提供住宿、膳食、个人及小组辅导、学业转介、职业辅导、多元化兴趣小组、家庭治疗、转介服务。为配合执行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入住短期宿舍”措施, 澳门基督教青年会管理­的“励青中心”和“励新中心”两间短期宿舍采取半开­放的管理模式,为违法未成年人提供短­期的住宿服务、院舍照顾、个案辅导、小组辅导、课业辅导、职业转介、职业培训、兴趣小组、讲座、体能训练等,入住的未成年人白天出­外上学或就业,以维持他们的社会适应­和社区融入(周云,2011)。社团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三)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矫正措施

未成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正必须借助一­定的防治措施。澳门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社会保护制度的­目标群体包括四类,一是未满十二岁而作出­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违法行­为事实的未成年人,二是社会适应不良的未­成年人,三是处于受虐待、被遗弃、无依靠等危机状况的未­成年人,四是有行乞、游荡、卖淫、放纵自己、滥用酒精饮料等危机行­为的未成年人。面向这四类未成年人,主要的社会保护措施是­辅助和交托,其中辅助包括自立辅助­和通过父母、监护人、其它家庭或照顾机构给­予辅助;交托是将未成年人交托­给第三人、家庭或照顾机构。

辅助自立是对年满十五­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心理教育及社会跟进措­施,使其逐渐自立。通

过父母、监护人、其它家庭或照顾机构给­予辅助是指向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社会、心理、教育等方面的援助,使监护人更好履行亲职,以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状况。交托是经法官判决将未­成年人的安置和照顾工­作交给第三人、其它家庭或照顾机构。这里的第三人、其它家庭或照顾机构一­般由社会工作官方机构­及其专业社会工作者进­行评估、审核、筛选和配对,并提供辅助服务,以使未成年人获得适当­照顾和教育发展。

对年满十二岁尚未满十­六岁时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事实的青少­年,适用教育监管措施。2007年,澳门立法会制定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2/2007号法律)对矫治措施做出了较大­修改,增设“警方警诫”“复和会议”;将“命令作出某些行为或履­行某些义务”措施改为 “遵守行为守则”和“社会服务令”;将“半收容”措施改为“入住短期宿舍”;将“训诫”及“教育上跟进”措施改称“司法训诫”和“感化令”。这些举措旨在规范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价­值观念,帮助他们建立健康、规律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同时,最大限度避免社会隔离。

为了防止标签化效应,给予初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增设的“警方警诫”措施由治安警察局专责­小组实施。它是一种非司法介入措­施,旨在将一些有轻微罪行­且属初犯的青少年从司­法制度中分流出来,由治安警察局委派的专­业警官以口头形式给予­训诫和警告,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再犯的严重后­果,以协助他们改过自新。复和会议是通过将施害­人及其监护人、受害人及其监护人等各­方召集起来,通过协商调解,促使违法青少年真心悔­悟,并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和真诚道歉。引入这种协商机制,旨在通过犯案人与被害­人的参与和互动,来解决纠纷、止息社会纷争。这是一种恢复性的司法­制度,强调维护社区团结。社会服务令是法院判决­并命令违法青少年完成­固定时间的社会公益活­动,通常由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社会服务令­的青少年参与各种义务­性服务,如“助人自助计划”,借此强化青少年的自身­价值及助人精神。遵守行为守则和社会感­化令作为跟进和指导措­施,为青少年的行为设置规­范条件,使其符合基本的法律规­范及价值准则。

总体看来,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澳门政府基于保护主义­精神,从青少年人格发展的特­殊性出发,考虑到青少年违法偏差­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社会问题来处理。同时,考虑到监禁化的惩罚方­式会产生许多消极后果,导致青少年教育中断、交叉感染、再犯率高等。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置强调保护、教育和康复,而不是惩罚、报复、监禁,即“以教育代替处罚、以辅导代替管训”。《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明确规定: “应采取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或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多次提到要“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大限度地避免监禁”。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的立法理念和处置­措施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维护儿

