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台灣修正條例航班延誤5小時可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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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交通部昨修正《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訂明航空公司於確定航班無法按預定 時間起程,導致境內航線延誤15分鐘以上、國際航線延誤30分鐘以上,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若延誤超過5小時,而乘客不接受航空公司安排時,可向售票單位退票,航空公司不得收取手續費。
民航局表示,新規定除了班機故障等可歸責航空公司外,其餘包括天候因素導致無法升降等不可抗力因素也適 用。
民航局表示,以往乘客即使覺得航班延誤太久,想取消行程亦無法退票。因此參考歐盟規定,作出新規定。
民航局稱,新規定並非限制乘客延誤5小時必須退票,只是提供多一個選擇。
另外,修例後,航班轉降其他機場時,若機場條件允許,可讓乘客於非目的地機場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