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egeri Sembilan Edition
檳快捷通CEO控41收賄罪
不認罪15萬保外候審
(關丹7日訊)檳城快捷通(Rapid Penang)有限公司首席營運員被控41項收賄案,總共收取43萬8418令吉賄金,他否認有罪,獲准以15萬令吉保外候審,案展至9月4日過堂。
被告莫哈末蘇克里(54歲),控狀指他於2013至2017年之間向4家公司收取賄金,作為批准巴士合約、巴士模擬系統計劃和巴士零件合約。
被告於今早11時30分在關丹地庭面控,並在法官拿督哈比巴前否認有罪,案件主控官來自反貪污委員會的阿末阿卡蘭,被告辯護律師為拿督蘇克里。
主控官要求同日審
由於被告共面對41項控狀,單是宣讀控狀時間就長達30分鐘,主控官要求法官把41項控狀訂在同日進行審訊,以節省時間。
根據控狀,被告首10項控狀是指他於2014至2015年期間,在北根甘榜班楚,以首席營運員身分向一間有限公司,收取3萬1500令吉賄金,進賬至某私人戶頭,以發出委任信批准80輛巴士和40輛雙層巴士的合約給該公司。
第11至第13項控狀則指他於2013至2016年期間,在關丹米昔拉一家銀行,以首席營運員身分,把一間有限公司給予的30萬令吉賄金進賬至某私人戶口,以發出委任信,讓該公司獲得價值840萬4675令吉13仙的巴士模擬系統計劃。第14至21項控狀是指他在2014至2015年期間,在北根甘榜班楚,以首席營運員身分向一間有限公司收取1萬9861令吉91仙的賄金,進賬至某私人戶頭,以批准該公司獲得巴士零件維修合約。
第22至34項控狀是指他在2015至2016年期間,在武吉士基勞路以首席營運員身分向一間有限公司,收取7萬4000令吉的賄金,進賬至某私人戶口,作為批准巴士零件的合約。
第35至41項控狀,則指他2015至2017年期間,在武吉士基勞路以首席營運員身分,要求一間有限公司,為他繳付1萬3057令吉,其轎車的車險和路稅。
被告41項控狀都是援引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罰款不少過賄金數額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由於刑事罪必須經過證人審訊的程序,因此林冠英和彭麗君在法官宣判表罪成立後,才需提呈答辯書。
他們認為,在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62條文下,兩人必須在開審前提呈答辯書之舉帶有歧視性,也與聯邦憲法第5(1)條款有衝突,因此入稟法庭挑戰該條文違憲。
檳城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在今年3月7日裁決,該法令要求被告開審前提呈答辯書,目的是要加速法庭程序,避免庭案堆積如山,這個目的與是否違憲無關。
根據控狀,林冠英被指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會議室,使用檳州首長的職權讓他和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區兩地段的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24條文下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