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潘儉偉挑戰禁出國失敗
上訴庭駁回申請
(布城5日訊)上訴庭裁決,任何擁有合法國際護照的大馬公民不代表可自由出入我國,因為移民局有權在沒有給予任何理由或通知的情況下,禁止任何公民出國。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莫哈末查華威、丹斯里依德魯斯哈倫和拿督卡瑪丁哈欣組成的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裁決說,國際護照是一項特權,而移民局法令第59及59A條文已清楚闡明,被禁出國者不會給予自我辯解的機會,更不應對自己可自由出國擁有合理的期望。
鑑此,上訴庭決定駁回行動黨宣傳秘書潘儉偉挑戰內政部和移民局禁止他出國的決定申請。
法官依德魯斯哈倫在發表口頭判詞時說,雖然聯邦憲法第五條款賦予每個公民人身自由,惟這項人身自由並不包括出國的自由及權利。
他說,上訴庭認同國際護照屬於政府的資產,護照中清楚寫明,政府可隨時撤回有關護照,所以一個合法及有效的國際護照不能被視為任何公民可自由出國的保障。
法官強調,移民局法令第3條文賦予移民局總監禁止任何公民出國的權利,而該法令第59A條文也清楚闡明,移民局總監的決定不能被帶上任何法庭接受司法覆核。
法庭不能干預移民局決定
針對移民局被指在發出禁足令時犯下程序上的錯誤,法官指出,除非有關錯誤或錯失是非常明顯的,否則法庭不能干預移民局的決定。
潘儉偉原定於2015年7月22日下午3時15分,從吉隆坡第二國際機場(KLIA2)乘搭亞航班機飛往印尼日惹,卻在移民局櫃臺辦理登機手續時,被兩名高級官員告知他已被禁止離開大馬。
移民局總監拿督斯里慕斯達法過後聲稱,當局是在警方的要求下,基於潘儉偉涉嫌直接或間接參與“顛覆議會民主”的活動,而對潘儉偉發出禁足令,禁止他踏出大馬一步。
潘儉偉較後於2015年8月19日入稟高庭,並在申請書中分別把移民局總監和政府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他在申請書中要求高庭宣判,移民局禁止他在2015年7月22日出國的決定是違法或不合法的,所以理應被撤銷,同時,他要求高庭馬上撤銷移民局的決 定。
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哈妮峇在2016年7月27日基於出國並非聯邦憲法賦予大馬公民的權利,而駁回了潘儉偉的申請。
哥賓星:將向法院上訴
潘儉偉的代表律師哥賓星表示,他將入稟聯邦法院要求檢討上訴庭今日的裁決,因為他們有非常足夠的理據向法院申請準令提出上訴。
他在休庭後受訪時說,本案涉及許多憲法課題及公眾利益,而聯邦法院將會是鑑定這些憲法課題的最佳管道。
他表示,聯邦憲法第五條款賦予民眾的人身自由已被狹窄的進行詮釋,鑑此,聯邦法院如何詮釋有關條款將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他說,除了鑑定聯邦憲法第五條款外,他將要求法院針對移民法令第3條文賦予移民局總監禁止公民出國的權利進行詮釋。
針對其中一名上訴庭法官查華威建議潘儉偉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一事,哥賓星說,他對查華威的建議並不感到意外,因為本案涉及複雜的憲法課題,聯邦法院是鑑定這些課題的最佳管道,所以這並非什麼罕見的事。
他強調,移民局可在沒有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隨時禁止任何一個公民出國,被禁者甚至沒有任何自我辯解或解釋的權利,鑑此,他認為,法院應針對這些重要法律課題作出更詳盡的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