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加速調查海外“高額戶頭”
上期我們談過海外“低額戶頭”是否會被呈報回“戶頭持有人”居住或被納稅的國家(如大馬)與它何時會被海外“須呈報金融機構”“盡責調查”是兩碼事。不管戶頭存額是高或是低,一般上,這些海外戶頭都會通過當地的稅收局(如新加坡)被呈報回“戶頭持有人”居住或被納稅的國家(如大馬)。這—期,我們談談“須呈報金融機構”如何加速調查“高額戶頭”。
《自動交換情報》
在《自動交換情報》(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下,每一個參與的國家(如新加坡)會自動在定期內(如每一年尾)將另一個參與國家(如大馬)的納稅人在新加坡的財富資訊包括銀行戶頭資料、投資項目、岸外信託、岸外公司等等,提供於參與國大馬的稅收局。這代表着大馬稅收局可以在不須要求的情況下,每年將能接收到從各個參與國家提供關於大馬納稅人在其他國家的財富資料。
“盡責調查”
在《自動交換情報》的“通用報告標準”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 “須呈報金融機構” (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須嚴格執行對客戶的“可報告的戶頭” ( Reportable Account),包括原有戶頭或新戶頭,進行“盡責調查” (Due Diligence)。
進行“盡責調查”目的包括( 1)為了鑒定誰才是真正的“戶頭持有人“(或是控制人) ;( 2)戶頭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非法來源包括洗黑錢和逃稅); ( 3)鑒定“戶頭持有人”屬於哪—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以將其財務資料傳回該國和其他等等目的。
不管是“高額戶頭”或是“低額戶頭”,“須呈報金融機構”都須進行“盡責調查”。差別是,比起“低額戶頭”, “高額戶頭”將優先被調查。一般上,個
人高低額戶頭是以100萬美元為分水嶺。
“高額戶頭”
鑒定“高額戶頭持有人”屬於哪—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的目的是為了將其財務資料傳回他所屬的國家。在鑒定“高額戶頭持有人”屬於哪—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須呈報金融機構”將依據以下的程序。
1.電子記錄搜索 (Electronic Record Search)
關於“高額戶頭”,金融機構必須檢閱它所擁有的“可以通過電子搜索的資料庫” ( Electronic Searchable Database)來尋找以下的標記( Indicia)以鑒定“高額戶頭持有人”居住或被納稅的國家:
a. 一名“戶頭持有人”為哪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居民的身份證識別。
b.在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現有郵寄地址或居住地址(包括郵政局信箱)。
c. 一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一個或多個電話號碼。同時,沒有任何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國家的電話號碼。
d.存款戶頭( Depository Account)除外,一個匯款至—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內的戶頭的長期安排 (s t anding order)。
e.給於一個在“可呈報國家” (如大馬)擁有地址的人,一項目前仍有效的授權( Power of Attorney)或簽署權力(Signatory Authority)。
f.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檔案中沒有任何戶頭持有人的任何地址,標記就是在“可呈報國家”(如大馬)一個用來保留郵件(hold mail)的指示或借用(incare-of)的地址。
當“須呈報金融機構”(如新加坡ABC銀行)尋得以上任何標記,它就能將該名戶頭持有人視為該標記體現的“可呈報國家”(如大馬)的居民。最終,該名戶頭持有人的戶頭資料將被呈報於該國
(如大馬)的稅收局。
2. 文件記錄搜索
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可以通過電子搜索的資料庫” 包含以下所有的資料,那“須呈報金融機構”就不須要進行“文件記錄搜索” ( Paper Record Search): a. “戶頭持有人”的居民地位。b. 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現有檔案中,“戶頭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或郵寄地址。
c. 在“須呈報金融機構”的現有檔案中,“戶頭持有人”的一個或多個電話號碼。
d.存款戶頭( Depository Account)除外,有沒有一項匯款至—個可呈報國家(如大馬)內的戶頭的長期安排(Standing Order)。
e.這個戶頭有沒有一項授權( Power of Attorney)或簽署權力 (Signatory Authority)。
f.有沒有一個“戶頭持有人”用來保留郵件( hold mail)的指示或借用( i ncare-of)的地址。
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可以通過電子搜索的資料庫” ( Electronic Searchable Database) 沒有包含以上所有的資料,那它就須要進行“文件記錄搜索”。那就是“須呈報金融機構”須要檢閱“高 額戶頭”的“主要檔案” ( Master File)中,過去5年它所取得的以下文件:
a. “須呈報金融機構”取得關於“高額戶頭”的最新文件證明。b.最新開啟戶頭的合約或文件。c.在“反洗黑錢與認識您的客戶” ( Anti- Money Laundering & Know Your Client)條例下所取得的最新文件。d.一項當下有效的授權或簽署權力。e. 存款戶頭除外,一項當下有效的匯款的長期安排。
除了以上所講述的電子與文件記錄搜尋,如果“須呈報金融機構”的客戶經理( Relationship Manager)知道該一個“戶頭持有人”是一名“可呈報人士” (Reportable Person),它就須視該戶頭為“高額戶頭”。
重新規劃財富
海外“高額戶頭”將優先被“盡責調查”。對“高額戶頭”調查的要求遠遠高於“低額戶頭”。這或許就是我們聽到一些戶頭被銀行關閉的原因,因為無法符合“盡責調查”的要求吧! 當然,這些海外“高額戶頭”會通過當地的稅收局(如新加坡)被呈報回“戶頭持有人”居住或被納稅的國家(如大馬)已是不在話下,只是時間上的問題罷了!納稅人應把握“時機”,在各類大限未到時,馬上重新規劃其國內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