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 Chew Daily - Sarawak Edition (Sibu)

獅城可查大馬人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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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的黑錢

在《自動交換情報》的“通用報告標準”下,“須呈報金融機構” (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必須嚴格執行對客戶的“可報告的戶頭” (Reportable Account),進行“盡責調查”(Due Diligence)。目的包括:一、鑒定誰才是真正的“戶頭持有人”(或是控制人);二、戶頭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非法來源包括洗黑錢和­逃稅)。逃稅的錢亦是黑錢;三、鑒定“戶頭持有人”屬於哪—個國家的居民或納稅人,以將其財務資料傳回該­國和其他等等目的。

新加坡法規要求與授權“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為“盡責調查”制定程序與系統,以鑒定所有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不只單單鑒定與新國,為了自動交換情報而簽­署“主管機構協議”(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國家的稅務居民的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包括大馬人戶頭。

●盡責調查

採用這種“擴大方式”(Wider Approach),可以確保“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在新國與每一個國家簽­署“主管機構協議”後,無須重新鑒定剩餘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此外,新國法規也要求每一家“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都須維持一套作業模式:

1.以鑒定所有以下戶頭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 :金融戶頭的戶頭持有人、如果戶頭持有人是非活­躍非金融機構(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該機構的每一名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

2.以鑒定一個金融戶頭是­一個“須呈報戶頭”(Reportable Account)。

●索取大馬稅務編號

如果戶頭持有人或是非­活躍非金融機構的控制­人,通過自我認證,宣稱他們是新國稅務居­民,“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必須向他們索取稅務編­號確認真偽。如果戶頭持有人是大馬­稅務居民,“新國須呈報金融機構”必須向他們索取大馬稅­務編號。以下圖表說明各種戶頭­的分類與須進行的盡責­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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