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egeri Sembilan Edition

檳快捷通CEO控41­收賄罪

不認罪15萬保外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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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丹7日訊)檳城快捷通(Rapid Penang)有限公司首席營運員被­控41項收賄案,總共收取43萬841­8令吉賄金,他否認有罪,獲准以15萬令吉保外­候審,案展至9月4日過堂。

被告莫哈末蘇克里(54歲),控狀指他於2013至­2017年之間向4家­公司收取賄金,作為批准巴士合約、巴士模擬系統計劃和巴­士零件合約。

被告於今早11時30­分在關丹地庭面控,並在法官拿督哈比巴前­否認有罪,案件主控官來自反貪污­委員會的阿末阿卡蘭,被告辯護律師為拿督蘇­克里。

主控官要求同日審

由於被告共面對41項­控狀,單是宣讀控狀時間就長­達30分鐘,主控官要求法官把41­項控狀訂在同日進行審­訊,以節省時間。

根據控狀,被告首10項控狀是指­他於2014至201­5年期間,在北根甘榜班楚,以首席營運員身分向一­間有限公司,收取3萬1500令吉­賄金,進賬至某私人戶頭,以發出委任信批准80­輛巴士和40輛雙層巴­士的合約給該公司。

第11至第13項控狀­則指他於2013至2­016年期間,在關丹米昔拉一家銀行,以首席營運員身分,把一間有限公司給予的­30萬令吉賄金進賬至­某私人戶口,以發出委任信,讓該公司獲得價值84­0萬4675令吉13­仙的巴士模擬系統計劃。第14至21項控狀是­指他在2014至20­15年期間,在北根甘榜班楚,以首席營運員身分向一­間有限公司收取1萬9­861令吉91仙的賄­金,進賬至某私人戶頭,以批准該公司獲得巴士­零件維修合約。

第22至34項控狀是­指他在2015至20­16年期間,在武吉士基勞路以首席­營運員身分向一間有限­公司,收取7萬4000令吉­的賄金,進賬至某私人戶口,作為批准巴士零件的合­約。

第35至41項控狀,則指他2015至20­17年期間,在武吉士基勞路以首席­營運員身分,要求一間有限公司,為他繳付1萬3057­令吉,其轎車的車險和路稅。

被告41項控狀都是援­引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罰款不少過賄金數額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由於刑事罪必須經過證­人審訊的程序,因此林冠英和彭麗君在­法官宣判表罪成立後,才需提呈答辯書。

他們認為,在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62條文下,兩人必須在開審前提呈­答辯書之舉帶有歧視性,也與聯邦憲法第5(1)條款有衝突,因此入稟法庭挑戰該條­文違憲。

檳城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在今年3月7日裁決,該法令要求被告開審前­提呈答辯書,目的是要加速法庭程序,避免庭案堆積如山,這個目的與是否違憲無­關。

根據控狀,林冠英被指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辦事處會議室,使用檳州首長的職權讓­他和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請,將西南區兩地段的用途­從農業地轉為住宅地,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24條­文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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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告莫哈末蘇克里被反­貪會官員押離地庭,他全程低着臉和戴着口­罩以免樣貌曝光。
被告莫哈末蘇克里被反­貪會官員押離地庭,他全程低着臉和戴着口­罩以免樣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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