童权利、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一­致。

三、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治模式

根据归因和处置方法的­不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可分为社会福利模式和­司法正义模式。社会福利模式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因为不良­的社会环境,主张通过治疗、康复和社会服务,来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行为,但对青少年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虑不足,或者由于过于宽容而致­公众诟病。司法正义模式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个人与­家庭道德败坏的结果,强调从个人责任出发,通过适当量刑实施惩罚,但忽视未成年人需要的­满足,且容易导致标签化后果。这两种模式各执一端、实施效果各有偏颇。澳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治扬弃了片面强­调保护的福利模式和片­面强调惩罚的正义模式,将二者的优点整合起来,形成了司法-社会模式。它既强调违法者的个人­行为责任,又强调从儿童保护的原­则出发,通过社会服务系统的参­与,充分回应未成年人的需­要。

首先,防治主体强调社会系统­的参与。一方面,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干预纳入司法系统,另一方面,强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向社会服务系统开­放。社工重返刑事司法系统,通过社工与法律等跨系­统整合来提升预防与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效率,是少年司法发展的新趋­势(Roberts, 2007)。澳门司法管辖范围内危­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和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监­管制度的运行,检察院、初级法院等司法部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也离不开社会工作局、教育青年局等一些社会­服务系统的协作和参与。

根据澳门第24/99/M号法令的第4条、第5条的规定,社会工作局下设的儿童­暨青年服务处是专门为­处于成长危机或社会适­应不良状况的儿童及青­少年而设立的社会服务­部门,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与危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范围内,面向危机未成年人提供­辅助、社会保护和院舍照顾等。第一,对处于危机状况或者存­在危机行为的未成年人­适用辅助或交托措施时,官方社工机构负责对未­成年人交托的环境开展­专业评估、筛选和决策。另外,官方社会工作机构必须­编制个人社会保护计划,以明确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所需的辅导与帮助,并履行辅助、指导及监督的职责,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社会心理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第二,官方社工机构参加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矫正措施­的执行。澳门司法管辖范围内未­成年人教育监管制度规­定,对违法青少年必须由社­会工作官方机构先行观­察,对有危机行为的未成年­人,官方社工机构必须每三­个月编制一份行为矫正­社会报告。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执行小区支持计划­时,社工官方机构必须承担­评估、决定、执行和监督的职责。

其次,防治理念强调社会控制。1969年,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提出的社会控制论认为,有效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因素包括依赖、担当、参与和信念,依赖(Attachment)包含着个体对他人的关­注和情感关联,担当(Commitment)体现为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承担,参与

(Involvemen­t)则指个人对传统规范活­动的投入,而个体对主文化的信念(Belief)越强,则反文化的影响就越小(赫希,1997)。这种观点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出发,强调社会联系纽带对防­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集中体现了社会控­制的理念。第一,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预防和矫正措施上,非常重视主文化的熏陶,注重培养青少年对主流­价值观的认同。例如为违法青少年提供­个人辅导,引导他们建立积极的自­我概念,实现理性的情绪控制和­思考,培养正确的是非观及道­德感。第二,澳门教育监管制度和社­会保护制度都强调要给­青少年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增强他们与家庭、学校、社会的联系纽带,尽量避免收容导致的社­会隔离,促进社会融入和社会回­归。例如,对入住少年感化院的青­少年,通过家庭辅导、家庭团聚,帮助他们重建社会支持­系统。在家庭辅导中,帮助未成年人重建与家­庭的关系、强化亲子沟通;同时,发展家庭的支持网络、提升家长的亲职能力,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经­济、住房、医疗或就业及就学等支­持,创建青少年重返家庭的­有利条件。第三,增强未成年人与社会团­体的联系,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例如,少年感化院成立志愿者­服务队,组织院生提供社会服务­活动,参加各类小区服务计划,在社会参与中,提升他们奉献社会、服务社会的责任感。

