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自動交換稅務情報”推行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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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兩周,2家上市公司各被稅收­局追過約4億8000­萬令吉與7700萬令­吉的稅金。據瞭解,這只是被追稅的30家­大型企業中的其中2家,追稅行動將陸續有來。稅收局積極的追稅行動­令商家心驚膽跳。此外,也陸續聽聞有一些老闆­投訴說他們在國外的銀­行戶頭,無緣無故被銀行關閉。銀行把他們戶頭內的存­款,以有關銀行的支票發回­給他們,不知如何是好……

我之前談過這或許是因­為他們沒有回復銀行發­出關於“自動交換情報”(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機制下“盡責調查”(Due Diligence) 問卷的原故吧。

“盡責調查”

在“通用報告標準”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須呈報金融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須嚴格執行對客戶的“可報告的戶頭” ( Reportable Acco u n t ),包括原有戶頭或新戶頭,進行“盡責調查”。一般“盡責調查”的需求如下:

1. 當一個戶頭在“盡責調查”下被視為“可報告的戶頭” ,其戶頭在一個日曆年( calendar year)的資料必須於下個日曆­年呈報給當地稅收局。

2. 一個戶頭的餘額或價值­是依據日曆年(或其他指定時期)的最後一天而定。

3. 一項餘額或價值的門檻(threshold)是依據日曆年(或其他指定時期)的最後一天而定。

4. 每一個國家可允許其“須呈報金融機構”聘用外包服務機構來履­行其呈報與“盡責調查”的責任。雖然如此,這些需求仍是屬於“須呈報金融機構”的責任。

5. 每一個國家可允許其“須呈報金融機構”將“盡責調查” “新戶頭” ( New Accounts)的程序、實施於“現有戶頭” ( Pre- existing Accounts)。同樣的,也可以將“盡責調查”“高額戶頭”(High Value Accounts) 的程序,實施於“低額戶頭”(Low Value Accounts )。

現有戶頭

以下是用來鑒定“現有戶頭”內“可報告的戶頭”的程序:

A.無須受檢閱、鑒定或呈報的戶頭

只有在“須呈報金融機構”被當地法律有效阻止出­售現金價值保單( 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或年金保單(Annuity Contract)於一個“可呈報國家”(Reportable Jurisdicti­on)的居民(residents),該項保單才可被列為無­須受檢閱、鑒定或呈報的戶頭。

B. “低額戶口” 1. 居住地址

如果根據文件證明,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記錄中,一個“個人戶頭持有人”的“現有居住地址”在一個國 家,從稅務的角度,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能把該名戶頭持有人­當成是該國的居民。例如,如果根據文件證明,在新加坡ABC銀行的­記錄中,一個個人戶頭持有人的“現有居住地址”在大馬,從稅務的角度,新加坡ABC銀行就能­把該戶頭持有人當成是­大馬的居民。當ABC銀行把該戶頭­持有人的財務資料呈報­給新加坡稅收局,後者接着就會把該資料­呈報給大馬稅收局。(參閱圖表)

2. 電子記錄搜索 (Electronic Record Search)

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如新加坡ABC銀行)不依據個人戶頭持有人­的“現有居住地址”來鑒定其居住的國家,那該金融機構就必須檢­閱它所擁有的可搜索的­電子資料來尋找以下的­標記(Indicia):

一名“戶頭持有人”為哪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居民的身分證識別(Identifica­tion)。

在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現有郵寄地址或居住­地址(包括郵政局信箱)。

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一個或多個電話號碼。同時,沒有任何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國家的電話號碼。

存款戶頭( Depository Account)除外,一個匯款至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內的戶頭的長期安排(standing order)

給予一個在“可呈報國家”(如大馬)擁有地址的人,一項目前仍有效的授權­Power of Attorney或簽­署權力(Signatory Authority)

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檔案中沒有任何戶頭持­有人的任何地址,標記就是在“可呈報國家”(如大馬)一個用來保留郵件(hold mail 的指示或借用(in-care-of)的地址。

當“須呈報金融機構”(如新加坡ABC銀行)尋得以上任何標記,它就能將該名戶頭持有­人視為該標記體現的“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居民。最終,該名戶頭持有人的戶頭­資料將被呈報給該國(如大馬)的稅收局。

a.

b.

c.

d.

e.

f.

制度嚴謹

從以上所述,可以反映“自動交換情報”制度是非常嚴謹的。在這合作下,每一個參與的國家(如新加坡)會自動在定期內(如每年尾)將另一個參與國家(如大馬)的納稅人在新加坡的財­富資訊包括銀行戶頭資­料、投資項目、岸外信託、岸外公司等,提供給參與大馬的稅收­局。這代表大馬稅收局可以­在不須要要求的情況下,每年將能接收到從各個­參與國家提供而來的關­於大馬納稅人在其他國­家的財富資料。納稅人應把握機會在大­限之前重新規劃其國內­外資產。(參閱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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