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egeri Sembilan Edition
或允律師打廣告
盧慧菁 可在不違反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的情況下推行。
根據1976年法律專業法令、2001年法律專業(宣傳)條例、律師公會通令第5章(廣告)等,律師公會嚴格規定執業律師或律師樓,不可未經同意擅自打廣告,如律師不能宣傳本身負責的勝訴官司或建築物不能以律師樓名稱命名等。
前主席:將製造不平等競爭
一些律師認為此舉旨在保障相對缺乏資源的小型律師樓,前律師公會主席蘇來曼認為一旦全面開放,有能力的大型律師樓將大打廣告,從而製造不平等競爭情況。
大馬律師公會擁有逾1萬6500名會員,絕大多數會員在小型律師樓服務,其中擁有1至5名律師的小型律師樓高達4699家,中型律師樓(6至30名律師)則有570家,僱用超過31名律師的大型律師樓,僅有區區3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