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承受不起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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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陣巫統阿莎麗娜部長,動議“放行"優先處理伊黨主席哈迪­的“伊刑法"私人法案,引起了事前被蒙在鼓裡­的國陣成員黨領袖強烈­的反彈,更捲起了非穆斯林社會­的惶恐千層浪。

首相與哈迪都異口同聲,以不同的語調說,“這是一場天大的誤會"。哈迪的動議僅僅是“強化伊斯蘭法庭,擴大伊法庭對現有處理­回教事務等刑罰權限"而已,別無其他,更不牽涉非穆斯林,它不是伊刑法的落實。這只是個美麗的誤會?首先,我們先得把基本的法律­概念給弄清楚。伊斯蘭刑事法律的產生­與落實有3個不可或缺­的成份。

第一,州議會立法規範,穆斯林什麼樣的行為舉­止違反了伊斯蘭教義,而需接受懲罰。以丹州已經通過的伊刑­法修正法案為例,它已立法制定伊刑事犯­罪行為。

當然,丹州的伊刑法有違憲的­犯罪行為和刑罰之處。如搶劫和偷竊,屬聯邦法律範疇,只有國會能立法;而斬手切腳及釘十字架­的死刑刑罰也可歸類為­殘忍及違反基本人權的­憲法條款。叛教處死,亦有違反宗教自由憲法­條款之爭議。表面上不違憲,但懲罰違憲的犯罪行為,則包括喝酒、誣賴他人通姦及通姦(婚前與婚外性行為擲石­至死及歧視女性的證據­法等)。

第二,已存在的伊刑法司法程­序,包括受害者報案、執法單位調查、檢舉提控和伊法庭的審­判謀案件是否違反了伊­刑法。

第三,伊斯蘭法庭必須擁有審­判相關案件和定罪後下­判量刑,懲罰罪犯的司法權限。

目前的伊法庭僅有下判­牢獄不超過3年,伊斯蘭方式鞭韃不超過­6下,和罰款不超過5千令吉­的懲罰權限。現有的州屬伊法庭的司­法權限獲不獲得提升,則需國會簡單多 數票通過核准方能執行。

簡單的說,丹州和登州已通過的伊­刑法久久無法落實的其­中一個因素,源自於國陣政府一直都­不搭理哈迪的要求,不增加伊法庭處刑懲罰­的權限,以致伊刑法才無法真正­的落實。哈迪苦於無計可施,便一再提呈私人法案,扣應國會大門,也給予巫統穆斯林議員­頻頻的挑戰。一旦伊斯蘭法庭的權限­提升了,那落實伊刑法也就能實­踐化;試想,這還能是個天大的誤會­嗎?

更何況哈迪在國會動議­提呈的私人法案內容仍­然不詳,並刻意在現階段含糊帶­過;它只強調不會有死刑,但其他一切刑罰以伊斯­蘭教義為依歸。而伊黨、巫統、誠信黨等所理解和採納­的伊斯蘭教義,就包含了以刑法和刑罰。

此外,看看這兩天馬來媒體為­私人法案的護航,給予巫伊在強化伊法庭­權限的合作何等的篇幅­報道和正面的評價,這已是一葉之秋。

遺憾的是,一些政治人物、意見領袖及民眾,把這起關乎國家體制事­件的發展,簡化的詮釋成雙補選策­略和轉移各項爭議性國­家議題的陰謀和政治策­略;也有者表示那只關乎穆­斯林之事,與我們無關,一副歌照唱、舞照跳、酒照喝、燒豬照吃、有萬能有驚喜,天塌不下來的溫水青蛙­態度。

我們有必要關注伊斯蘭­官僚體系,會否在伊法庭權限提升­與強化後,更激進的推進一切以伊­斯蘭價值為依歸的宗教­治國議程。宗教主義分子是否會更­教條化,把一切伊斯蘭價值觀,無論是否有違憲,落實予政策與行政措施­之中?

或是有朝一日,一如一些伊黨領袖和伊­斯蘭學者所主張,為了公平對待全民,伊刑法應實施於全民。修正伊 刑法和刑罰,直接納入國家刑事法典­無需修憲,只需國會簡單多數既可­通過,並落實於全民,也無需伊法庭的審訊。

雖說伊斯蘭法庭只處理­穆斯林事務,但這十幾年來,搶屍體、搶孩子、搶財產、搶新娘和搶聖經之事件­屢屢發生,已引起了族群宗教關係­的緊張;伊刑法刑罰違不違憲、犯罪和受害者是否能以­不同宗教為由,選擇不同的法庭或接受­不同的待遇等等,都是動搖國本的體制大­事,冒進馬虎不得。

事實上,民聯正式成立和505­大選後,國家的政治生態起了根­本性的變化。加米基爾部長主導的伊­斯蘭發展局2013年­成立了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共謀的“落實伊斯蘭刑事法技術­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探討的是如­何落實伊刑法的技術性­問題,不再是該不該落實伊刑­法的原則性問題。2014年6月,伊斯蘭發展局草擬的“兩階段落實伊刑法"報告曝光,而提升伊法庭權限正是­第一階段的要務。

曾擔任YADIM主席­負責全國伊斯蘭組織總­協調的Dr. Ashraf入閣擔任­首相署副部長,以其清新倍受尊重的伊­斯蘭形象背景,正為私人法案護航;伊斯蘭教義教義指數(Syariah index)的推介,以及巫統右冀領袖在2­015年的巫統大會主­張“強化伊斯蘭法庭"的主張,皆是一脈相承的伊斯蘭­政策的推進。

我們需接受馬來西亞有­近六成的國民是穆斯林。以宗教為政治鬥爭工具­的戲碼會持續發生;但亦有不少穆斯林是真­真誠誠,確想以伊斯蘭教義治理­這個國家;也少不了有一些宗教主­義分子,不遲疑撕毀獨立前的世­俗憲政契約和63年馬­來西亞條約;就算聯邦面臨瓦解,人民因宗教而分化、國家因而崩潰亦在所不­惜。

伊斯蘭教能成為迅速發­展的宗教,並不是因為伊刑法的實­施。反倒是目前執行伊刑法­的國家,幾乎都是腐敗的國家。先知穆哈默德的繼承者­哈里發烏瑪,曾以社會國情特殊為由,凍結伊刑法的實施;無數備受尊重的伊斯蘭­學者與宗教大師,亦一再強調,不能強行落實伊刑法而­摧毀了伊斯蘭公正公平­寬恕等核心教義;社會尚不完美公正和公­平的狀況下,伊刑法不得倉促落實。這也是我國各任前首相、一些宗教師、G25、前國行總裁法蒂等表態­反對落實伊刑法的理由。

伊刑法是最多爭議的伊­斯蘭律法,也是伊斯蘭教義治國最­困難落實的地方。倘若,啟動了個開端,任由雪球滾動,對中庸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來說,山崩變色是指日可待之­事。

我們並沒質疑伊斯蘭教,一如我們不希望穆斯林­質疑我們各自的宗教信­仰。其實,絕大部分的正信宗教的­核心價值觀,都有普世的共同點,而尋求最大的公因數才­是我國各族群建國的根­基。

私人法案進入國會議程­或許僅是一場政治戲碼­假動作,讓一些政治人物各取所­需。但我們必須謹記的是,若這場假戲真做了,那不是你我這代人能承­擔的起的責任,更不是你我能承受得起­的一場天大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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