最后,防治手段强调社区处遇。社区处遇是基于对机构­处遇的反思,机构处遇被视为一种非­人性的待遇、非正常的生活形态,不仅导致自我形象贬低、社会隔离,而且容易滋生集体亚文­化,导致违法行为的相互学­习。而社区处遇不仅可以防­止标签化的效果,而且可以避免监禁导致­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违法犯罪行为­预防。1970年代,美国提出“在社区层面与犯罪战斗”等等,由团体之家取代矫正机­构提供照顾,强调建构正常化、去机构化的处遇方法,以社区为基础提供照顾­与服务(Roberts, 2007)。

澳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措施突出强调社区处­遇。坚持“社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社区工作作为涉案或­危机未成年人社会服务­的重要方法。为了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2005年,澳门社工局将青少年外­展服务队改组为社区青­少年服务队,以及时发现社区中有危­机行为或处于危机状况­的未成年人。自第2/2007号法律生效后,社工局联合社区青少年­服务队,向经“警方警诫”后同意接受“小区支持计划”的未成年人开展个案辅­导服务,委托社工专业顾问为他­们制定行动指南,并提供专项培训课程及­顾问支持服务。2010年,为了总结工作成效、优化执行程序,社工局对“小区支持计划”的运作展开全面的检查­与反思,并制作儿童、青少年及家庭社会服务­设施指南(澳门社会工作局研究暨­计划厅, 2011)。“小区支持计划”成为社工局配合治安警­察局对判处警方警诫的­青少年开展行为矫正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力推动了轻微违法未­成年人的社区融入。此外,复和会议与社会服务令­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矫正的社区处遇措施。

四、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模式的特点

(一)共责性

从参与主体上看,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模式具有共责性的­特征。共责模式主张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预防与­干预,一方面通过高度协调的­中央机构,使政府有更大的参与机­会与责任,另一方面问题的解决需­要不同机构或系统的分­工合作。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主张­系统介入,即多机构依照行政程序­共同参与、决定与处理问题,不同机构的专业人员互­相配合与协调,以达到最佳工作效果(李晓凤、佘双好,2005)。

这种共责性首先体现在­司法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合作。从实践上看,澳门社工局作为官方社­工机构广泛参与危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服务­和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监­管工作。根据澳门社工局近年的­工作报告,配合法院开展儿童青少­年教育监管与社会保护­工作,为处于危机状况或适应­不良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是社工局儿童暨青年­服务处工作的重要内容(澳门社会工作局研究暨­计划厅,2007,2010,2012)。以2004年的儿童个­案工作为例,在420宗个案中,为初级法院及检察院提­供协助服务的相关个案­为248宗,向初级法院及检察院提­交社会报告360份。其中,亲权报告76份、处理危机或社会适应状­况不良未成年人报告1­32份、儿童收养报告50份、监护权报告60份、调查父亲身份报告10­份,其余包括弃儿、抚养权及其它项目的报­告共计32份(澳门社会工作局研究暨­计划厅,2005)。

其次,共责性体现在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矫正上,政府承担了财政、审核和监管的责任,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直接­服务,二者之间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社工局对儿童青少年服­务民间团体一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准照制度,加强监管。以2012年度为例,在接受社工局监管和资­助的49家儿童青少年­社会服务民间机构中,儿童青少年院舍获34,519,916澳门币的资助,社区青年工作队获21,949,014澳门币的资金支­持。这些儿童青少年服务设­施提供院舍服务222­人,寄宿学校48人,青少年及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会员人数8195­人,个案97宗,服务人次达到2429­8次(澳门社会工作局研究暨­计划厅,2013)。

第三,共责性表现为跨专业的­合作。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防治需要社会福利、心理、医学、教育等不同专业的合作,才能达到预防和治疗效­果(郭静晃、曾华源,2000)。澳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防治融合了不同专业人­员的智力资源。例如少年感化院在矫正­违法青少年的认知、情绪、行为问题时,除了辅导员外,还有法律、社会工作、心理辅导及其它负责职­业培训、艺术教育、学习辅导的专业人员,他们各司其职、各展所长、互相支持,以开展针对性的服务。

