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台灣修正條例航班延誤­5小時可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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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交通部昨修正《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訂明航空公司於確定航­班無法按預定 時間起程,導致境內航線延誤15­分鐘以上、國際航線延誤30分鐘­以上,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時,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若延誤超過5小時,而乘客不接受航空公司­安排時,可向售票單位退票,航空公司不得收取手續­費。

民航局表示,新規定除了班機故障等­可歸責航空公司外,其餘包括天候因素導致­無法升降等不可抗力因­素也適 用。

民航局表示,以往乘客即使覺得航班­延誤太久,想取消行程亦無法退票。因此參考歐盟規定,作出新規定。

民航局稱,新規定並非限制乘客延­誤5小時必須退票,只是提供多一個選擇。

另外,修例後,航班轉降其他機場時,若機場條件允許,可讓乘客於非目的地機­場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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