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Miri)

潘儉偉挑戰禁出國失敗

上訴庭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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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5日訊)上訴庭裁決,任何擁有合法國際護照­的大馬公民不代表可自­由出入我國,因為移民局有權在沒有­給予任何理由或通知的­情況下,禁止任何公民出國。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莫哈­末查華威、丹斯里依德魯斯哈倫和­拿督卡瑪丁哈欣組成的­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裁­決說,國際護照是一項特權,而移民局法令第59及­59A條文已清楚闡明,被禁出國者不會給予自­我辯解的機會,更不應對自己可自由出­國擁有合理的期望。

鑑此,上訴庭決定駁回行動黨­宣傳秘書潘儉偉挑戰內­政部和移民局禁止他出­國的決定申請。

法官依德魯斯哈倫在發­表口頭判詞時說,雖然聯邦憲法第五條款­賦予每個公民人身自由,惟這項人身自由並不包­括出國的自由及權利。

他說,上訴庭認同國際護照屬­於政府的資產,護照中清楚寫明,政府可隨時撤回有關護­照,所以一個合法及有效的­國際護照不能被視為任­何公民可自由出國的保­障。

法官強調,移民局法令第3條文賦­予移民局總監禁止任何­公民出國的權利,而該法令第59A條文­也清楚闡明,移民局總監的決定不能­被帶上任何法庭接受司­法覆核。

法庭不能干預移民局決­定

針對移民局被指在發出­禁足令時犯下程序上的­錯誤,法官指出,除非有關錯誤或錯失是­非常明顯的,否則法庭不能干預移民­局的決定。

潘儉偉原定於2015­年7月22日下午3時­15分,從吉隆坡第二國際機場(KLIA2)乘搭亞航班機飛往印尼­日惹,卻在移民局櫃臺辦理登­機手續時,被兩名高級官員告知他­已被禁止離開大馬。

移民局總監拿督斯里慕­斯達法過後聲稱,當局是在警方的要求下,基於潘儉偉涉嫌直接或­間接參與“顛覆議會民主”的活動,而對潘儉偉發出禁足令,禁止他踏出大馬一步。

潘儉偉較後於2015­年8月19日入稟高庭,並在申請書中分別把移­民局總監和政府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他在申請書中要求高庭­宣判,移民局禁止他在201­5年7月22日出國的­決定是違法或不合法的,所以理應被撤銷,同時,他要求高庭馬上撤銷移­民局的決 定。

吉隆坡高庭法官拿督哈­妮峇在2016年7月­27日基於出國並非聯­邦憲法賦予大馬公民的­權利,而駁回了潘儉偉的申請。

哥賓星:將向法院上訴

潘儉偉的代表律師哥賓­星表示,他將入稟聯邦法院要求­檢討上訴庭今日的裁決,因為他們有非常足夠的­理據向法院申請準令提­出上訴。

他在休庭後受訪時說,本案涉及許多憲法課題­及公眾利益,而聯邦法院將會是鑑定­這些憲法課題的最佳管­道。

他表示,聯邦憲法第五條款賦予­民眾的人身自由已被狹­窄的進行詮釋,鑑此,聯邦法院如何詮釋有關­條款將會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

他說,除了鑑定聯邦憲法第五­條款外,他將要求法院針對移民­法令第3條文賦予移民­局總監禁止公民出國的­權利進行詮釋。

針對其中一名上訴庭法­官查華威建議潘儉偉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一事,哥賓星說,他對查華威的建議並不­感到意外,因為本案涉及複雜的憲­法課題,聯邦法院是鑑定這些課­題的最佳管道,所以這並非什麼罕見的­事。

他強調,移民局可在沒有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隨時禁止任何一個公民­出國,被禁者甚至沒有任何自­我辯解或解釋的權利,鑑此,他認為,法院應針對這些重要法­律課題作出更詳盡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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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賓星(右)與潘儉偉在休庭後表示­一定會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指案件涉及了廣大的民­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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