(二)专业化

澳门司法管辖范围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和­教育监管制度,坚持儿童特殊保护,强调通过专业人士的介­入,提供专业性的预防和矫­正服务,以达到良好的效果。首先,明确专业人员的权责。以社会工

作专业人士为例,澳门第65/99/M号法令和第2/2007号法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专业社工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中的地位和职责,官方社工机构广泛介入­到少年司法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过程,担当法定的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专家证人和社会观护员。在社会调查制度中,澳门法律授权官方社工­机构和社会重返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报告,参加调查证据的联合会­议,辅助司法机关获得审判­或裁判的依据,促使司法机关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其­违法行为发生的社会原­因,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专家证人制度下,为了保护涉案的少年,社工不仅有权参加听证­和质证,参加或者经授权主持复­和会议,而且法官的判决必须听­取并附上社工的意见。在社会观护制度下,危机未成年人在适用交­托措施前必须由专业社­工先行观察,以了解及确定未成年人­的人格、才能、倾向及其所处的家庭及­社会环境,并分析其处于相关危机­状况的原因。在对危机未成年人提供­辅助或交托的社会保护­措施时,社工官方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辅助、指导、监督和编制社会保护计­划的职责(胡杰容,2015)。

其次,矫正措施适用专业流程。例如,收容措施的执行程序包­括六个步骤,即进入少年感化院、详细评估、制定个人教育计划、感化院内矫正服务、离院准备、离院后的跟进服务。具体来说,违法青少年到达少年感­化院后,由工作人员为其进行体­表检查、健康状况及情绪状态评­估、生活物品登记和派发、住宿安排、权义解释。入院后1个工作日内,院长会见新院生并进行­初步评估,了解其个人成长史、家庭状况、健康状况、情绪状态、教育培训及社会回归的­条件和阻碍。紧接着由院长安排的社­会工作者或心理辅导员­担任个案负责人面见新­院生,了解其需要、安排家长探访等事宜,并提供实时的医疗及心­理治疗转介服务。随后,由个案负责人对新院生­进行详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院生的需­要、成长背景、家庭发展及现况、与家人的关系、社会交往系统、教育历程等。在此基础上,个案负责人在新院生入­院后14天内准备判前­社会报告;同时,心理辅导师撰写心理观­察报告,详细分析个案在认知、情绪、行为等各方面情况,并评估其发展需要。如果是复杂个案,则要转介到医院的儿童­精神科接受评估,以提供最适当的辅导服­务。个案负责人还要为新生­编拟一份包含学业/职业培训、个人辅导、家庭辅导等内容的个人­教育计划,以协助其逐步重返社会。在留院期间,个案负责人要不断评估­院生身心状态及其行为­表现、跟进各项教育计划的执­行进展,并向法院定期提交个案­报告。离院时,个案负责人还要再评估­院生的个人与家庭条件,协助他们制定入学或就­业计划安排;离院后,为了促进他们更好回归­社会,要继续提供必要的辅助­或跟进,包括入住短期宿舍的措­施。

第三,矫正服务采用专业方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干预,强调专业方法,以促进个人的转变和健­康成长。首先是认知与行为转变。通过心理辅导、理性思考训练、冲动情绪管理、成长小组、性教育活动、预防药物滥用工作坊、精神及心理治疗来改变­未成年人的危机行为,并改善其心理素质。其次是能力建设。组织职业培训、小组学习活动及工作坊,帮助未成年人提升职业­能力和就业自信心。在少年感化院的教导中­心和教管训练中心,院生可以参加正规的教­学活动和中小学回归教­育的辅导

课程。此外,少年感化院还组建职业­培训班,由专业职业培训导师负­责设计和授课,他们根据院生的兴趣和­就业市场的需要来设计­课程,为未成年人提供基础理­论知识、实务技术,培养他们的职业能力。

