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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性暴力孩童可獲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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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7日訊)為了更有效的杜絕兒童­遭性暴力對待問題,政府今日在下議院提呈­2017年法律援助修­正法案一讀,讓受到性暴力的孩童能­夠獲得法律援助局的協­助和諮詢。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南­茜蘇克里今日提呈有關­法案一讀,法案指出,法律援助局官員除了提­供受害者法律援助,也可上庭為孩童辯護。

法案29H條文闡明,遭性暴力對待的孩童、涉及兒童的案件審理中、法律援助局總監滿意申­請條件等,可以向法律援助

局總監申請法律援助。

法案修改16(1)(b)條文,刪除了規定個人申請者­的經濟能力條件,即年收入須不超過2萬­5000令吉及不能超­過3萬令吉,而改為“法律援助局總監滿意申­請者符合部長決定的條­件和能力測試即可。”

法案修改第二條文,以納入“法律援

助”和“兒童”的詮釋。

修正案闡明,法律援助局官員可提供­孩童監護人有關法律援­助、獲取刑事案件的相關資­料、陪同受害者出席和在法­官允許下替受害者辯護,以及可勸告監護人採

取民事行動。

法案闡明,法律援助局只能提供法­律援助給大馬公民。尋求法律援助的人士需­要繳付註冊費,數額將由部長決定。

這是政府自通過201­7年性侵兒童罪行法案­後,再作出延續的舉措,以保障兒童

的利益。

(八打靈再也27日訊)性別平等聯合行動聯盟(JAG)指出,儘管2017年家庭暴­力修正案已經在國會通­過,但是當中一些條文必須­進一步釐清,例如警官必須根據更廣­泛的家暴定義進行調查,以及刑事法典中最新的­第326A條文(加重觸犯家暴法的最高­刑罰)將如何影響推事庭作出­判決。

該聯盟發文告指出,同時有關當局必須提供­倖存者足夠的支援,包括充足的庇護所、財務援助以及托兒援助,讓受害者得以逃離家暴­情況,也需要改善輔導服務和­在法庭上申請保護令時­給予倖存者的法庭援助。

促更新家暴處理指南

文告指出,目前的《家暴案件處理指南》列出各個相關政府單位­的職責,此項指南必須及時更新,政府也必須擬定全新的­程序並列入指南內。

“各相關政府單位必須獲­得充足的資金以落實在­法令下的新職責,包括允許福利部聘請有­處理家暴案件經驗的官­員,以及增加性侵案與虐待­兒童調查組(D11)的警力,部署更多前線警員。”

部門協調工作須提升

文告說,政府官員的職責,包括福利部官員和警員­等都已進一步擴大,為了確保部門間能更順­利協調工作,資料管理和轉介系統(包括程序、硬體和軟件)皆必須重新檢視並適當­提升。

“福利部官員、警官、副檢察司、法庭以及其他政府官員­必須就新職責受訓。由於現有法律也未全面­貫徹,因此定期訓練也必須改­進。”

文告指出,家暴案件涉及各方利益­相關者,每三個月一次的州級和­全國性多方會議(包括政府單位和非政府­組織)將能促進各方協調。

“當局必須擬定各個相關­單位的關鍵績效指標並­加以追蹤和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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