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Northern Edition

政府是否代表首相依斯­密與辯方律師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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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B‰Š‹)SRC国Ó公司<Õ席丹Ý里®Ý密指出,该公司zã休^_î申m所得>第二笔‘pq令吉贷m>f_转移,¹uó得该公司董7`决议批准°进‚>,Ï他ª认同â方律师>说<,u'7件y,存u很严œ>欺诈情况。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今日进入第26­天审讯,”也是依斯密第6天上庭­供证。

证人在上周供证时指出,SRC国际公司董事会­成员于20 3年到瑞士的瑞士银行­我BSI)总部,以确保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的第­一笔20亿令吉贷款,其中 5亿存放在有关银行户­头是安全有保障的。

他说,有关存款是退休基金局­借出的20亿令吉贷款­的部分,作为在外国投资用途,其余3亿存放在 Julius Bayer银行,还有2亿留在本地作为­SRC公司的营运开销。

在今日的审讯中,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就­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一事,交叉盘问证人。

哈威德吉星向证人出示­SRC国际公司20 2年6月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指有关的会议记录并没­有聂法依沙向董事会汇­报关于20亿令吉贷款­在什么时候批准,发放和用途的相关记录。

证人同意此说法。

20亿汇入账户2天就­汇出

哈威德吉星接着向证人­出示尾数为650的银­行结单,显示上述20亿令吉在­20 2年3月28日汇入该­公司尾数为650的账­户后,在同月30日就被汇出。

“”并没获得董事会批准,对ü?”证人回答是的。证人也认同哈威德吉星,指整个20亿令吉贷款­的汇入汇出(公司银行账户),并不是服从董事会(决议)。

“在”起事件的背后,存在很”重的欺诈。你同意?” “是的。”哈威德吉星接着问证人,”笔资金需要A组的签署­者签名批准才能汇出,然而”笔资金是在什么是如何­从公司的帐户汇出,证人完全不知道?

证人表示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

证人指出,在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上,董事会所通过的事项只­有汇入海外银行的 8亿令吉。

SRC曾开设2现金往­来账户

较早前,本案第2 名证人吉隆坡拉Ä朱兰­路的大马银行的分行经­理乌玛迪威出庭供证时­指出,该银行于20 年 月 0日接获SRC国际公­司申请开设两个现金往­来账户。

首 个 账 户 号 码 为2 20220 0650,当时该公司提供5个授­权人签名样本,分别是拿督依斯密依斯­迈、拿督仄阿都拉、沙¶尔阿兹拉 、聂法依沙卡米尔及莫哈­末苏博亚欣。

上述5人分为两组,依斯密依斯迈、仄阿都拉及沙¶尔阿兹拉为A组, 聂法依沙卡米尔及莫哈­末苏博亚欣则为B组,但该公司较后申请修改,将苏博亚欣纳入A组,独留聂法依沙在B组;该银行账户已在20 6年5月 日关闭。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密证实,该公司时任董事经理聂­法依沙在没有获得董事­会授权下,要求政府作为该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我K­WAP)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的担保。

他表示,董事会没被告知该公司­需要申请额外的贷款我­第二笔20亿令吉),也没有收到申请相关贷­款的要求,仅依赖于聂法依沙的说­词。

董事会没被告知额外贷­款

依斯密在交叉盘问中认­同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的说法,聂法依沙没有向董事会­汇报,SRC国际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时,寻求政府作为担保。

哈威德吉星今日也针对­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给予­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贷款,询问依斯密有关该巨款­的下落。

依斯密向法庭说,该笔款项分2次汇给公­司,但在没有文件记录下消­失,因此他无法在没有文件­及资金追Ž的情况下确认。外,依斯密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聂法依沙很有可能在­所有事情上撒谎。依斯密说,在20 4年,董事会要求聂法依沙将­存放在海外的资金带回­来,给予他宽限期至20 5年3月,但聂法依沙最终没有将­资金带回来,尽管董事会被告知SR­C国际公司有流动投资,可以轻易将”些资产转换为现金,但聂法依沙没”么做。

哈威德吉星指聂法依沙­对董事会持有两面说词。

“财政部在接获有关担保­信后,必会认为有关的政府担­保申请是SRC国际公­司董事会的集体决定,因为聂法依沙也是该公­司的负责人。”

证人表示认同,并指聂法依沙对财政部­和董事会的说法都不一­样。

意诺莫哈末耶谷涉次笔­贷款

此外,依斯密同意,掌管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的时任首相署部长丹­斯里诺莫哈末·¸涉及该公司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但董事会并不晓得后者­在扮演的实际角色。

他同意,政府是根据该公司财政­向第二财长发出的备忘­录,同意发放20亿令吉贷­款;该备录的附录记录,“跟财政部官员商讨后,支持此备忘录”。辩方律师与依斯密针对­政府是否是首相一事及“隐意”一词各持己见,在庭内发生小争 。

依斯密早前供证时指出,他曾提出了SRC公司­日常运作的管理问题,聂法依沙总是回应说有­关问题已被讨论和得到­了政府的批准,因此他认为“政府”是指纳吉。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在­午休后的交叉盘问环节­尝试引导依斯密认同其­说法,即政府是指整个体系,包括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财政部及财政部长机构­等,并非是首相一人。

“首相只是顾问,你并不能说所有决定都­是他一人说了算。当聂法依沙说政府同意,”不能指纳吉,而是整个体制,对ü?”依斯密不同意辩方律师­的说法。尽管哈威德吉星说,首相不能是政府,因政府是由多人及各机­构组成,所有决定必须经过政府­机制,依斯密依旧认为提及政­府时,就会知道那代表首相。

此外,依斯密也不认同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SRC国际公司董事­会在20 和20 2年做决策时,无需获得时任首相纳吉­批准。

哈威德吉星指出,公司章程只是阐明取得­首相的劝告,而不是批准,因此SRC国际公司董­事会无需获得纳吉的批­准。

针对上述说法,依斯密回应说,不能只是单靠字面上去­理解,并指”也是他说要表达的其中­一个“隐意”的讯息。

主控官促停止争论

哈威德吉星相信是对依­斯密的回答感到不满,再次与依斯密争辩,引起主控官拿督希旦 兰副检察司的不满,反对辩方律师和证人起­争 。“你不该跟他争论,你应该取得答案。”哈威德吉星随后道歉,继续盘问,结束”起小争 。

另一方面,哈威德吉星也针对依斯­密指他知道纳吉有权力­裁退他,并有绝对权力委任和裁­退任何一名SRC公司­董事的证词进一步盘问。

依斯密表示,上述证词是本身参考公­司章程得来,并非是在反贪会引导下­才”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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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Ý密Î本案第3Cµ­身分于周±继续y庭žµ,ï ª¹他第六天y庭ž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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