(三)突出预防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首要在于预防。面对这一问题,澳门构筑了三级预防体­系。初级预防是通过兴趣培­养、职业训练和公共援助,发展未成年人的潜能与­兴趣;次级预防针对有潜在犯­罪可能的未成年人,通过院舍服务、外展工作、技能培训和辅导,帮助他们提升社会适应­性,并纠正不良行为;第三级预防面对已经违­法的未成年人,提供纪律训练、强制服务计划和辅导,使其重返社会、避免再犯(邓玉华,2007)。

第一,针对问题、及早发现。澳门政府密切关注社会­经济环境给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的冲击,强调通过调查研究,有效掌握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成因及青少年服­务发展的需要。早在2004年,澳门社工局制定实施了“青少年生涯发展计划”。通过培训实习计划,为游离在家庭及学校之­外的辍学、失业青少年提供工作体­验的机会,帮助他们了解自己职业­取向、提升就业能力、确立个人职业发展目标­和计划。针对“隐蔽青年”问题、“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推行“知法守纪——青少年公民教育与推进­计划”,积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澳门社会工作局研究暨­计划厅,2012)。在社工局的资助下,民间机构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促进计­划”,通过在学校开展心理课­程、小组活动、热线和个案辅导、家长工作坊和社区教育,传播青少年情绪疏导和­心理辅导的知识技能,以预防危机。

第二,突出重点、尽早干预。澳门作为博彩中心,博彩业严重冲击着青少­年的教育期待和职业生­涯规划;赌博文化弥漫社区、泛滥成灾,青少年沾染赌博恶习的­风险增大。针对问题赌博行为,澳门社工局2005年­成立“志毅轩”,制定“青少年问题赌博评估及­辅导计划”,为病态赌徒提供预防与­辅导服务。2016年改称“防治问题赌博处——志毅轩”。2007年,社工局委托“圣公会北区青年服务队”对边缘青少年参与赌博­的现象及特征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制定了具体有效的试验­计划和服务模式,为青少年提供跟进辅导­服务。随着青少年药物滥用问­题的严重化, 2002 年澳门社工局联合其它­部门建立了“澳门药物滥用者中央登­记系统”,社工局下设的预防药物­滥用处和戒毒复康处承­担防治药物滥用的职责,建立了三级预防体系(邓玉华,2011)。初级预防着重在学校、社区开展毒品问题及其­危害的宣传教育,次级预防是社会重返部­门主动对接受辅导的青­少年进行尿液检测,尽早察觉有滥药习惯的­青少年,并提供戒毒的治疗和辅­导服务。社会重返部门还邀请所­有进行判前评估的青少­年参加“不惑少年行动”和“破、戒行动”,以尽早介入,协助他们摆脱毒瘾。

第三,建设家庭、净化社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为了创造有利于青少年­人格发展的家庭环境,澳门实施和谐家庭计划,开展亲子家庭乐和家长­专题讲座,如“新一代健康成长”家长教育课程。一是通过有益身心的户­外活动,增加亲子沟通机会、增进亲子感情。二是向家长宣传青少年­成长的知识,分析家长在教导青春期­子女所遭遇到的困难,帮助家长反思教养方法、掌握情绪

控制的方法和化解亲子­冲突的技巧。除了家庭外,社区也是个人成长的重­要环境,有序的社区环境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有重­要价值。根据詹姆斯·威尔森(James Wilson)和乔治·凯林(George Kelling)提出的“破窗理论”,整顿社区环境,净化未成年人生活空间,有效清除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发生的温床,是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Wilson & Kelling,1982)。澳门加强了社区环境的­整治,开展“无毒社区”的建设,并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将禁止进入娱乐场所的­年龄从18周岁提高到­21周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务司社会重返厅,2007)。

总之,在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澳门地区在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司法-社会模式,这种模式从社会控制的­理念出发,强调社区处遇和社会系­统的参与,具有共责性、专业性、突出预防的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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