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承受不起的誤會
國陣巫統阿莎麗娜部長,動議“放行"優先處理伊黨主席哈迪的“伊刑法"私人法案,引起了事前被蒙在鼓裡的國陣成員黨領袖強烈的反彈,更捲起了非穆斯林社會的惶恐千層浪。
首相與哈迪都異口同聲,以不同的語調說,“這是一場天大的誤會"。哈迪的動議僅僅是“強化伊斯蘭法庭,擴大伊法庭對現有處理回教事務等刑罰權限"而已,別無其他,更不牽涉非穆斯林,它不是伊刑法的落實。這只是個美麗的誤會?首先,我們先得把基本的法律概念給弄清楚。伊斯蘭刑事法律的產生與落實有3個不可或缺的成份。
第一,州議會立法規範,穆斯林什麼樣的行為舉止違反了伊斯蘭教義,而需接受懲罰。以丹州已經通過的伊刑法修正法案為例,它已立法制定伊刑事犯罪行為。
當然,丹州的伊刑法有違憲的犯罪行為和刑罰之處。如搶劫和偷竊,屬聯邦法律範疇,只有國會能立法;而斬手切腳及釘十字架的死刑刑罰也可歸類為殘忍及違反基本人權的憲法條款。叛教處死,亦有違反宗教自由憲法條款之爭議。表面上不違憲,但懲罰違憲的犯罪行為,則包括喝酒、誣賴他人通姦及通姦(婚前與婚外性行為擲石至死及歧視女性的證據法等)。
第二,已存在的伊刑法司法程序,包括受害者報案、執法單位調查、檢舉提控和伊法庭的審判謀案件是否違反了伊刑法。
第三,伊斯蘭法庭必須擁有審判相關案件和定罪後下判量刑,懲罰罪犯的司法權限。
目前的伊法庭僅有下判牢獄不超過3年,伊斯蘭方式鞭韃不超過6下,和罰款不超過5千令吉的懲罰權限。現有的州屬伊法庭的司法權限獲不獲得提升,則需國會簡單多 數票通過核准方能執行。
簡單的說,丹州和登州已通過的伊刑法久久無法落實的其中一個因素,源自於國陣政府一直都不搭理哈迪的要求,不增加伊法庭處刑懲罰的權限,以致伊刑法才無法真正的落實。哈迪苦於無計可施,便一再提呈私人法案,扣應國會大門,也給予巫統穆斯林議員頻頻的挑戰。一旦伊斯蘭法庭的權限提升了,那落實伊刑法也就能實踐化;試想,這還能是個天大的誤會嗎?
更何況哈迪在國會動議提呈的私人法案內容仍然不詳,並刻意在現階段含糊帶過;它只強調不會有死刑,但其他一切刑罰以伊斯蘭教義為依歸。而伊黨、巫統、誠信黨等所理解和採納的伊斯蘭教義,就包含了以刑法和刑罰。
此外,看看這兩天馬來媒體為私人法案的護航,給予巫伊在強化伊法庭權限的合作何等的篇幅報道和正面的評價,這已是一葉之秋。
遺憾的是,一些政治人物、意見領袖及民眾,把這起關乎國家體制事件的發展,簡化的詮釋成雙補選策略和轉移各項爭議性國家議題的陰謀和政治策略;也有者表示那只關乎穆斯林之事,與我們無關,一副歌照唱、舞照跳、酒照喝、燒豬照吃、有萬能有驚喜,天塌不下來的溫水青蛙態度。
我們有必要關注伊斯蘭官僚體系,會否在伊法庭權限提升與強化後,更激進的推進一切以伊斯蘭價值為依歸的宗教治國議程。宗教主義分子是否會更教條化,把一切伊斯蘭價值觀,無論是否有違憲,落實予政策與行政措施之中?
或是有朝一日,一如一些伊黨領袖和伊斯蘭學者所主張,為了公平對待全民,伊刑法應實施於全民。修正伊 刑法和刑罰,直接納入國家刑事法典無需修憲,只需國會簡單多數既可通過,並落實於全民,也無需伊法庭的審訊。
雖說伊斯蘭法庭只處理穆斯林事務,但這十幾年來,搶屍體、搶孩子、搶財產、搶新娘和搶聖經之事件屢屢發生,已引起了族群宗教關係的緊張;伊刑法刑罰違不違憲、犯罪和受害者是否能以不同宗教為由,選擇不同的法庭或接受不同的待遇等等,都是動搖國本的體制大事,冒進馬虎不得。
事實上,民聯正式成立和505大選後,國家的政治生態起了根本性的變化。加米基爾部長主導的伊斯蘭發展局2013年成立了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共謀的“落實伊斯蘭刑事法技術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探討的是如何落實伊刑法的技術性問題,不再是該不該落實伊刑法的原則性問題。2014年6月,伊斯蘭發展局草擬的“兩階段落實伊刑法"報告曝光,而提升伊法庭權限正是第一階段的要務。
曾擔任YADIM主席負責全國伊斯蘭組織總協調的Dr. Ashraf入閣擔任首相署副部長,以其清新倍受尊重的伊斯蘭形象背景,正為私人法案護航;伊斯蘭教義教義指數(Syariah index)的推介,以及巫統右冀領袖在2015年的巫統大會主張“強化伊斯蘭法庭"的主張,皆是一脈相承的伊斯蘭政策的推進。
我們需接受馬來西亞有近六成的國民是穆斯林。以宗教為政治鬥爭工具的戲碼會持續發生;但亦有不少穆斯林是真真誠誠,確想以伊斯蘭教義治理這個國家;也少不了有一些宗教主義分子,不遲疑撕毀獨立前的世俗憲政契約和63年馬來西亞條約;就算聯邦面臨瓦解,人民因宗教而分化、國家因而崩潰亦在所不惜。
伊斯蘭教能成為迅速發展的宗教,並不是因為伊刑法的實施。反倒是目前執行伊刑法的國家,幾乎都是腐敗的國家。先知穆哈默德的繼承者哈里發烏瑪,曾以社會國情特殊為由,凍結伊刑法的實施;無數備受尊重的伊斯蘭學者與宗教大師,亦一再強調,不能強行落實伊刑法而摧毀了伊斯蘭公正公平寬恕等核心教義;社會尚不完美公正和公平的狀況下,伊刑法不得倉促落實。這也是我國各任前首相、一些宗教師、G25、前國行總裁法蒂等表態反對落實伊刑法的理由。
伊刑法是最多爭議的伊斯蘭律法,也是伊斯蘭教義治國最困難落實的地方。倘若,啟動了個開端,任由雪球滾動,對中庸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來說,山崩變色是指日可待之事。
我們並沒質疑伊斯蘭教,一如我們不希望穆斯林質疑我們各自的宗教信仰。其實,絕大部分的正信宗教的核心價值觀,都有普世的共同點,而尋求最大的公因數才是我國各族群建國的根基。
私人法案進入國會議程或許僅是一場政治戲碼假動作,讓一些政治人物各取所需。但我們必須謹記的是,若這場假戲真做了,那不是你我這代人能承擔的起的責任,更不是你我能承受得起的一場天大的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